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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公开课第48期:法眼看全球数字资产合规政策

2020-03-13 金色财经 来源:区块链网络

金色公开课,由区块链网络主办,定位联合行业头部企业一起打造行业最全最专业的知识共享平台。课程将以社群分享、线上直播、全网直播的方式打造行业最具影响力的线上栏目,累积100期课程,10万以上社群覆盖,千万级内容展现。

第48期课程区块链网络与蓝石律师事务所联合出品,邀请蓝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迟爽担任本期讲师,带大家法眼看全球数字资产合规政策。

以下为课程详细内容: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来自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迟爽,十分有幸第二次以这种形式在金色学院和大家见面。

在上一次的直播中,我们共同探讨了数字资产场景中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界限问题,其中也提及了行政责任这一责任形态。但是由于时间所限,与数字资产相关的具体政策内容,未能详细解读,今天我们会结合世界各国立法现状,向大家介绍全球视野下的数字资产合规政策。

对于数字货币这个新生事物,各国,尤其是持谨慎态度的国家,在立法层面对数字货币法律性质、数字货币交易、投资等行为的规范并不是很明确。但近些年来,由于区块链技术推动数字货币的蓬勃发展,各国开始纷纷出台法律、政策,试图以国家力量促进这一新领域的健康发展。

目前,很多本行业从业者着眼全球,利用海内外、国内各地方关于促进区块链企业发展的优势政策和便利条件,灵活选择注册地和主要业务发生地,考虑开设离岸银行账户,在海外进行公司的注册。

区块链公司的海外注册,除应考虑战略布局、设立成本、政策制约等常规性问题外,还应参考当地关于数字资产领域的特殊规定。在海外公司注册问题上,出于对程序便利、税费优势等因素的考虑,国内公司常选择的注册地一般为开曼或维京,在此情况下,直接按照当地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即可,在此不做赘述。

下面看看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虚拟货币政策:

欧洲范围内,大部分国家将虚拟货币作为商品、将虚拟货币相关金融行为作为特殊金融行为来进行引导和对待,也有少部分国奖将虚拟货币提升至与法币几乎同等的国家,如德国、瑞士。部分国家针对虚拟货币出台了特殊的征税措施。

在欧盟范围内,有部分观点提出区块链的应用将与其《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不相容,区块链运营商是否能真正遵守GDPR的规定还未能获得有效的证实,这可能也是欧洲范围内一些国家尚未认可数字货币的出发点之一。有意在欧洲地区拓展业务的企业,除了必要的基础架构性技术问题外,还要考虑相关机制和流程是否符合GDPR的要求。

再来看美国,去年7月,特朗普曾经发布推特称“我不是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热衷者,加密货币不是货币,而且价值波动很大,也没有实物,是凭空而来的,还不受监管,而这些因素让加密货币可以用于非法行为,包括毒品交易和其他非法活动"。尽管这位总统在社交媒体的发言和形象常常受到诟病,但美国最近的一系列行动还是表明了国家对虚拟货币的审慎态度。

目前,在美国进行ICO活动,需要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注册,并获得合法的证券资格,接受SEC的监管。同时SEC还发布公告,提示投资者对IEO采取谨慎态度,认为IEO可能违反联邦证券法,相关负责人也称“不存在SEC批准的IEO”。

2020年3月10日,美国国会众议员正式提交了《2020年加密货币法案》(Crypto-Currency Act of 2020),在法案中明确了加密货币、加密商品、加密证券的定义,并将三种不同的关联资产纳入不同部门的监督之下。

在亚洲各国对数字资产的态度分歧较大。一些国家严格禁止数字资产的交易,例如印度、越南。另外一些国家则认可相关交易行为,并且通过现存国家机构对相关交易进行监督和引导。例如,2020年3月5日,韩国通过了《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报告与使用的相关法律》修正案,首次从立法层面对数字货币的交易进行规定,将加密货币的交易合法化。

我国香港地区也是认可虚拟资产交易并予以行政监管的代表。在地域上,由于香港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其经济活力也较强,因此在香港进行加密货币的交易行为也成为了一些行业内企业的首要选择,这里我们就着重介绍香港代币发行的政策规则。在香港,虚拟资产交易行为由香港证监会进行管理,相关政策可主要参考《有关首次发行代币的说明》及《11月1日声明》,及去年11月6日发布的《立场书》,数字货币的资产管理对应证券、期货的管理形式,全部应当参考证监会证券和基金规定。

