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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天朔电动车早已“借款度日” 进京将手伸向老人口袋!

2020-06-29 火星00gwaok1 来源:火星财经

古人云:“巧诈不如掘诚”,一层意思是经营状况越艰难,越是应该讲诚信,投机取巧无异于是自断财路。只有诚信经营才是打开市场的一把“金钥匙”;另一层是以“尖”为主,而不是以“奸”为主,前者是不让消费者或者投资者吃亏,后者是靠愚弄消费者或者投资者赚钱,两者截然不同的经营模式,也是截然不同的结果,总之一个企业想要发展壮大,靠的不仅仅是企业的诚信,而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经营思路也同样重要,无论企业是顺境还是逆境,都不可“剑走偏锋”,为了所谓的发展壮大侵害到他人利益!

家住北京朝阳区61岁的陈阿姨,近日向笔者讲述:


通过朋友介绍,参加了一场有“山西天朔新能源汽车”主办的老顾客感恩答谢宴,一共有五六十桌几百人参加,宴会前山西天朔负责人开始大肆吹嘘宣传企业规模、产品优势、公司前景以及老客户投资回报率等等,天朔公司声称先期投资者都能拿到30个点的回报率,信以为真,3月份投资十万元并签订了一份新能源电动车订购合同,期间天朔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转账3千多元作为投资回报,5月份又再次投资10万元,两份10万元投资分别返利5个月和7个月总得来算也就两万左右,截至目前已经近一年没见返利,承诺的本钱也要不回来,才知道已经上当受骗。陈阿姨声称这是自己积攒的养老钱,没敢给家人讲,怕他们担心,现在想想真是被天朔“忽悠了”,最后陈阿姨强调有很多被天朔骗的老人都和自己的经历一样。

起底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天眼查询公司注册于2013年,法人为李建刚,地址位于朔州富甲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电动汽车、非道路工矿用车、移动警务车、电动巡逻车、电动观光车、电动场地车、电动叉车研发、制造、销售;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该企业近几年里涉诉案件很多,天眼显示裁判文书37份、执行人一个、开庭公告17个、法院公告8个、股权冻结一个,冻结期限2018年-7-27至2020年-7-27日。

涉诉案件梳理发现,山西天朔电动车有限公司2014年4月3日向一位吕姓个人单笔借款275万元,37份裁判文书中显示,法院判决中除了几起与小贷公司的借款纠纷外,剩下多为民间借贷,可以看出天朔公司成立的第二年,资金已经紧张,只能靠民间借贷或者小贷公司贷款维持企业运转。

网上查询法人李建刚生于河北省邯郸市魏县,2002年,河北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博士,2004年10月份李建刚,创办了阳光法律事务所,先后荣获邯郸市重点龙头企业、魏县县政府先进个人和创业标兵奖、国家信用行业标准「中国诚信企业」称号。

两份虚拟合同漏端倪

天朔电动车与陈阿姨签订新能源电动车订购合同载明:

第二条标的在本合同中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品牌及型号系天朔高配T300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100-150KM,最高时速60KM,具体见配车清单,根据市场需要甲乙双方可在协商一致后及时修改新能源电动汽车的配置。

第二条订购价格数量与货款订购价格25000元/辆、数量4辆、合计人民币100000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为签订合同同时将10万元一次性支付全部订购车款汇入乙方(天朔)指定账号。

注(3月份/5月份两份合同内容一致)

从合同文本与内容上可以看出,这是一份双方买卖协议无疑,但奇怪的是陈阿姨压根就没有见到过所订购车辆,这是为何?后来证实,所谓的订购合同,通俗的讲,就是天朔为了规避某种风险达到“集资”目的,与出资人签订的一份“虚拟”合同而已,并非真正意义的实际交易合同。

第二份旗鹏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车辆委托代销合同

第一条现甲方(陈阿姨)全权委托乙方对其所持有的天朔新能源电动汽车进行代理销售,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本标的的车辆所有销售权由甲方委托给乙方(旗鹏),乙方可以以任何形式对甲方商品进行销售,甲方不得干涉。

第二条委托期限2019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

第三条合作条件与销售方式乙方在宣传、推广、销售过程中有关的费用含税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对乙方的销售形式及渠道进行干涉,甲方委托乙方以不低于(附件一)所约定的厂家(天朔)回购标的金额进行销售,乙方在受委托代理价与甲方批发订购车辆出厂价之间的差价为甲方利润,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12个月,每月向甲方结算甲方的批发利润,合计平均每月1417元,甲方批发利润共计17000元,在本合同(即车辆委托代销合同)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把甲方(陈阿姨)批发车款共计10万元(两份共计20万)一次性支付给甲方(陈阿姨)。

签订两份合同的同时,山西天朔法人李建刚同时与陈阿姨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法人李建刚郑重向本协议甲方(陈阿姨)承诺及保证:为保护甲方权益,确保本车辆委托销售协议实际生效,除本公司全部股权及资产为本协议承担责任外,本人愿意以名下全部资产(包括所有固定产、银行存款、现金)对甲方在合同期内应得的批发利润和订车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及保证,承诺人:李建刚。

经查,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法人为李建刚,旗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法人为刘建峰,股东李海龙、北京天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法人为王敬乐,股东为李海龙,山西天朔汽车股东也显示为李海龙,深度查询李海龙企业关联人合作伙伴为李建刚(山西天朔法人),不难看出山西天朔与旗鹏、北京天朔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也就是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李建刚。

两份合同,一份是订购、一份是销售,陈阿姨与山西天朔订购合同签订之日同时也与旗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而且每“投资”10万元利润丰厚高达1.7万/年,这种购即销的生意,瓜友们也会蠢蠢欲动,更别说一位老人。

承诺书及承诺内容法人李建刚不仅对订购车款做出了保证,而且对批发利润(旗鹏代销)做出了保证,可以看出李建刚无论是山西天朔还是旗鹏绝对有话语权或者说控制权,这也就验证了查询的几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李建刚。

一家靠小贷公司、个人借款维持运转的企业,自己生产的车辆,卖给自己的公司,中途让很多年过花甲的老人买单,其目的显而易见。

我国刑法针对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项罪名做出了主观故意不同解释,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有意图还本付息。

试问身为法律专业毕业的李博士,何时归还投资人(购车人)的本息?您的意图是生产销售还是为了吸收广大群众的棺材本钱?夜路走多了终究会遇上鬼,当伪善的面具揭开,终会露出狰狞的真实面目。

一位博士、一位曾经的法律从业者,一位“成功”的商人,企业为何会走到如此地步,以至于将手伸向了年过半百的老人?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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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火星00gwaok1
原文标题:山西天朔电动车早已“借款度日” 进京将手伸向老人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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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火星00gwao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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