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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将至?美国将统一虚拟货币业务法律

Katherine Cooper 来源:CHAINB 2017-07-05 13:06

Katherine Cooper是一名律师,专门负责为金融机构就其业务的推出和运营提供法律和法规方面的咨询意见。在开设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之前,她曾在纽约泛欧证交所、巴克莱银行和花旗环球金融担任高级职务。

本篇评论文章中,Cooper对帮助美国的虚拟货币法标准化而正在进行的工作进行了探讨,概述了现行的规章范本状况以及最终确定之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统一州法委员会(ULC)将在7月14日在圣地亚哥举行的年度会议上对其统一虚拟货币法草案进行表决。

当前草案是该法案起草委员会进行过多达六次会议,同时参考来自各行业参与者的14封评论信函以及美国财政部、州立银行监管协会,加利福尼亚州、德克萨斯州和华盛顿州相关州立机构主管部门、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所投入的信息资源之后得出的结果。

虽然一般来说,ULC要求统一法案的草案需在两次连续的年度会议上投票通过并获得批准,但起草委员会已经注意到需要快速采取行动,因为各州立法机构都已议案通过法律来推进管理虚拟货币业务。

为何如此重要?

在起草美国宪法时,创立者担心国家政府对各州事务过于冷淡,漠不关心。因此,他们在十八世纪末起草了《宪法》,以保留各州在一系列问题上的相当大的权利。但这各有利弊。

到十九世纪末期,美国州份数量从原来的13个增加到了44个,有的企业扩大了业务,在多个州甚至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然而这些州际企业面临的各州法律存在不一致因而带来了很多繁琐的工作,这也被证明是阻碍经济增长的不必要障碍。

因此,于1892年成立了ULC,“通过每个州立政府的自愿行动来促进法律的统一”。此后,ULC已颁布超过300项统一法案。一些在全部50个州、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和其他领土间制定的统一法律就非常成功。所有50个州通过的统一商法法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为管理销售合同、可转让票据、银行存款和收款、信用证、物权凭证、投资证券和担保交易提供了一套统一法律。

因此,ULC的“虚拟货币法案统一规章”草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虚拟货币业务在未来几年受到监管的法律框架。

草案内容包括什么?

正如许多立法法案一样,此次草案以一套定义开始。

其中几个定义对于确定谁受监管、谁不受监管至关重要。一个人是否受到该法案的监管基于三个因素:

第一,产品是否以“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第二,提供的服务是否是“虚拟货币业务活动”?

第三,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该法案中列出的任何豁免条件?

第一个因素取决于法案中对“虚拟货币”做出的定义,即“用作交换媒介、记账单位或价值存储的价值的数字形式体现,无论是否以法币定值都不术语法定货币”,但不包括各种软件协议、亲和力奖励计划和网络游戏代币。

如果正在交易中的是“虚拟货币”,那么就必须转向第二个因素:提供的服务是否是“虚拟货币业务活动”?

该术语包括:

与该州居民或代表该州居民交换、转移或存储虚拟货币

代表他人持有电子贵金属或贵金属电子证书

以一种或多种形式的、可以在网络游戏之外兑换法定货币或银行信贷的虚拟货币兑换其他形式不可兑换的数字单位。

如果前两个因素都得到满足,那么就转而分析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该法案中列出的任何豁免条件。该法案包含16种豁免情况,其范围从银行、证券或商品经纪人、持牌货币转移者、使用虚拟货币为个人或家庭进行采购的人员、提供委托付款服务的律师、纯粹挖矿虚拟货币的人员、对虚拟货币持有留置权的担保债权人到仅提供软件和连接支持服务的人员。

底线:如果你提供以“虚拟货币”交易并构成“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的服务,但不符合任何豁免条件,则该法案表明你受到监管!