《立场书》全称为《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它以较为完整的结构形式公布了一套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措施,采取了一种与传统持牌证券经纪行为相联系的方式,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以书面指引的形式向前推进。

《立场书》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以发牌方式对交易平台进行监管。从监管对象的主体角度来看,本次《立场书》规定,证监会的管辖范围仅包括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的平台进行管理。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凡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主体,都可以落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进行上述活动,且同时持有证券交易及自动化交易服务牌照的主体,可以向证监会申领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的牌照,并且,持牌人需遵守证监会要求,只可以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2.交易平台的义务。首先,从总的方向上来看,申领牌照并获得发牌后,交易平台应当遵守香港发布的证券及期货规则,并遵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若日后证监会根据情况新发布管理规则,先前获得牌照的持牌运营者亦不能违反新的规则规定。其次,平台运营者应当稳妥保管资产,通过第三方公司以信托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第三,平台运营者除向证监会提供常规月度活动报告以外,若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汇报,上述重大变动可能包括平台运营者、实际控制人、负责人、附属公司等公司架构层面的改变,也包括新增经营活动类型或者新增产品、重大交易规则、技术规则、财务情况等经营范围上的变化。

3.风险预防。在风险预防方面,《立场书》主要涉及两个部分,一个是对客户财产安全保护层面,一个是政府刑事风险预防和管理层面。在个人资产保护上,证监会要求平台运营者购买长期有效的保险,以避免在特殊情况下发生不可追回的个体损失(如黑客攻击),同时,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私人秘钥制度,对私人秘钥设立严格的内部监管体系。对于网络虚拟交易平台可能产生的洗钱及恐怖活动风险,《立场书》要求平台在进行活动之初就必须对相关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主要体现为对客户的身份和IP地址有效核实,并参照已发布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及时识别疑似非法的交易活动。

除上述几个主要方面外,《立场书》亦就交易细节、认识你的客户、风险披露、资产管理、雇员交易等网络交易平台可能涉及的重要问题作出了阐释。尽管目前无论在内地还是在香港的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其是否构成一般意义上的合法“财产”均尚未有明确定论,但香港证监会对平台的监管细则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的现实监管需要。

从传统意义上看,货币应当具有价值单位、价值存储载体、和交换媒介等三种功能,且货币由当局发行,并参照会计单位计价,在发行国作为通用的交换手段。

就目前我们已经了解到的资料,各个国家对于数字资产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持绝对禁止态度,如保加利亚、印度、越南等,基本否定了虚拟资产的合法性,甚至依靠强制手段禁止虚拟资产的使用;另一部分国家积极肯定虚拟资产价值,从法律上将其认定与传统货币等同,乃至政府官方出面发布虚拟货币,此类国家包括瑞士、委内瑞拉等。不过大部分国家还是站在中间立场,一方面不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法定货币形式,一方面对数字货币的交易行为进行管控,出台法规遏止数字货币交易中的犯罪行为,同时对相关交易征收税费。

我国的立场,既具有中间派国家的某些表现,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在否定数字货币法定性、严格限制与此相关的金融活动的同时,亦试图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全国性政策层面,大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文件,相信大家对其中一些已经很熟悉了。在我国,唯一合法的流通货币就是人民币,因此,作为区块链行业从业者,当在战略布局中,应杜绝使用虚拟资产作为货币的流通性功能,在开发、应用虚拟资产的类金融属性时,做好合规风控,符合监管要求。

1.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该通知中以“比特币”为代表,可以推广到其他类似数字资产的规制,明确了“比特币”的属性,及集中禁止的比特币相关业务。

相关业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2.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公告》中进一步明确了代币发行融资行为的本质属性,提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提出整顿相关交易平台,提示投资者防范风险。

3.五部委《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2018年),提出涉嫌违法的相关行为往往具有几个特征:1)网络化、跨境化明显;2)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3)存在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特征。

4.《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如上次直播提到的那样,2019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这一规定,自该规定发布以来,部分区块链领域从业者开始忧心自己的业务是否属于新规规制的范畴,未来区块链信息服务的趋势是什么,接下来我们来详细解读一下这份规则。

第一个问题就是:谁将受区块链新规约束?

