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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为虚拟财产筑好保护墙才能真正让拥有者“落袋

2020-07-25 金色财经 来源:火星财经
虚拟财产是市场经济与互联网两者结合的催生产物,在网络经济逐渐成为新生经济力量的时代,如何保护虚拟财产成为热点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要求: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打击针对企业家和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完善财产返还和退赔制度。《意见》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证哪些人群的虚拟财产?金色财经对话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听她解读该信号的代表意义。

金色财经:这个信号的代表意义有哪些?

肖飒:互联网时代,我们拥有了价值越来越高、种类愈加丰富的虚拟财产,从游戏金币、网络店铺到微信公众平台账号、比特币,价值也从几元到成千上万不等。虚拟财产是市场经济与互联网两者结合的催生产物,在网络经济逐渐成为新生经济力量的时代,如何保护虚拟财产成为热点问题。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在不断改革、不断探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意义在于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加强虚拟财产保护,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产权。

《意见》是对《民法总则》确认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呼应。民法总则127条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将虚拟财产的保护写入民法典,是我国此次编撰民法典的一项立法创举。确认虚拟财产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财产权利,为正在日益丰富的虚拟财产的财产界定和财产保护奠定了基础,这既是我国《民法典》回应新时代呼声的举措,也是为全世界数字时代立法的探索。

虚拟财产兼具计算机数据和财物两种属性,如何对之进行法律上的评价,一直以来有所争议,《民法典》亦仅作出保护虚拟财产的原则性规定。《意见》中强调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可以预见到在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中,司法可能在个案审判中先进行探索,形成虚拟财产保护的裁判规则,待累积成熟经验后再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层面的规则。

《意见》响应了民众对虚拟财产加强保护的呼声。一些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或交易价值,但是,当前财产刑法的缺位将虚拟财产的保护推向信息技术刑法。一些判例显示,当用户虚拟财产遭受侵害时,法院会认定这种行为是计算机犯罪而非财产犯罪,这就不利于虚拟财产权利人挽回损失。《意见》强调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一种与时俱进的表现,在公民的合法财产已经延伸到网络虚拟财产的情境下,虚拟财产不能成为“法外之财”。为虚拟财产筑好保护墙,能让虚拟财产成为公民能踏实拥有的合法财产,虚拟财产才能真正让拥有者“落袋为安”。因此,《意见》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合理划分权属范围,健全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

金色财经:针对最近的“冻卡”事件您怎么看?

肖飒:本次所谓的“冻卡潮”,网上流传出的故事版本主要由微信群截图、朋友圈截图等构成,真实性有待查证,因此具体事件的来去龙脉,我们不得而知,因此不便做出论断。不过,我们主要想提醒场外交易者,加强对场外交易的风险意识。

一般而言,我们把火币等交易所称为场内交易平台,此类平台不仅帮助存放我们的人民币和数字货币,还提供买卖交易的场所。而在场外交易平台上,卖家只将自己的数字资产例如各种代币暂存在平台上,通过挂单撮合的方式进行交易,最大的不同便是比特币的买卖方式和过程由双方自行商定并进行,无需通过平台。

场外交易的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交易量巨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透明的性质,不受公众关注,其中比较容易出问题的是,通过微信、QQ、电报等电信网络交易加密币,由于与电信诈骗、赌博等犯罪关系较多,是犯罪的重灾区。

OTC交易遇到冻卡或者支付宝冻结一般都是因为收到了黑钱,黑钱流入交易所后通过OTC快速扩散,而参与交易的所有银行卡都会被冻结,所以无论在那个交易平台,只要涉及OTC或场外交易,均存在冻卡风险。

对于大多数场外交易者来说,应充分认识到场外交易的风险,更不能贪便宜去交易来路不明的币。

金色财经:此次涉及的权益的保护会涉及到正常参与数字货币买卖的用户吗?是否会保证“冻卡”内的财产?

肖飒:在我国当前法律框架下,个人买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未受到法律明文禁止。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冻卡是国家反诈骗反洗钱的正常行为,因此,一般不会涉及正常参与数字货币买卖的用户。

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尽管我国国内不允许设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但是个人买卖比特币等“特定虚拟商品”并不违法。《民法总则》认可了虚拟财产,某种程度上是认可了虚拟商品,持有比特币不是非法的,在有限范围内进行交换也不是非法的,但是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不能形成交易所。因此,只要是正常的数字资产买卖行为,都是可以向司法部门如实说明情况的,不需有太多顾虑。

注意:币圈有风险,买币须谨慎。本问答不应作为法律建议。

本文来源:金色财经
原文标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为虚拟财产筑好保护墙才能真正让拥有者“落袋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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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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