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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所涉及的刑法问题

2020-03-17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 来源:火星财经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首席合规顾问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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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 “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另外,窃取他人数字资产的行为还可能触犯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

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要求集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ICO项目的实际运作情况及集资目的将成为认定相关主体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重要依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 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如果代币推广方案中涉及层层推广返利,并且要求投资者达到一定投资额 度才可推荐新投资者并获得经济奖励,那么就有被认定为传销的风险。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 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3年央行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的性质为虚拟商品,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确需刑法规制,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按盗窃罪处理。但在实际审判中,也有部分地方法院将比特币视作一种受刑法保护的实际财产,将盗窃比特币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 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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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原文标题:“区块链”所涉及的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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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全球区块链合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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