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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公开课×蓝石律所|第43期:数字资产场景中民事刑事责任“红线”

2020-03-08 金色讲堂 来源:区块链网络

金色公开课,由区块链网络主办,定位联合行业头部企业一起打造行业最全最专业的知识共享平台。课程将以社群分享、线上直播、全网直播的方式打造行业最具影响力的线上栏目,累积100期课程,10万以上社群覆盖,千万级内容展现。

第43期课程区块链网络与蓝石律师事务所联合出品,邀请蓝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迟爽担任本期讲师,为大家讲解在数字资产场景中,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红线”。

以下为课程详细内容:

近几年,区块链技术的逐渐成熟,数字资产交易也日渐走入大众的视野,成为资本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种现象。

由于区块链企业类型比较多,仅在资本金融领域,就涉及货币、供应链金融、保险、支付结算、投资证券等多个方面,相关的法律问题不胜枚举,可能远不止今天直播课程所能涵盖。因此结合我们蓝石以往在此领域的服务经验及研究成果,今天将重点放在一些共性问题上,为大家初步梳理数字资产领域参与者可能面临的责任问题,即在何种情况下,承担什么类型的责任,相信这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下图是案件发展中的主要情况:

2017年8月8日,北京某科技公司首次发行代币,向投资人募集比特币、以太币。2017年9月4日,公司响应国家的整治要求向投资者退还募集的以太币等。2017年9月8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将应当退还给另一个投资人的20ETH转账支付至陈某的账户内。公司发现误转情况后,与陈某联系,通过短信、律师函等多种形式催告要求退还20ETH,但陈某未作任何回应。公司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陈某诉至法院。陈某辩称,以太币被国家明令禁止流通,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20ETH不在被告处,不存在返还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大家可以结合图示了解一下基本情况。

这个案例当中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2017年9月4日,七部委在发布的公告中称,禁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作出清退等安排。

这就涉及到,我们在这个部分里要着重说明的问题,国家禁止代币发行活动,是不是意味着从法律的意义上讲,任何人在数字资产上的权利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案件中法院的观点:法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原告公司向被告陈某实名注册的以太坊账户支付了20ETH,有转账记录、回复函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公司要求被告陈某返还20ETH,理由正当,法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陈某否认转账事实,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反驳,亦未能解释其获得上述财产的法律依据并提供证据,故被告陈某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陈某所述,国家明令禁止以太币流通,返还缺乏法律依据的意见,法院认为目前国家未认可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认以太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故被告上述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在司法实践领域,此类案件还有很多,如果有机会的话我们可以后续和大家继续分享。

从这些案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数字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但是法律上是对它的财产属性持肯定观点的。

在政策层面,我国2013年发布的五部委通知中,也肯定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持有数字资产行为本身,包括某些以数字资产进行交易、融资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我们注意到,在过去一段时间,业内也有很多参与主体受到了调查,这些主体在数字资产领域的参与行为可能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值得深思。

那么怎样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怎样的行为又可以通过民法调整呢?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几个朋友,在一定范围内小范围交易代币,一般来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违法性。

接下来我们要探讨另外一个重要的话题:怎样的行为可能触及刑法责任红线,希望通过下面的解读,让大家对涉数字资产的刑事责任有一个更直观的认识,合法维护自身人身及财产权益。

就目前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来看,数字资产领域参与者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主要被相关部门归为以下几类: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普通诈骗、非法经营等,以上几类与数字资产发行关系比较密切,当然在其他交易中也可能会涉及洗钱、恐怖主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犯罪,我们都将会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对可能产生此类刑事责任的具体行为类型进行介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问题,企业日常经营看重的是什么?一般都会想到“现金流”,而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为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常见的做法是进行民间融资,但民间融资或借款稍有不慎可能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把握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如何判断引发的问题系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呢?民间融资的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与民事责任互相转化,红线内是民事纠纷,越过红线则有刑事风险。

这里举一个我们之前代理过的案子为例:集资方是一个科技公司,为了扩大项目向个人集资,某投资人将认购款打入公司账户后,项目未能实行。初期该投资人考虑通过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方式维权,委托我们后,律师通过分析科技公司在集资活动中的行为,认为该公司行为不符合诈骗或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且公司主动承诺退款,最终我们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得到法院的支持,取得了比较好的结果。

像这一类案例,如果民事与刑事法律手段的选择,就会极大地为双方缩减刑事诉讼带来的风险和各项成本。从上面的实例中可以看出,在某些条件成就的时候,民事和刑事后果甚至可以互相转化,那么民事和刑事责任的划分依据到底在哪里呢,下面我们就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行为,从行为特征角度为大家进行解读。

第一是融资活动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以理解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或者还有其他一类行为,被视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里的“变相”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以上的解释中,均表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有两个很重要的因素:一个是针对的对象为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另一个是作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承诺,在从事融资投资经营活动中,可以从以上两个角度重点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融资经营活动的界限。

