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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小课堂:技术伦理视角下的区块链思考(三)伤害原则

2020-01-09 行走 来源:区块链网络

技术伦理这个系列,行走希望从伦理学视角出发,重新思考和审视区块链行业。已经发出的两篇。

第一篇,行走简单介绍了为什么从事或者投资区块链需要关注技术伦理,技术伦理的前缀是工业时代的产物,是技术大规模发展之后开始兴盛的学科。技术伦理可以帮助我们在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去思考新技术在商业之外会产生哪些正向和负面的因素,从而领先别人一步有所行动。

第一篇在这里

第二篇行走从技术伦理的自主原则切入,从《贝尔蒙报告》到康德的主张,带大家浮光掠影了解到自主原则两个核心:个人决定权和知情同意权,同时分析了在数字化时代,因为技术的发展,人们因为要面对的信息巨大加上知识壁垒很难做到完全“知情”,这样的“同意”或许会给自己以及他人都带来伤害。

第二篇在这里

今天我们就延续这个话题,聊聊技术伦理中的第二个原则:伤害原则。以下,enjoy

一、伤害原则的概念

伤害原则最早出现在密尔的著作《论自由》,在书中第10页他指出:“对于文明群体中任何一个成员,之所以能够使用一种权力反对其意志又不失为正当,唯一目的只能是防止伤害到他人。”

是不是觉得挺绕?其实密尔回答的是这个问题:在一个自由的社会,自由的边界应该如何来界定?

在他看来自由的边界就是伤害原则:只要不造成伤害,所有的行为都应该是自由的,不应该受到干涉。所以伤害原则又被称为“不干涉原则”

这套伦理原则应用到技术领域,也形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只要不对人造成明确的伤害或者存在着明确伤害的危险,所有的技术应用都应该是自由的。

这套伤害原则为十九世纪之后的技术发展和技术应用创造了非常巨大的法律空间,鼓励了创新极大的发展起来。

直到最近十几年,特别是在欧盟,伤害原则才逐渐被风险预警原则取代。

在转基因技术上欧盟就采用了预警原则在替代伤害原则。预警原则是指只要风险有可能存在,哪怕现在无法在科学上做出确定性的验证,或者无法确定影响的程度如何,公共机构、法律也必须要采取某种措施来对技术进行严格的管控。所以目前在欧盟国家,转基因食品,比如大豆就被管控的非常厉害。而在美国依然使用的是伤害原则,所以美国超市有很多转基因食品,这是两种技术伦理不同导致的结果。

二、政治上的应用

跳出技术伦理,伤害原则也被美国政界成功地继承,这就是著名的鲍威尔准则。

他的这套标准在老布什执政时期,是特别符合伤害原则这个伦理道德标准的。即所谓“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简单说就是,你做选择时变得更慎重,不给别人带来额外伤害,你就能获得更多。

当年美国出兵科威特,获得了联合国660号决议授权,打的是一场有限的战争。把伊拉克赶出科威特就结束。按照鲍威尔的准则来实施的战争,美国的利益肯定是最大化的。

但在之后,小布什的副总统切尼,提出了新的1%的概率学说。主要是指对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哪怕只有1%的概率可能拥有,那你就是恐怖主义分子,就必须对他采取行动。当然这个概念的提出有其内在背景,就是美国受到了9.11的袭击。美国出兵推翻萨达姆政权,根据的就是切尼的1%的概率学说。

从去年开始持续的中美贸易战,美国对中国科技企业的抑制,也是切尼学说的延续。

而这次美伊冲突,其实斩首行动依然有切尼的影子,但事后处理其实可以看到特朗普在向鲍威尔准则回归。

三、技术领域的伤害原则

说回到当下的技术领域。在互联网世界,甚至区块链领域,其实更多也沿用了伤害原则。只要不造成所谓的伤害,各种落地实践都是没有问题的。当然这里国内更多是偏向刚才提到的欧盟的一套风险预警的原则,比如在互联网领域对于舆情、对敏感词的治理,在区块链领域对技术本身的鼓励和放宽和对与发币、投机进行的预警与监管。

