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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k日记(47)-数字货币的众筹、现货、期货

2019-12-22 Majk 来源:区块链网络

2013年12月,我国五部委明确规定类似比特币数字货币应当按“虚拟物品”处理,但是不管怎样界定“数字货币”,它都天然具有成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性,具有行使一般等价物的便利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人民币才是唯一合法的货币,其他一切东西在广泛的物品交换中充当“通货”使用均属违法行为。所以有店主商家出售商品时收取客户的数字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是违法的。如果不把“数字货币”当做法律意义上的“货币”看待,那么通过数字货币“购买”其他物品的行为,只能当做“物物交换”,而且这种“物物交换”只能是偶尔为之,不能达到一个“广泛的程度”或者当做常规的支付手段使用。

法定货币除了当做支付手段使用外,还有非常多的金融衍生品构建在法币之上。如股票、基金等其他理财产品,包括最近这两年非常火爆的P2P理财以及众筹。而具有行使一般等价物便利性的数字货币上也可构建类似的金融衍生品。

法定货币众筹

按照百度百科上的定义,众筹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因特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众筹的主要形式包括“回报众筹”和“股权众筹”。

(1)回报众筹,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

(2)股权众筹,是指投资者作为股东出资注入公司,投资人成为众筹股东,

公司股份

“众筹”难免容易和“非法集资行为”纠结在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非法集资行为的四大特征如下: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行为”涉及的罪名主要如下: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②集资诈骗罪;③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众筹”很容易会和上述相关罪名沾边。其中前面两款罪名的区别主要如下:“集资诈骗罪”主要是以侵占投资者本金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承诺以各种形式进行还本付息。

数字货币众筹

用法定货币进行众筹,在法律上会有一定的风险。特别是股权众筹,2015年8月,证监会明令禁止未经批准的股权众筹融资开展。用数字货币进行众筹在法律上也会有一定的风险。但是中国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定义是“虚拟物品”,而“非法集资”相关罪名对应的均是“集资”,其中的“资”主要是指“资金”。对虚拟物品(此处指数字货币)的筹集使用目前在法律上尚属空白于李克强总理提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此处市场可以去做更多的尝试和探索。而且国内目前盛行“民不告,官不究”的准则,如果没有引起广泛的社会注意,公权力干涉又不能带来什么收益,政府并不会过多地预类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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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Ma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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