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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数字经济

2020-01-09 狼性文化 来源:区块链网络


数字技术是支撑整个数字经济的技术基础,所有数字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经济活动,都是建筑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推进数字经济的发展,首先就要推进这个基础的发展。

不少人对我国数字技术的发展充满了乐观的情绪,认为我国在这一领域已经是世界领先了。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目前,在包括移动互联、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在内的众多数字技术领域,我国都有一些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居于前列。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在数字技术领域的短板依然十分明显:

一方面,在很多基础领域,我国仍然缺乏足够的技术话语权,在很多关键技术上依然受制于人。在科技圈有一句流行语:美国人做技术是从0到1,中国人做技术是从1到N。虽然我们也承认从1到N是非常有价值的,但如果在基础领域不能实现突破,那么我们就只能在国际竞争当中扮演一个跟随者的角色。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在一些技术上确实处于领先地位,但由于这些技术的配套产业一时还难以形成,因此技术实现产业化还比较困难,这导致了很多从事基础研发的企业难以为继。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有两项工作可能需要加紧:

一是积极运用产业政策,加强对一些关键技术的扶持。这个建议肯定会遭到一些质疑,因为不少有影响的学者认为产业政策会滋生寻租和腐败,从而带来效率损失。我不否认这种可能的存在,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之下,我们必须“两害相较取其轻”。哪怕可能滋生一些问题,也不能因此而失去在数字技术上的优势。当然,在具体的政策操作上,还可以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尽可能扬长避短,防止负面影响的发生。

二是做好基础设施的建设,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未来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5G等基础设施的辅助。这些基础设施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但对于私人企业来讲,投资又过于巨大。对于这些基础设施,政府就应该加大力量积极建设。

积极推进数据要素的资本化

数据是数字经济条件下的重要生产要素,要让这种生产要素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就要积极推进它的资本化,让它的拥有者可以从市场上获得对应的经济回报。在这个过程当中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首先,应当对数据权属的界分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数据究竟应该属于搜集数据的人,还是被搜集的对象,一直是个争议的话题。在我看来,如果我们界分数据产权是以经济效率为首要目标的话,就应该首先认可企业可以在不侵犯用户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拥有对用户数据进行搜集和分析的权利。

这一点是由数据的本质特征决定的。由于数据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属性,因此它被分散在用户个人手中时,并没有任何价值,只有当它被搜集、被分析,才能让其价值产生出来。从这个角度讲,只有允许企业对数据进行搜集和使用,才是有效率的。

当然,在搜集数据的过程中,出于公平的需要,企业也应该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与用户的利益分享机制。目前,国外一些网站已经推出了付费收集用户行为数据的尝试,对此,我国也可以考虑进行一些借鉴。

其次,应当对数据的定价机制、交易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要让数据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就需要建立一个可以交易的数据市场,这一点几乎已经成为了共识。但这个市场怎么建设、交易怎么进行、数据的价值又应该怎么评估,这些问题的争议还很大。

在我看来,直接交易原始数据并不是一个好办法,原因有二:其一,原始数据的交易很有可能带来隐私或信息泄露等问题。其二,数据本身的异质性是很大的,用数据进行交易,价值很难进行评估,这会极大增加市场的交易成本。

在这样的条件下,与其交易原始数据,不如交易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由数据分析者先将数据整理成为相关产品,然后再在市场上交易。这样一方面可以对数据进行有效脱敏,从而解决安全和隐私问题;另一方面则可以实现产品的标准化,从而有效降低市场运作的交易成本,让价格更容易生成。

再次,应当有效应对数据垄断、隐私等问题。关于这些问题,现在法学界的讨论很多。纵观各种观点,呼吁加强监管的声音似乎比较大。对此,我个人有一些不同的观点,认为在考虑是否监管,监管到什么程度的时候,切不可一厢情愿,而应该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以数据垄断为例,现在已经有很多研究表明,认为企业可以通过垄断数据来增强自己的市场力量的担忧其实是没有必要的。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强调过于严格的监管就可能不会带来太多的收益,反而会阻碍数字经济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现在对于数据垄断、隐私等问题的讨论,几乎都是在法律和制度层面打转,而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些问题其实都是可以从技术上破解的。事实上,无论是数据垄断,还是隐私泄露问题,都是由于集中化处理的数据分析模式导致的。如果这种集中分析数据的模式改变了,那么这些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从现有的技术发展看,已经有一些技术可以帮助我们在不用搜集和集中数据的前提下,就可以完成对算法模型的运算。例如,联邦学习、多方安全计算等技术,就能帮助我们达到这一目的。因此,如果我们要想从根本上破解数据垄断和隐私问题,法律和制度上的建设固然重要,但技术上的进步或许才是最根本的突破口。

合理规制和引导平台

无论中外,关于平台的争议都非常多。一些人认为,平台正在成为经济中的新型垄断者,主张对平台进行强有力的管制,甚至呼吁对一些“超级平台”予以拆分。诚然,随着平台的崛起,出现了很多问题。但套用传统经济下的思路,简单将这些问题归于垄断,并采用传统的反垄断思路来应对它们则显然是不正确的。

平台同时具有企业和市场的二重属性,这决定了它们在竞争的形式、后果等方面都和传统企业有很大不同:

首先,从结构上看,相对于传统企业,平台企业确实会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但是,这本身并不意味着这一定会损害经济效率。事实上,由于平台本身就是市场,因此平台市场的高集中度本身就意味着市场更好地得到了整合。

其次,由于多归属、跨界竞争、动态竞争等因素的制约,平台即使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也未必能像传统的垄断企业那样拥有对于市场的强大控制力,对价格、产量、交易条件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掌控。

再次,很多所谓的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实也是一种误解。作为市场的组织者,平台在很多时候必须对平台上的经营秩序进行一些规范。如果用一种传统的视角看,那么很多的行为就是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但事实上,情况通常并非如此。例如,现在社会热议的“二选一”问题,如果从经济学的层面去进行探讨的话,它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一面,但与此同时也可以起到减少搭便车、促进关系专用性资产投资、降低交易成本等促进竞争的作用。

基于以上原因,对于平台继续采取一种审慎包容的态度或许是更为可取的。要对平台产生的问题有足够的重视,但不宜轻易采取过于严苛的规制。尤其是分拆等极端的手段,更需要慎之又慎。

我曾向诺贝尔奖得主梯若尔(JeanTirole)请教过对于平台的规制问题。他指出,在数字经济条件下,用反垄断等严厉的规制手段来规制平台会遭遇很多问题,这不仅因为很多理论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且反垄断的漫长流程也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条件下瞬息万变的形式。在梯若尔看来,针对平台的特殊性,监管机构应该建立一套更为灵活的与平台企业的交流机制,对平台的一些重要决策进行事先沟通,对其中的一些进行事先的介入和干预。这个观点,或许是非常值得平台的规制者们重视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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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狼性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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