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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在司法中的性质认定之(二)宇特币买卖无效案

2020-03-04 北京市蓝石律师事 来源:区块链网络

在本系列文章的第一篇中,笔者对比特币分叉维权案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同时在结论当中提到,目前国内正在尝试从法律上对数字货币这一逐渐兴起的资产形式作出性质认定,在认定的方式上,还是更倾向于与现行法中已有的概念相结合,把数字货币这一财产形式从司法上归入旧的法律范畴内,因此对上一案中原告所有的比特币分叉后产生的民事权益加以保护。那么关于数字货币的直接买卖是否同样可以纳入传统买卖合同的规制?希望本文案例可以给大家一些参考和启发。

[基本案情]

原、被告在微信上就宇特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2016年11月24日,双方协议约定,滕某某宇特币编号ytb***,于2016年11月24日以2.50元价格卖给洪某某,共计4000枚宇特币,共计10000元整。2016年11月24日,原告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被告腾某某。后原告洪某某两次通过微信转账分别转账5000元给被告滕某某。双方确认这两笔款项也是宇特币买卖的款项,单价与上述协议相同。? ? 被告腾某某主张已将编号为ytb***的宇特币账户密码告知原告洪某某,之中有8000枚宇特币属于原告洪某某,原告洪某某可随时进行交易,故已完成交付义务。原告洪某某主张该账户中的资料都是被告腾某某的姓名,无法进行交易,要求被告退还全部20000元货款。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所涉的宇特币无论界定为一种电子货币,还是界定为ICO的代币发行,其均无正当的法律依据。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表示,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要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对于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对该类行为以及此后延伸的买卖行为的禁止,有利于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防止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故应认定原、被告买卖宇特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的民事行为。? ?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本案买卖行为的无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鉴于被告腾某某也存在损失,但也存在未按约定交付的情形,法院据情判令被告腾善跑返还货款15000元。

与比特币分叉维权案相比,本案法院的裁判从社会金融秩序的维护角度出发,认为双方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鉴于双方已经作出了履行行为,因而要在各自承担责任的基础上由取得财产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财产返还。

尽管此案对于数字货币作为标的物的情况,认定其非法已非首例,但笔者认为,关于数字货币的买卖及相关权利的保护问题仍然不能一概而论,但不可否认,此类交易中还是存在较大政策风险的,尤其是直接涉及效力认定的案件当中,一旦认定买卖合同有效,相当于在司法上对我国金融领域的审慎政策进行了违反政策设定初衷的负面“变通”,因此各位投资者还是应当谨慎投资,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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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北京市蓝石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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