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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浩:从NFT侵权第一案看NFT的法律本质

2022-04-28 郭志浩律师 来源:区块链网络

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国内NFT侵权第一案,然而,对于NFT是什么,法院在同一个案子中却有不同的两种判定:“数字商品”(虚拟财产)和“作品上链的凭证”。

那么,NFT的法律本质到底是什么呢?

如果你关注NFT、数字藏品,或者希望发行数字藏品、开发NFT市场,那么,你一定要认清NFT的法律本质。

一、狭义角度下的NFT只是一个技术概念

提到这个问题,大家都会拽两句英文:“NFT,全称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代币。”但NFT的价值逻辑是什么?

一张图片为什么值9.9元?为什么换个场景又值99元?为什么突然某一天这张图片又被炒到了几百万?巴菲特等一众大佬都曾经说过“价值投资”。那NFT的价值逻辑是什么?

是稀缺性?不是,因为今天发个张三限量版,明天又可以来个李四限量版。

是不可替代性?也不全然,因为今天拿个猴子当头像,也不妨碍明天拿个小狗当头像。

是炒作?这可能是个理由,但并不是一个长久的理由。

是共识?当五花八门、越来越多的NFT上链之后,大家的共识能支撑它的价格吗?要知道这些年来为比特币的共识价值买单的主要金主之一,却是那些不喜欢受到监管的产业,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NFT是什么?如果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是很容易定性的,NFT只是一种计算机技术的表述而已。

但如果从广义的角度来看,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NFT这种技术在不同应用场景下的价值。就像C++、java等计算机语言一样,在不同的场景下产生的不同软件,会有不同的价值。

二、NFT的财产说和凭证说(广义角度)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NFT并不能直接定义为是是某一种财产权,还是某一种财产权的凭证,也不能简单的归类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亦或是其它权利中的一种。

NFT本身是一项技术,确定如何运用,才能确定如何归类。就像石油一样,如果用来生产汽车燃料,是汽油的规定和标准;如果用来生产塑料制品,就是塑料制品的规定和标准;如果用来生产农用肥料,则是肥料的规定和标准。所以,郭律师认为NFT还是应当根据实际运用场景进行分类。

如果NFT用虚幻4、虚幻5等建模引擎制作出来的3D建模本身,然后将建模数据上链铸成NFT。那么,这里的NFT就是财产本身。因为这里的NFT本质上一种电子数据,而且是可作为其他主体的生产资料的数据。如果把数据看成细胞核,那NFT就是这份数据的细胞膜。本质上他还是一个细胞。所以,这里的NFT是一种电子数据类的财产。

但如果我们换一个场景。作家张三呕心沥血画了一副《小鸡啄米图》,在养鸡圈十分具有影响力,小鸡们只要一看到这幅图就会拼命的吃,快速的长肉。为了商业变现,张三把这幅《小鸡啄米图》在养鸡场的使用权制作成了NFT智能合约中,并且限量生成了100份,约定哪个养鸡场持有这个NFT就可以免费给小鸡看,否则哪个养鸡场挂了这幅图,张三的爸爸罗律师就去找他维权。那这里的NFT其实就是张三著作权的授权凭证,是一种权利的凭证而已。

举个更直接的例子,就像你在某个连锁超市买了一张超市消费卡,你买到的不是这个卡本身,而是你向超市主张债权的凭证。

通过以上几个例子,相信你已经对NFT的法律本质有一定的认识了,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场景下,NFT既可能是财产本身,也可能是某一种财产权的凭证。

三、为什么要区分NFT的法律本质?

(一)NFT的法律本质直接影响商业逻辑

不得不说,目前的NFT主力玩家,大多数还是冲着币圈的造富神话来的。对于很多NFT的参与者或发行方而言,NFT可能只是互相割一波韭菜就跑的热点。但如果你真的想在NFT行业中挖掘商业机会,实现商业价值的话,NFT的法律本质,将会直接影响到你的商业逻辑。

如果围绕NFT的财产属性来开发产品,那么你应该围绕NFT的商品属性进行设计,注重NFT的专利申请、或著作权登记,注重产品可能产生的侵权纠纷等等。

如果围绕NFT的凭证属性来开发产品,则不用顾及太多,只需要在原有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并注意链上的相关互联网规定及证券、票据类的相关法律规定即可。

因此,财产和凭证的定性,将直接影响到该NFT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而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裁判结果。

(二)当前法律框架下建议优先围绕NFT的凭证属性展开

从NFT有限的发展史来看,以前的币圈主流沿袭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的角度,认为是NFT是虚拟财产;但从前几天国家文物局开会,以及三协会《倡议》的意思来看,NFT更多的被认定为了是权利的凭证。虽然未来的NFT既可以是财产,又可以是凭证。但从当前的法律框架而言,除了一些特定场景外,最好还是从权利凭证的角度进行铸造。

因为截至目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仅有《民法典》第127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可是可但是,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四舍五入约等于没有。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深圳区块链协会法律专委会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成员、大学客座教授、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盈科深圳法律科技委副主任等。从事法律工作七年余,专注刑事及公司治理业务。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等国家级期刊,中国经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财经链新、时代财经、界面新闻、区块链网络、金融界、中国企业联盟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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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郭志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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