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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

2020-05-12 香港国际新经济研 来源:火星财经

比特币、以太坊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法律地位不同。5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比特币属於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

这已不是中国法院第一次认定比特币属於财产。之前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浙江杭州等地方法院都曾有判例,认为比特币或以太坊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法律平等保护。

上海一中院认为,比特币属於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第二,要获得比特币,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於购置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等,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其间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因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及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CoinMarketCap.com网站非中国认可的虚拟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不能将该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直接作为损失的认定标準。二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若返还不能,同意按照每个比特币42206.75元计算赔偿金额。

本案主审法官刘江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於防範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於防範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并未对比特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关於防範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通知》等文件否定了包括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在中国内地,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因此,持有比特币本身不违法。由於近年来政府、传媒对买卖比特币、使用比特币进行首次数币发行等行为有很多风险提示,因此有一些民众认为持有比特币,尤其是在2017年9月4日《关於防範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持有比特币、以太坊是违法的,这是一种误解。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证监会曾将比特币、以太坊排除在证券类通证(Security Token),意味着比特币、以太坊不受香港证监会规管。此外,在香港,可以用比特币、以太币来购买商品。本港家居用品品牌实惠(Pricerite)2019年宣布接受顾客以比特币(Bitcoin)、以太币(Ethereum)或莱特币(Litecoin)三种虚拟货币付款,并以即时港币汇率进行结帐,是本港首家全线接受虚拟货币付款的大型零售连锁店。同时,坊间也已经出现多家可以用法币兑换数字货币的实体商店。

据报道,今年4月20日,创业智能亚洲(Venture Smart Asia)的区块链部门Arrano Capital宣布在香港发布新的比特币(BTC)基金。这家风险投资公司报告说,它已经满足了香港证监会(SFC)的许可加密货币基金的条件,其第一年的管理目标是1亿美元,只可以向专业投资者进行营销。

作者:香港国际新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付饶

本文来源:香港国际新经济研究院
原文标题: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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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香港国际新经济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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