第二个我们要提到的,是融资经营活动中的另一个典型犯罪行为——集资诈骗。集资诈骗的判断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主体在进行集资的时候,其主观目的是不是非法占有,这是划分正常募资行为和非法募资行为重要的一点。主观目的的判断,需要参考客观事实,这样才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结构。在实际操作中,下列的几种情况可能被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融资经营者在进行融资活动中,可以对照上述规定进行自检。

关于上述两个罪名,均属非法集资范畴。

这里需要补充一点,2017 年 9 月 2 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99号文,文件中指出,ICO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募集以及涉及金融诈骗、传销等。从上述政府文件来看,ICO和类ICO行为可能会在某些明显触及刑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被认定为犯罪,但关于是否所有ICO及类似行为都构成非法集资这一点,其实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下面我们还是来看一个案例,下图是这一案例中参与主体进行的行为基本情况,由于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在这里我们仅讲与本次课程有关的部分归纳如下:这张图片大致展示了去年爆发的一起虚拟资产诈骗案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参与情况,项目方以在海外某国取得某种核心资源为由,并邀请该国一些社会名流“站台”,在境外建立投资平台发行平台币,吸引国内外投资人以虚拟资产投资,募集巨额代币。后该项目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平台币价格暴跌,经投资人举报,国内警方立案侦查。

本案是否构成诈骗或集资诈骗的关键点是,项目方向投资人介绍的项目是否真实,也就是项目方是否以虚假的项目引诱他人投资,包括虚拟资产投资,包括项目方是否过份夸大项目的投资前景,使投资人在错误认识下主动交出资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目的。此外,除了项目方本身,其他参与者,例如技术、设备提供方等帮助、辅助项目方的个人或团体是否构成共犯,都要从这一点考量,也就是辅助方是否明知而参与、是否参与分配募集资产等等。另外,一些观点认为数字货币并非非法集资行为的对象:多数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定性和可流通兑换性,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金钱”。

此外像ICO这一类行为,一般不存在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的特征:一般来说融资方和投资方都是通过数字货币完成众筹活动或者投融资活动,并且项目方支付对价的方式一般是代币,除此之外并不会额外地给付回报。确实存在通过炒作代币的价值,使得代币在项方发行后的价值暴涨,进而使得投资方可以转让代币而获利的现象,这种行为因为不存在项目方的给付行为,而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的“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但炒作代币行为的定性,需要个案分析。

从上述观点出发,数字资产交易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还是需要进行个案判断,但毋庸置疑的是,具体责任性质的判断仍然与非法占有目的和承诺收益两点密切相关。

所以说,在刑事与民事的交叉地带,司法实践中一般注重判断款项来源是否具有“公众性”及“利诱性”,若借款对象是普通社会民众,承诺高额回报,可能进入刑事风险的警戒线。

除了上面几个比较常见的类型以外,数字资产交易还可能涉及洗钱、恐怖主义犯罪等,这些犯罪的刑事责任后果通常也很严重,但若作为交易方,能够慎重审核交易对象资金来源、资金去向,在最大限度上查证交易对象是否会将资金用于相关非法活动,就可以未雨绸缪,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止损,避免触犯刑事法律。

了解民事和刑事责任之后,还有一种责任形态,那就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因此在相关活动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触犯相关行政法规时,交易主体可能也会面临严格的行政处罚,这一点需要大家予以关注。

提到行政责任就不得不说《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新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部分区块链媒体及创业者开始忧心,自己的业务是否属于新规规制的范畴?未来区块链信息服务的趋势是什么?在这份规定当中我们都可以找到一些答案。本次新规首次提出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制度,那么关于这份文件的具体解读,我们可能在之后的线上直播中继续讨论,欢迎大家踊跃参与。

除了新进入公众视野的备案制度,区块链公司在命名企业名称、注册企业商标、进行项目宣传时也有一些注意事项:

区块链公司及组织在成立之初及之后的运营中,部分公司可能涉猎金融领域,进行数字资产发行融资及企业广告宣传行为,此时可能触发相应的行政责任。比如,若区块链金融行业违规发售、筹措数字资产,可能面临关闭交易平台、下架APP、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风险,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企业还应当谨慎小心,避免落入“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的范畴,从而引发行政责任。比如,天津一区块链公司因恶意抢注企业名称为“腾讯区块链(天津)有限公司”,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责令变更其企业名称,并被处以3000元罚款。目前,该公司的名称已经改为“国兴区块链(天津)有限公司”。

我个人建议,发布相关项目广告时,要注意把握广告宣传的合理尺度,注意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尤其是涉及到投资性项目的时候,需严格防止“收益率可达某比例”,“无风险”,“保本”此类承诺的出现,避免“某知名人士、某某协会认证、推荐”此类语句的使用。若在广告中宣传过度,区块链企业及组织可能面临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消除影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等风险,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罪,以此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这里呢,我们想提示相关活动的参与者,合法规范经营,以更加合规、更加专业的视角来构建经营体系,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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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金色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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