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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家和地区加密货币相关的监管政策

2020-02-12 大姐 来源:区块链网络

加密货币产业链主要由交易所、矿池、钱包、项目方、托管机构、场外交易、媒体、社群等部门组成,这些部门也是加密货币领域的重点监管对象。但加密货币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不同国家市场开放程度、金融监管能力、监管重点也各不相同,因此各个国家对加密货币的认识、监管重点、监管内容和监管力度也不相同。但世界主要国家,无一不把对加密货币的监管列为当前工作的重点。

1. 中国

2013年12月,为保护社会公众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该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2017年年初起,通过ICO方式进行代币发行进行的融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这些行为已经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七部委于当年9月份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该公告认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9年11月,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的通告,称“近期借区块链技术的推广宣传,虚拟货币炒作有所抬头,部分非法活动有死灰复燃迹象”。通告还称,深圳互金整治办将对非法活动展开排查取证,一经发现,将按照《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严肃处置。

2. 美国

根据美国最新出台的“2020年加密货币法案”,其初步讨订明如下。

将“联邦数字资产监管机构”或“联邦密码监管机构”的定义分配给三个机构,分别为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TF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将数字资产分为三类:加密货币、加密商品和加密证券。

联邦密码监管机构属于其中一类,被定义为唯一有权监管以下内容的政府机构。这些政府机构包括: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负责加密商品;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加密证券业务;以及美国财政部下属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负责加密货币业务。每个联邦密码监管机构都被要求向公众提供并保持所有联邦许可、证书或注册的最新列表,这些许可、证书或注册是创建或交易数字资产所必需的。要求财政部长通过FinCEN,建立类似金融机构追踪加密货币交易能力的规则。

2019年,美国SEC发布了指导方针,确定了数字货币的证券合法性,并对欺诈性加密资产交易网站、加密行业发布了多则警告。自5月末起,美国国税局便开启了针对加密货币交易税收的监管。6月,美国国税局确定了数个加密货币交易税收具体问题,并于6月末开始审核纳税人的加密货币资产。10月,美国国税局发布5年来首份加密货币税收指南,并表示或将加大对加密货币交易者的审计力度。年末,美国国税局又发布了有关加密货币分叉的征税指导意见。

美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不仅体现在合规和税收方面,也体现在政策的扶持方面,如为银行提供明确的数字资产业务许可;还包括以促进区块链技术合法化、推动区块链应用为目的的立法,如允许政府实体采用区块链技术、签署将区块链技术纳入法律的法案等。

3. 日本

2018年4月,16家日本持牌交易所联合成立了自律监管机构“日本数字交易所协会”(Janpanese Cryptocurrency Exchange Association),该协会除了制订相关业界标准,还将与日本金融服务局携手起草并建立首次发行通证的指南。

2019年3月,日本虚拟货币商业协会(JCBA) 为促进日本区块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日本金融厅公布的“虚拟货币交换业研究报告”中关于应对ICO部分的内容,提出了“关于ICO新监管的建议”。建议主要分为以下四点,一是关于日本国内交易所处理虚拟货币扩张的问题,其中包括稳定币等;二是关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限制对象中代币与结算相关规定,包括控制代币区分和限制级别的调整;三是关于安全代币的限制,包括安全代币作为有价证券情况的明确化;四是关于实用代币的限制,需排除对商业法规的某些限制,对虚拟货币交易所施加过度的义务是不妥当的以及会计准则明确化等。

2019年5月,日本通过《资金结算法》和《金商法》修正案,修订了“基金结算法”和“经修订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法”。修订内容包括创建了没有明确限制的虚拟货币交易规则,并禁止市场操纵等行为;虚拟货币被重命名为“加密资产”,以防止使用诸如日元和美元等合法货币进行错误识别;通过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定中添加虚拟货币,将限制投机交易。

4. 欧洲

2018年7月9日,欧盟反洗钱5号令((Directive (EU) 2018/843, AMLD5 )正式颁布,该法令对现行的欧洲反洗钱条例进行了一些重大修订,旨在提高金融交易的透明度,以打击欧洲各地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该法令首次扩大了监管范围,将虚拟货币-法币交易所(Virtual-Fiat Exchange)或托管钱包提供商等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纳入其中。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8日还制定了《欧盟反洗钱第六号指令草案》(DIRECTIVES(EU)2018/1673)。

德国联邦财政部于2019年10月19日发布了《2018-2019年初版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国家风险评估》,旨在识别在德国反洗钱(AML)和恐怖主义融资(TF)领域中现有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在欧盟第5条反洗钱指令生效后,德国金融机构将获得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批准,可以持有包括比特币在内的加密货币并提供相关提供。

根据欧盟发布的第5条反洗钱指令,德国立法者于2019年11月29日制定了有关加密资产的新规定。《反洗钱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和钱包提供商在地方当局注册;德国还要求在该国运营的股票市场和钱包提供商从德国银行监管和监督机构BaFin获得许可证;2020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公司必须先获得许可证,否则其活动将是非法的,在此日期之前成立的公司将被允许使用到11月。

英国政府更改、修订了该国反洗钱(AML)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规,并且全面遵守欧盟反洗钱5号令(5AMLD)的新监管要求。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CA)表示,本次涉及的加密实体包括数字货币兑换提供商(提供法定货币和加密货币兑换、以及加密货币和加密货币兑换服务的交易平台)、比特币ATM运营商、P2P市场提供商、新发行加密资产的实体、以及托管钱包服务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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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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