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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BTC速递丨上海法院判决:个人持有比特币合法受保护

2020-05-07 61BTC 来源:火星财经

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事件本身比较清晰简单,但法院判决的定性却引爆的币圈的朋友圈。

5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案件涉及18.88个比特币。上海一中院认定,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

案件回顾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严冬、吕芳、张飞、傅云(马来西亚国籍)四人来到皮特(美国籍)和妻子王晓丽的住处,殴打和威胁皮特、王晓丽打钱,当然他们要的不是美金也不是人民币,而是迫使二人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严冬等人指定的账户内。

经审判双方却是存在经济纠纷,但无法确认过错方系皮特、王晓丽二人,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严冬等四人共同返还皮特、王晓丽比特币18.88个、天空币6,466个,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天空币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人民币、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人民币折现共计赔偿超131万人民币。

"严冬等四人不服上诉表示:目前中国法律并不认可比特币、天空币的财产属性,未将比特币、天空币作为中国法律意义上的物或者财产,故皮特、王晓丽不具有物权返还请求权。"

法院:比特币属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二,严冬等四人是否应将比特币返还,如存在返还不能的情况,是否应赔偿皮特、王晓丽损失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上海一中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

第二,要获得比特币,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置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等,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其间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因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及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严冬等四人至皮特、王晓丽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殴打和威胁的方式,迫使皮特、王晓丽将持有的比特币等虚拟币转入严冬等四人指定的账户内,侵害了皮特、王晓丽对比特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已生效刑事裁定书中记载,严冬等四人自愿返还从皮特、王晓丽处获取的财物。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严冬等四人在诉讼中曾作出的承诺,严冬等四人均应将系争比特币返还皮特、王晓丽。

实际上在2019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就已经承认了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2019年7月18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2013年5月,原告吴某通过黄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铺购买商品“FXBTC充值码 497.5元”,支付价款500元。上述店铺标注其为比特币交易平台(www.FXBTC.com)官方店铺。之后原告吴某又于2013年11月30日向上述店铺的支付宝账号付款共计19920元。据吴某描述。通过两次支付,共购买了2.675个比特币。吴某称“因忘记此事”,直到两年后,2017年5月,吴某再次登录"FXBTC"网站时才发现,该网站已关停,网站经营者也无法联系。

该案件最终判决原告证据不足败诉,但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中“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与了肯定。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但这并不代表其有了所谓货币的法律地位及货币应有的价值属性。

比特币终获法律认可?

看完判决,先划重点。

1、认可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2、不合法手段获取比特币的,应依法返还或者折价赔偿。

19年的判决,其实和本案原理类似。当时有媒体宣传报道,但效果不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原告败诉了。而败诉的根本原因是证据问题——原告举证不利,并不是法律问题。正所谓“一白遮百丑一黑毁所有”,法院对比特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生生的被败诉的结果遮盖了。

如何理解所谓的“财产属性”?

1、它是民法上的概念,这一点很重要,需和其他法律领域作出区分。2、法律上要求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解释起来略微复杂。对于普通公众,为了方便理解,可以类比早年的Q币、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等。3、基于这一财产属性,合法持有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严禁任何人使用非法手段侵犯合法持有人的权利。

虚拟财产 ≠ 货币

币圈普通公众,最核心的误区,即认为比特币是完全非法的存在。这个错误观念真是深入人心。过年过节亲戚长辈一提到比特币就连连摇头表示危险。实际上我国法律法规从未禁止比特币的合法持有,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更是予以了肯定。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误解?主要原因,还在于国家屡屡发文,谨防比特币各类风险,又严禁金融机构等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币圈割韭菜惨案不断爆出,平台方获刑,导致很多人不明就里的认为一切和比特币沾边的就是非法的。

作为币圈韭菜,必须看清国家打击的是什么?背后的核心意义是什么?我国严禁ICO及类ICO集资行为,其背后核心意义在于——我国始终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什么意思?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也就是说,不能作为货币消费购买商品、也不能和人民币依法兑换等。法定的数字货币只能是央行将来发行的DC/EP,任何威胁到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的,都是不被认可的。实际上大部分币圈人士都把比特币看做一种数字黄金,而不是货币,因为其价格波动、还有交易速度都不太适宜小额支付。

虽然上海判决对于比特币虚拟财产定位有了明确的解释,为将来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但币圈的法律仍属于半朦胧状态,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就拿交易平台来说,国家禁止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最主要的考量还是在于缺少监管机制下无法保证群众的资金安全。前段时间四川雅安政府首度公开发文支持挖矿产业就是政府逐步接纳数字货币的信号,未来监管机制的完善以及机构逐步规范化,币圈才能进一步得到国家的认可。通过这个案件我们还能发现一点:购买山寨币需谨慎,80多人民币一枚的天空币现在只值3.5元,贬值速度实在太快。

本文来源:61BTC
原文标题:61BTC速递丨上海法院判决:个人持有比特币合法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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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61B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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