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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详解|澳大利亚数字货币监管政策细则

2020-01-08 区块链法律合规联 来源:区块链网络

当小时候科幻故事里描述的2020来到我们的面前,我们并没像曾经预想的那样攻克癌症,穿梭时间。但庆幸的是,我们拥有了区块链技术。

站在更为“科幻”的 2020,技术的发展总需要人文监管的辅助。随着区块链技术行业及数字货币衍生业务的高速发展,今天的区块链,对各国的区块链政策信息更需重视。

因此本期,我们将目光放在澳大利亚政府,一起对澳大利亚“友好又谨慎”的监管态度做一次细则上的剖析。我们期望其友好又谨慎的态度能够引导数字货币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澳大利亚对数字货币领域监管的细则:

一、关于数字货币的定义

1、2017年,澳大利亚财政法案对数字货币定义如下:

(a) 被设计为可互换的;

(b) 可作为供给的对价的;

(c) 大众普遍可以获得的,在使用其作为对价时无实质性限制的;

(d) 不以任何国家的货币进行计算的;

(e) 价值不取决于或来源于任何其他物品的价值的;

(f) 非对接收、指示供给某一或某些特定物的授权的价值单位(除非该授权附属于持有电子价值单位或使用电子价值单位作为对价);

(g) 金钱,

(h) 如果被攻击,可能会成为非因(a)到(f)中所述的一个或多个电子价值单位供给的金融供给的价值单位。

2、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修正案

2017年底,澳大利亚两议院正式通过了《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法案2017年修正案》(修正案),明确了数字货币不是资产,只是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对数字货币进行了定义,并将数字货币分为价值的电子表现形式和数字货币的交易方式、数字化过程或贷款。作为价值的电子表现形式,数字货币具有相关的功能表现如交易的中介、存储经济价值、记账单位;且它非由政府机构发行或授权、可与资产互换,并可用作支付商品或服务;一般来说公众都可以无任何限制地使用其作为对价。

3、INFO 225

INFO 225中将数字货币分为了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某一数字货币的价值源自于对融资资金的管理,可能被视为管理投资计划,需要遵循公司法下的要求,例如信息披露、许可证照等规则;

◆如果ICO的融资目的是为了设立一个公司,可能会被视为公司股票发行,应遵守IPO的一系列规定;

◆ICO也可能被视为发行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需要申请许可证资质等;

二、ICO监管

澳大利亚关于ICO的监管主要在于判断某一类数字货币是否为金融产品,如属于金融产品应按照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如果不属于金融产品,应按照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和一般法律规定进行监管。无论该数字货币是否属于金融产品,其发行的过程中都不得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包括使用社交媒体扩大公众对于ICO的关注和兴趣度,从事或安排特定人员以特定策略来交易买卖虚拟货币或虚拟资产在表面上产生更大的交易量,未充分披露发行信息或对于未取得监管部门批准的ICO宣传其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如果数字货币构成投资管理计划、股票、衍生品或非现金支付设施的金融产品类型之一的,就应当适用相关的监管框架。

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

根据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re, AUSTRAC)对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做出的正式指引,所有涉及数字货币交易业务的提供者都应当取得政府的监管牌照和事先许可。平台应当在AUSTRAC官方网站进行注册登记,采取符合并维持AML/CTF框架下的制度标准对业务进行适当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评估,承担向其报告可疑与大额交易报告的义务,记录并保存用户信息与交易信息等。如果一家交易平台所交易的数字货币或其他数字资产具有澳大利亚法律下金融产品的属性,那么作为交易金融产品的市场,该交易平台就将被定性为金融市场,应依法取得对应牌照。

最后

根据统计数据,2019年关于区块链的政策信息要比以历年多上不少。其中数量最多的月份是1月,已经达到77则。

当我们时间维度拉长来看,会发现一些国家和地区正在从中立转向友好。数字货币与区块链作为一种诞生只有十年左右的新兴技术,难免在一开始被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保守观念所影响。

但我们依旧能发现这个一场关于新技术应用带来的趋势,正在被人们所接受。我们期待着从业们能秉承初心,一如既往对它保持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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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区块链法律合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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