同样,对“伤害”的理解,在法理学、商界、不同国家都会形成不同的判断。

例如在上世纪70年代女权主义兴起之后,女权主义者就认为,色情作品对于女性是一种伤害,虽然不是肉体伤害,但是一种情感伤害。同样传播类似猥亵儿童、宗教极端主义、种族主义也会被认为是伤害。这就对之前美国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带来新的冲击,也促进包括号称“最自由”的美国也开始形成一系列新的伦理标准。

现在,在美国很多大型社交网站上,都会有一些准则。包括对色情图片,仇恨的言论,虐待动物,滥用药物,反恐怖信息等等都会有很多限制。这和原先没有限制的言论自由的状态已经有很大的改变。

但区块链作为一个行业,特别是去中心化的自由已经成为行业共识的当下,行走要问的是,技术只做到不伤害就能完全自由发展了么?

四、伤害原则带来的问题

1 没有“伤害”但依然会对个人和他人带来深远影响

这点怎么理解呢?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现在那些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或买不起智能手机,不会用支付宝付款的老年人或是低收入群体,虽然智能手机、移动支付这项技术本身并没有伤害性,但依然会对这些人带来影响。

同样,如果假设比特币真的如很多朋友预测的,未来会大涨,比如到三万美元,甚至三十万美元一个。那如果现在,如果五年后的未来哪些没有了解和拥抱这项技术的人呢?而且只要比特币还需要和法定货币对价,那终究还是一个零和游戏,最终有多少赚钱的,还会有多少亏钱的。而这些“与我何干”的不是伤害的伤害,确实个人、甚至区块链项目本身都不会或者很少思考。但并不代表这些不会发生。

解决方法可能就是目前在金融领域正在探索的“普惠”,包括央行数字货币之所以要进入零售渠道,其中之一也是为了普惠那些没有智能手机,不会使用支付宝、微信的人群,能通过无需上网的方式用数字钱包就能实现支付。这种普惠是技术的,更是需要社会各界包括政府包括银行和商业机构以及监管法务等组织共同协作努力去完成的。

2 技术的黑箱,会让我们无法找到明确的伤害主体

如果一项伤害发生,在法律上我们必须找到明确的实施主体。如果主体不明确,也就没有办法通过解释真正搞明白到底是谁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情况在区块链领域,有几种表现。

一是由于区块链具有匿名和分布式的特点,当公链、交易所或钱包被攻击后,不但会造成大量数字资产的丢失,而且盗窃者会通过分散注册账户和多方交易等形式将数字资产快速转移,这类案件至今其实只能通过事前安全防控和代码审核来预防,事后追责依然效果有限。

二是某些无良项目会借去中心化的旗号,行规避自身责任之实。比如一个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如果出现用户财产被盗,或者交易所代码有问题被盗币,通常无论能不能追回,用户的损失基本会由交易所承担,但去中心化交易所,也许在安全性上漏洞更多只是资产存储更少而没有被攻击,但一旦出现这类问题就很可能以我们不接触用户的数字资产,只提供技术支持为名推卸责任。包括在对抗审查上,分布式的组织当然更难查到追责主体,但同样也为又可能的“做恶”打开了方便之门。

技术一旦成为黑箱,对大部分公众,甚至行业从业者都无法解释输入后,输出的运作规律时,这本身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行走之前输出的张江老师的《热力学第二定律和奇点降临》。系统想要更加有序,必须将内部的熵不断排出系统之外,但外部的熵依然会增加,这看起来和系统完全无关,但随着时间的延续,系统总有一天会受到更严重的惩罚。

把自主原则和伤害原则结合起来,我们能够看到,如果只强调技术的“好”让我个人收益就好,我决定了,我知情了就可以,这样实施的技术很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

技术伦理已经越来越从过去的“自主”的涉已行为“演化成”涉他“行为。过去停留在伦理、哲学和道德层面的问题,现在应该被组织行为、商业更加重视起来。这就是今天行走想要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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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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