若你受到监管,该法案要求你获得与之进行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的对方居民所在州的许可证。而要获得许可证,就需要提交申请表,并且必须在其中披露有关公司业务背景的详细信息,包括指纹、犯罪记录、过去的破产记录、当前或过去的诉讼、强制执行或仲裁。

在获得许可之前,申请人必须根据申请人的虚拟货币业务模式的性质和风险,向管理该法案的部门并按照该部门规定的金额公布资金、信用证或担保债券。

为了缓解需要在多个州申请许可证在行政事务上带来的麻烦,该法案中包括互惠条款。如果你在已经采用该法案的A州获得许可,而你希望在B州开展业务,并且B州也已采用该法案,那么你可以根据你在A州获得的许可证以简化的流程申请B州的许可证.

一旦获得许可,即须遵守各种要求,例如拥有最低净值或储备金、创建并维护所需记录、做出某些披露以及实施合规政策,包括网络安全、业务连续性、灾后恢复、反欺诈、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方案。你将受到该部门检查是否符合这些要求。

若你未能符合这些要求或从事不安全、欺骗性、欺诈行为或盗用客户财产的行为,可能导致执法行动,遭受罚款、吊销或暂停执照,或发出终止令,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将该事项提交刑事诉讼。

争议规定

有两项规定引发了争议。首先,法案授权纳入“统一商法法典(UCC)”第8条的规定。第二,该法案豁免了初创企业在各州进行微型或有限业务获取许可证、受监管或临时许可证的需要。这些规定也被称为“倾斜”规定。

UCC第8条

总的说来,UCC第8条规定了两件事情。首先,它在由“证券中介”持有“证券权益”的“金融资产”的客户与中介债权人之间建立了权力层级。

在中介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中介人所持有的客户财产一般不受中介一般债权人的要求权约束。在随后的破产诉讼中,客户的财产必须以一定的限制为条件退还给客户。第二,第八条规定,“根据无论是以兑换、临时归还令、推定信托、衡平法留置权或其他理论表示的对金融资产的不利诉求而进行的诉讼,均不得对根据第8-501条获得价值担保权利且未得到不利诉求通知的人提起。

如果第8条适用于虚拟货币交易,这意味着如果购买一个比特币并且卖方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比特币的留置权授予债权人,该债权人无法从你那里获得比特币。

Coinbase强烈反对该法案的授权,即将UCC第8条法适用于虚拟货币业务。其认为,更为简单的全面支持、许可投资义务管理制度更可取。其指出,已经对虚拟货币业务进行监管的各州均采用了许可投资的方式。这种方式要求被许可人以客户账户中持有的虚拟货币的类似数量和相当的市场价值为客户以信托形式持有虚拟货币。

Coinbase认为,纳入第8条法律将引发“在我们的领域内尚未完善的不同法律体系,将使可能对零售虚拟货币业务承担的主要消费者金融保护法的未来应用复杂化,似乎并未增强Coinbase和类似的持牌者已经对客户需承担的基本义务。”

在与起草委员会成员的进一步讨论中,Coinbase还表达了将商业法规定列入专注于监管的法规的担忧。

为了解决Coinbase的担忧,起草委员会于6月29日星期四召开了电话会议。普遍取得的一致看法是支持作出让步——即移除法案中将“UCC第8条”适用于虚拟货币的规定,并提出一项单独且独立的商法统一法案,规定适用第8条法律。

豁免与临时注册

起草委员会意识到虚拟货币业务正在迅速发展和演变。作为技术创新的重大领域,起草委员会一方面不希望强制实行大范围的监管从而扼杀新兴初创企业的发展,然而在另一方面又要对一些客户进行保护。

他们试图均衡这些担忧的结果就是从“倾斜”到全面监管。这一过程包括对与各州居民每年进行虚拟货币业务金额在5000美元或以下的企业实行完全豁免,无需执照,不受监管。

对于每年与各州居民进行虚拟货币业务超过5,000美元但低于35,000美元的企业,该法案规定了临时注册程序。虽然标注为“临时”,但临时注册人所需的注册流程大部分是进行全面许可的企业所需要的,例如拥有最低净值或储备金,并拥有相同的一套政策和程序。

