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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区块链技术在慈善捐赠领域的可行模式与初步法律分析

2020-02-06 区块链达人 来源:火星财经

作者:林野丽律师 弦子科技法律顾问

自2020年1月以来,随着武汉肺炎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告急、救援物资告急,湖北省红十字会成为了除疫情以外的另一个大众关注焦点。虽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经报省委批准,对湖北省红十字会有关领导和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接受和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信息公开错误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免职处理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等处分,使各种质疑暂告一段落,但如何通过制度和技术手段对红十字会的工作方式进行改革,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慈善团体和机构的健康合法运行,甚至决定着慈善制度在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和作用发挥。由此,根据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的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促进产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笔者现就区块链技术在慈善领域改革的模式以及尤其在紧急救援情况下的作用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众所周知,区块链最大的特性为“peer to peer”(国内多翻译为“去中心化”或者“点对点”)。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但现实来看,基于公共卫生事件救援的紧急性,完全依靠潜在捐赠人一对一寻求潜在受助人后再进行点对点的捐助既不具有现实性也难以解决救援物资的合理分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即便是区块链技术下,在救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救援情形下也不能绕开等慈善组织的统一调配,因此,本文中笔者仅研究捐赠者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助的情形。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和去中心化(点对点)模式,若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在慈善紧急救援领域,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由来已久的物资去向不明、分配迷雾、效率低下等弊病,也能从技术上降低湖北省纪委监委在问责中所提及的不作为、信息公开错误等失职失责行为。

一、区块链技术在慈善捐助过程中的应用模式与法律分析

(一)区块链技术在慈善捐助过程中的应用模式

根据笔者服务的区块链技术企业所已经开发的现有区块链应用程序,可以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慈善紧急救援捐赠的模式和流程如下:

(1)在区块链技术下,通过现有区块链技术已经完全可以实现由捐赠者通过慈善组织建立或推荐/指定的区块链应用程序将拟捐出款物进行区块链凭证化,再将区块链凭证统一捐给慈善组织;

(2)慈善组织收到区块链凭证后,仅需要根据记载于区块链凭证中的捐赠者的意愿或者实际情况分配至受益人;

(3)受益人可通过区块链凭证直接向捐赠者通过应用程序实时点对点发起款物领取流程,由捐赠者直接将款物转账或物流至受益人。

(二)由受益人直接对接捐赠者领取捐赠款物的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捐赠人将款物捐给慈善机构的情况下,只要慈善机构在捐赠人登录的区块链应用程序中嵌入《捐赠协议》,注明捐赠人指定的捐赠用途或者载明捐赠人服从慈善机构按照约定的方式分配后向慈善机构指定的第三人即受益人兑现捐赠,即由捐赠人声明“见凭证即兑现”,则由受益人依据区块链凭证与捐赠者进行点对点联系领取物资将具有充分的合法性。

同时,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在通过慈善机构捐赠的情形下,若捐赠人未尽捐赠义务,基于合同相对性,有权向捐赠人主张责任的权利人为慈善组织。

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慈善捐赠领域之明显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一) 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从笔者的角度来看,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慈善捐赠、尤其是诸如武汉新冠肺炎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中,将至少具有以下突出优势:

(一)免去多流程导致的低效,提高慈善组织的紧急救援水平。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从此次湖北省红十字会事件来看,湖北省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和分配物资的流程为:捐助人进行物资捐助并发出物流-机构仓储-机构分配-机构发放至受益人。但在机构仓储和机构再发放的过程中,由于人手缺乏也好、经验不足也好,湖北红十字会在本次救援过程中远远称不上“紧急救援”。正因如此才被湖北省纪委监察委问责“不作为”、“失职失责”。

若在上述区块链模式下,捐赠款物均可通过受益人根据慈善组织分配的区块链凭证与捐赠者点对点对接,则将无需机构的集中仓储和等待发放。款物的流向仅仅两步:捐赠人-受益人。这一捐赠直达模式将大大提高紧急救援物资的时效性、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二)区块链技术将保证事前事中捐赠款物的流向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组织法》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一条“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由如上区块链应用模式可知,由于最终捐赠物资是由受益人直接点对点联系捐赠方,再由捐赠方直接向受益人捐款或寄出物资,因此,此种方式将杜绝捐赠物资违背捐赠方的意志和物资去向不明等慈善组织由来已久的弊病。

(三)区块链技术将便于捐赠款物的流向公开并以技术增信慈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三条: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由于区块链技术将完整无误的记录每个捐赠凭证的产生和流转以及最终受益方,且具有不可篡改性,因此,对于捐赠款物的流向公示将无需慈善机构进行手工记账,仅需公示区块链技术下的凭证流转记录即可。

即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在变卖本次山东寿光捐赠的350吨蔬菜的情形下,区块链技术的溯源特性依然有效:红十字会收到捐赠蔬菜的凭证后卖给大型超市,通过区块链应用程序线上支付对价并记录在区块链中;最终,捐赠者根据持有凭证的超市的提示将货物发往超市;红十字会公布凭证流转交易记录(收益)。

该方式不仅可以最大程度避免湖北纪委监委在问责原因中列明的“信息公开错误”情形,也能够以不可篡改的区块链技术为慈善组织的透明性和权威性背书,挽救部分红十字会日益失信于民之信任危机。

三、尚需区块链技术协同其他方式进行相互配合或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当然,通过如上区块链点对点技术处理捐赠物资也可能会存在缺陷,如会存在捐赠者所捐献的款物被慈善组织分配至多个受益人从而导致“一对多”的情况,此种情形将不免会为捐赠人造成额外负担。但区块链技术从来都不是排他的技术,完全可以视各种情形的不同组合不同的解决方案。如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在区块链技术中心嵌入物流系统,通过受益人方主动发起物流取货运输等方式,尽可能减小捐赠人的额外义务。

作者简介:林野丽律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建设工程专委会副主任,区块链与数权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成员、北京市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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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区块链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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