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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与合作:区块链——信任的机器

2019-11-20 比德财经 来源:区块链网络

2015年11月,《经济学人》刊登了区块链主题的封面文章:信任的机器。信任是什么?信任是一座被云雾覆盖看不到桥面的桥,连接着合作双方。想要合作吗?行,走过桥来。看不到桥面怎么办?不知道对方怎么想的怎么办?选择吧,相信或者不相信。人们为了此次的合作和将来的合作,在选择之前和选择之中和选择之后不断进行着信息的交换和反复的博弈。

信任是什么?信任是一种预期和期望。人们通过信息的收集和自主的判断,对于某项事件的发生(尤指合作)进行概率的判断。而对于桥对面的人内心想法的猜不透便是博弈中的不完美信息。但是人们始终还是要判断,要去信任,否则人类社会就没有合作,就没有发展。

区块链这个机器通过数学、代码和经济使一些过去发生的记录不可更改甚至牢不可破,这是其一。它还通过智能合约将合作的约定写在区块链上一方面无法更改,另一方面区块链在将来条件触发之时也会自动执行,这是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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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样去理解区块链的第一个特点“不可更改”。不可更改意味着信息的可信,如果乙方主动提出将区块链上的数据给予甲方,那么其他条件不变至少甲方会更信任乙方和乙方的数据一些。可能甲方本来对于乙方非区块链数据的信任是50%。那么当甲方看到乙方愿意给出区块链数据之后,甲方可以认为由于这些数据造假的难度更高,也就是说虽然仍有造假的可能但是由于区块链提升了乙方造假的机会成本,甲方可能会对乙方数据的信任提升到60%。区块链的数据还有一个特点,即历史越长,造假成本越高。这是因为区块链的数据可以很方便的回溯到此前任一时点。另一方面和一般数据一样的,数据产生的历史交互越多,该数据造假的成本也就越高。所以这时候甲方如果看到乙方给出的区块链数据有10年的历史,而且经过多方使用留下数字签名,那么甲方可能就会对乙方的数据信任提升到80%。这便是第一个特点“不可更改”。

要理解区块链的第二个特点“智能合约”,就要先了解一下博弈论中最基础也是最耐人寻味的“囚徒困境”。囚徒困境讲的是人类在某些合作情况下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产生背离。这被认为是人类合作发展的悖论:既然从个人理性和天性出发最优选择总是不合作,那么人类又为何总想着去合作呢?囚徒们彼此合作,可为全体带来最佳利益(无罪开释),但在无法沟通的情况下,因为出卖同伙可为自己带来利益(缩短刑期),也因为同伙把自己招出来可为他带来利益,因此彼此出卖虽违反最佳共同利益,但却是自己最大利益所在。但实际上,执法机构不可能设立如此情境来诱使所有囚徒招供,因为囚徒们必须考虑刑期以外的因素(出卖同伙会受到报复等),而无法完全以执法者所设立之利益(刑期)作考量。解决囚徒困境一般理解有三种方式:第一,订立具有强制力的契约、合同等;第二,重复博弈;第三,教育。智能合约想要实现的便是通过订立具有强制力的契约、合同,解决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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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初看似乎很好,没有问题,细细想来却有很多疑问。一方面具有强制力的契约与合同,似乎已经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另一方面脱离了现有的国家机器,智能合约真的能够实现强制执行吗?

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就需要先退回来看一看现行的信任体系是怎么样的。一般认为现行的信任体系来自于两个方面:国家机器和文化传统。

国家机器是对国家层面进行公信力和公权力的背书,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外,民间签订的合同也都有对应的法律条款进行约束。相比国家机器的直接明确,文化传统则更软性,主要体现在一些隐形的规则之上。例如,证券公司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进行T+1的结算,如果证券公司违规没有按时结算,那么国家机器就会采取行动强制其执行结算。2016年春晚宣贯的诚信社会就是希望民间的文化习俗向着互信发展,因为单单依靠国家机器的成本太高了,很多地方管不到也管不好。从刚才三种解决囚徒困境的方式看,可以认为国家机器是订立具有强制力的契约、合同;文化习俗则是重复博弈和教育。

但国家机器不是万能的,订立具有强制力的契约也不是万能的。原因很简单:社会很复杂,事事都要签订契约太麻烦,国家机器在强制执行层面的成本也太高。成本达到一定程度后的结果就是管不了。那么智能合约在这里是不是刚好可以帮助国家机器节约成本呢?如果说要用来填补国家机器空白的话,又如何实现智能合约的强制执行呢?

如前所述,区块链机器具有不可修改和不可逆的特性,以工作量证明机制为例,计算力决定了它数学上的合法性。在国家机器触手无法触及的领域,可以依靠智能合约和数字货币实现自动化执行。此处货币为广义上的货币,即一种价值共识,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信用甚至可以是双方之间独有的价值共识。当智能合约将甲乙双方的价值共识(当然也包含狭义上的金钱财货)内置其中,并约定通过区块链进行条件设立以及触发后的执行,就等于是甲乙双方在订立合约时进行了相关的承诺。只要价值共识存在,违约成本就存在,双方理性的情况下,承诺的效果就不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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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区块链消除了“可信第三方”又是指什么?现在的主流说法是区块链实现了“去信任化”,通过区块链使人们不必需要信任对方或是可信第三方机构。区块链实现的是一种信任的转移,使人们在合作过程中的信任对象由人和机构转移到区块链这个共识机器上。

区块链没有消除信任,在合作的过程中人们仍然需要去“信任”一些东西。只不过信任的对象由此前的人和由人组成的机构,转变为共识机制构成的区块链。而共识机制并没有把人性剥离。恰恰相反,共识机制的基础正是人类最为理性纯粹的经济人假设中的逐利特性,辅以密码学以及代码作为封装,再通过互联网和参与者的共同偏好将传播的成本尽量最低。可以认为区块链所做的事情是,先找到人类共有的共识:逐利并通过共识机制收拢,然后告诉具体的博弈双方:别猜了,相信其他人的共识吧,最后具体博弈双方完成博弈合作。当所有使用区块链完成合作的人所获得的集体效应超过维系区块链所需要的成本之时,其应用就会不断发展壮大,也会通过更多的合作增加人类社会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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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比德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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