依据规定不难看出,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将受区块链新规的规制,此时引出两个层面的思考,如何定义“区块链信息服务”及确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范围。

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此时重点在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不同于区块链的传统媒体及自媒体,是否受新规规制,主要取决于提供信息的平台是区块链技术或系统还是传统技术平台。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不难看出,提供者的范围有扩大化的趋势不仅涵盖内地设立的区块链技术公司,将自己独立于公司和个人外的社群号,因其可归纳为组织亦需接受区块链新规的规制。

规定涉及的第二个问题:监管主体是谁?

规定确认,自2019年2月15日起区块链信息服务行业将进入被监管的状态,监管主体系国家网信办及地方网信办(均拥有执法权),发展行业自律组织作为管理补充。

第三个问题:如何进行监管?

在区块链新规出台以前,对于区块链应用项目采取许可制还是备案制更为合适的问题争议不断,依据新规十一条及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明确:采取备案制。备案制较许可制而言,更为灵活,宽容度更高,给予区块链应用项目相对自由的空间。目前,已有包括百度通行链、哈希未来、GOS 国金等在内的过百家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成功获得备案。

除上述这些国家性文件外,各地也开展了一系列治理活动,不仅提出了区块链领域的规管措施,更结合地方特点,为区块链公司提供了政策便利。

北京市

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通过房租补贴等方式对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金融产业进行资金支持,以一定资金比例支持互联网金融基础平台建设、推动科技企业前沿技术示范应用、支持企业获得金融业务资格。

2.?《关于构建首都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办法》倡导发展基于区块链的绿色金融信息基础设施,提高绿色金融项目安全保障水平。

3.?朝阳区《关于进一步开展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清理整治的通知》严格规定各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等地不得承办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推介宣讲等活动。

上海市

1.《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区块链技术应用自律规则》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在面向社会前应当通过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试和评估,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独立法律意见书;同时应当客观、及时、准确地进行相关信息披露,不做虚假、夸大及误导性宣传;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认证,对涉及合法隐私的交易数据限制。

2.《促进区块链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支持非币圈类区块链企业发展,给予开办费补贴、办公用房补贴、运营费补贴、经营性奖励、人才奖励、科研奖励、专利奖励、上市补贴、融资支持、创新支持以及联盟支持等。

广东省广州、深圳等城市也出台政策,指定对认定企业的培育奖励计划,全面促进新兴信息技术安全产业发展。上述这些较有代表性的地区政策中,也可以看到未来国家对此领域的态度和治理方向。

从我国对数字资产的政策法规来看,我国对数字资产交易的态度是承认财产属性、否认、限制货币金融属性、打击违法犯罪。

当前全球化趋势下,数字货币的出现更加模糊了国际边界,上面也提到,很多企业为追求政策便利或规避监管,选择在国外进行相关活动,那么对于中国主体而言,是否将业务甚至主体设置在其他国家,就可以完全避免法律风险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问题。

某中国公司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在五部委发文后,意识到其经营活动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加之国内的数字货币监管将逐渐从严,遂将公司主体及服务器转移至韩国。后来又将一部分业务转移回中国进行,直至平台出现重大问题,被部分中国投资人举报。

大家一起来思考下面的问题:在这一过程当中,公司将承担何种责任呢?

首先,就中国法规制下的责任部分,若该公司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符合诈骗、集资诈骗或其他中国刑法规定相关罪名的特征,可能触犯中国刑法的,则中国对该公司享有刑事管辖权;若公司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则需要根据国际私法准则对中国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法部分,若该公司完全按照韩国当地的规定,履行了数字资产交易的相关流程性规定,且未涉及洗钱等韩国法律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则公司不需要在韩国承担刑事责任。若未履行交易规则,可能面临韩国政府的处罚,涉及韩国法中的刑事犯罪的,还需要在韩国承担刑事责任。若该公司行为同时触犯韩国法和中国法的刑事规定,即使经过韩国司法机关审判并执行完毕,仍有可能在国内再次受到刑事追究。

尽管目前各国对区块链产业的监管措施越来越完善,但是对于一个新兴产业而言,在未来仍然有很大的规制空间。对区块链本身而言,链上一切的操作更多的是遵循一种计算机技术上的“规则”,且该技术的特点之一就是去中心化,这就导致政府在很多时候难以监督到一个区块链企业的真正行为状态,因而只能在规章制度上继续收口或作出其他调整,使很多企业觉得政府的要求变化性大,难以把控。

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在日常行为活动中,以合规方式来弥补法律空白之处,借此为企业的技术行为附加依据,以一种主动的方式将目前关于区块链的法外之地(如参与者责任分配)进行适当的补充,未雨绸缪,降低预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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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译者/作者: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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