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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准备和证监会联合开发证券纠纷解决的信息化工作平台

2020-05-19 证券时报网 来源:火星财经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19日表示,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开发一个证券纠纷解决的信息化工作平台,争取实现从证券纠纷的立案、审理一直到赔偿款项的执行,都能够在线上操作。以下为文字实录。

刘贵祥:

谢谢您的提问。证券市场的稳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是人民群众和广大投资者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大家都知道,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有1.5亿多投资者,证券市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加大民事赔偿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降低维权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保障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既是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所必须,也是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所必须。

这些年来,最高法院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我想介绍几个方面:一是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统一证券纠纷的裁判尺度。这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50多个有关证券方面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仅2019年就出台了4个有关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其中,涉及到为了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和老鼠仓这样的刑事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形成了对证券违法犯罪的震慑作用和高压态势。

此外,在民事审判方面,去年适应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需要,我们制定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涉及很多方面内容,我说两点,一是针对关联交易,如果是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的,公司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关联交易人,可以撤销相关的合同,请求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二是关于公司的利润分配,大家都知道,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如果股东会做了决议,而且明确分配期限,你没有按照股东会决议的期限去分配,中小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分配利润。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上述规定,提高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话语权。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一个系统性的、综合性的文件,既有刑事方面的内容,也有民事方面的内容。从刑事方面来说,明确规定对证券犯罪分子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依法加大罚金刑这一附加刑的适用,加大经济制裁力度。从民事的角度来说,这个司法文件的核心内容是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压实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禁止欺诈行为。

二是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几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不仅依法成功化解了一批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大案要案,而且也依法审理了像“绿大地”虚假陈述、光大证券的“乌龙指”、徐翔操纵市场案等一系列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案件,严惩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投资者合法赔偿的主张,也有效维护了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正当经营的合法权利。

三是加强审判机构的建设,提升证券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和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上海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得到了国内外有关方面的高度评价,还有江苏、浙江等地方法院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审判法庭,还有很多地方法院成立了专门的证券审判合议庭。设立这样专门的审判机构,对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化水准具有比较大的作用。

四是加强政策引导,坚持把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为此,最高法院先后和证监会发布了两个合作共同推进建立证券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文件,形成了制度化的工作机制,在化解证券纠纷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最高法院为了推进证券纠纷的化解解决,规定可以采取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制度。上海法院审理的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案件,是首例示范判决。这个示范判决出来之后,促进当事人坐下来和解解决,用非诉的方式,短平快,让类似纠纷得到了化解。2016年到现在为止,我们通过多元化解、非诉化解,化解了大量证券方面的纠纷。

这是我们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当然,投资者保护工作需要我们进行持续不懈的努力,我这里主要介绍一下我们正在做的两项工作:一是关于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问题。大家都知道,我国民事诉讼法53条、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功能作用发挥得并不是太理想,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推选代表人困难,达不成一致,所以有的干脆不用。特别令人欣慰的是,今年以来,我们的杭州中院、南京中院陆续对一些证券纠纷案件采取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这些案件的审理进展十分顺利,也提供了这方面的实践经验。新证券法95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为我们下一步完善相应的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新法第95条一个重要的内容,是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采用“默示加入”的方式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没有申明退出的投资者发生法律效力。这么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快速的解决纠纷。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开发一个证券纠纷解决的信息化工作平台,争取实现从证券纠纷的立案、审理一直到赔偿款项的执行,都能够在线上操作。比如,线上的诉讼文书送达,甚至网上开庭,开完庭之后通过线上的方式把执行相应的赔偿款,通过一定的机制直接领取赔偿款,都是为了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成本。这个系统一旦建立起来,加上我刚才说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我相信一定会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体现制度优势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高效、便捷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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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责任编辑:DF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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