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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创世群离传销有多远?!

2020-03-23 肖飒lawyer 来源:区块链网络

近日,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假借区块链、虚拟币”的特大传销案。一时间,该案破除了内地对于虚拟币“网开一面”的传说。

对于虚拟币的玩家和发起者,飒姐有必要进行普法,以免更多人满脑子都是“通证”“证券化”,却不知道自己已离犯罪越来越近。

文 章 脉 络:

1. 主观没想违法,为何按照犯罪处理;

2. 哪些人会被当做组织者和领导者;

3. 三层架构到底是怎么回事?

主观与客观

先把法条告诉大家:

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诱引、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在接受垂询的过程中,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我没想害人,也没有从中拿一分脏钱,凭什么说我犯罪?!有这种想法,只能说明,您需要法律扫盲。

刑法的违法性包括两部分:一是侵犯法益,也就是伤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二是规范违反,也就是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

提出如上疑问的朋友多半是认为,我没有伤害别人,大家都是自愿的,所以没有侵害谁的利益,谈不上违法,更谈不上犯罪。

而现实中,各国越来越重视对“规范”的维护,这就要求普通人对法律要加强了解、学习,不能继续处于梦寐状态。法律不会因为你一句“我不懂法”就饶恕你。

现实中,很多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伤害他人就不犯罪,太过片面。刑法保护,除个人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外,还有社会公共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公共安全、金融秩序。

本案涉及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就是一个典型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这里不论有没有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而是这种商业模式本身就构成犯罪。

哪些人是组织者、领导者?

根据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下列人员可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①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②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③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④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在3级以上的人员;

⑤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咱们先来排除哪些人不会被追究,根据如上规定,“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追究。那么,什么是劳务性工作?

按照飒姐办案经验,这里的劳务性工作一般是指“替代性极高+无技术含量”的工作,比如打印、订餐、打扫、采买文具、订酒店场地等。

再来看高危人群,在浙江某地案件中,我们发现“讲师”职位实际上风险极高,讲师承担培训工作,按照组织意愿或个人偏好,给受众讲某币的走势或曲线图,这类人一般都被定为骨干,在实际案件中定“主犯”。

容易被忽略的是“宣传人员”,也就是公司PR,也是高危人群,在组织领导传销罪中,负责宣传的人员一般会在共同犯罪中排名靠前,刑期较高。

关于定罪的问题

比特币:自2013年以来,比特币被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

比特币之外的其他虚拟币:从近年来江苏等地法院的民事裁判案例来看,民法层面,该类虚拟货币的定性逐渐被类推解释为“虚拟商品”。由此,正好掉进刑法第224条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处理范围之中。即,该类犯罪中,虽然没有收取法币,但收取了“商品”。

这其中,经常被误解的一点,法条中提到“骗取财物”,而行为人会说,我根本没有骗取财物啊?

咱们来看一下司法解释:“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请注意,无需达到诈骗程度,有欺诈即可)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敲黑板!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也就是说,社区里大家都喊着自己没有被骗,也不影响“骗取财物”的定性。

同时,大家关心多少人就入刑?明确告诉大家:3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含本数)以上,如果累计参与人数超过120人,则属于情节严重,刑期将从五年起。

关于“团队计酬”,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此处,有个出罪的通道,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实践中,此通道很狭窄。

写在最后

通证,不是灵丹妙药,不要以为使用区块链将实物或产权或无形资产进行证券化就是救赎。在通证化过程中,要躲避至少三个以上罪名,还要注意落地时,卡住脖子的组织领导传销罪。

今天飒姐的文章只为普法,恳请链圈、币圈的朋友们,多多少少了解一点法律规定,不要自以为“不骗钱、不害人”就不会被制裁。务必具备法律常识,不要继续在高风险的行业当“法盲”了。

如上,感恩读者!

肖飒,垂直“金融科技”的深度法律服务者,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金融科技与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人民创投区块链研究院委员会特聘委员、工信部信息中心《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写委员会委员。被评为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互金通讯社、巴比特、财新、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

让金融科技人远离“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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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肖飒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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