一些评论者认为,这些倾斜规定并没有反映出上次起草会议中所取得的共识。他们认为,根据所涉及的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的类型,美元门槛设置应该更为细微。对于长期托管活动,他们认为门槛应该更低,但对于短期交易活动,门槛应该更高。

他们认为,对于长期托管活动,小额豁免的金额应为5000美元以下,但短期交易活动的门槛应为15,000美元。对于临时注册,他们认为,对于长期托管活动,门槛应为35,000美元,但对于短期交易活动,门槛应为100,000美元。

此外,有人指出,临时注册程序很复杂,其所要求的比全面注册的公司所需要的一点也不少。

我的观点

我同意起草委员会纳入UCC第8条法律的做法,也同意评论员对委员会提出的倾斜门槛。

应用UCC第8条根据美国法律解决了虚拟货币的重大商业法问题。正如其他人所指出的那样,若没有根据第8条将虚拟货币作为金融资产的协议,虚拟货币就属于UCC第9条的一般无形资产桶。

因此,如果虚拟货币的所有者Sally将“所有资产”的担保权益给予贷方Len,那么Len只需要在适当的管辖区提交融资报表,就可完善其担保权益。如果Sally在这种情况下向买方Bob出售其虚拟货币,Bob就将虚拟货币担保权视为Len的留置权。

换句话说,Len可以针对现在由Bob从Sally处购买并属于Bob所有的该虚拟货币主张其权利。基本就是在购买虚拟货币时不对卖方进行留置权调查,就好像买房子时不做产权调查。但这通常是不可能做到的。更糟糕的是,买方Bob需要担心,卖方Sally是否从Susie那里买下了比特币,并向另一贷方Lester授予了担保权益。如果Susie对Lester的应付债务违约,那么Lester就可以对Bob现在拥有的比特币主张其权利。

授权适用UCC第8条法律就解决了这个问题。第8条中被定义为“担保权利”的买方对卖方资产的留置权进行了释放和清算。Coinbase对于UCC第8条法律会引发“在我们的领域内独特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的担忧忽视了任何其他法律(如财产寄托法)的适用性也未得到充分发展这一事实。

虚拟货币根本就是一种非常新的概念,因此还没有很多判例法,并且有待开发。第8条规定的优点在于其在50个州间都是统一的,而其他法律体系,如普通的财产寄托法则不是如此。因此,正如在其他背景下所适用的,UCC第8条比任何替代方案都要更好。

而对将第8条法律授权给虚拟货币纳入单独统一法案所采取的折中方案的缺点之一就是,直到2018年——该监管法案出台一年后,才会向各州推荐该法案。它打开了各州缺乏统一性的大门,因为一些州可能会采取一种法案,但不会同时采用两种法案,并将解决方案推迟到虚拟货币买方面临卖方债权人提出不利主张的风险之时。我认为在7月14日不要求全面在ULC的“监管”法案中授权适用第8条法律,将错失机会。

而关于倾斜规定,评论人员提出了一些好的观点。不同活动的门槛应该不同。短期交易活动的美元价值可能比长期托管活动更快叠加,同时对客户保护构成较小的威胁。托管总是会带来贪污的威胁,容易导致客户损失全部资金,同时虚拟货币交易中的行为不当会造成错误定价或抢先交易滥用的风险。

虽然这些都是些不利状况,但通常不会导致客户损失全部资金,而风险更可能仅限于客户所得到的价格比他们本应得到的价格要差。鉴于所涉风险程度不同,该法案应根据所涉及的活动规定不同金额的豁免和临时注册门槛。

结论

在仅仅几周后,ULC将对统一法律进行表决,而该法律可能会为未来几年美国虚拟货币监管制定框架。监管即将来临,就算还未在你所在的州实施,也会在临近各州。

译者:Clover
文章来源:http://chainb.com/?P=Cont&id=5025
原文链接:http://www.coindesk.com/uniform-regulation-virtual-currency-businesses-coming-state-near/
原文作者:Katherine Coo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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