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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草案)》与《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部分要点

2020-07-20 谈链说法 来源:火星财经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深圳特区数据条例也明确了各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组织之间的公共数据共享原则。(二)、简析 数据安全法草案规定了多个部门对数据安全保护均有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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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4月9日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素市场化意见》”)中指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进一步明确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地位,同时对政务数据的开放、数据交易、数据安全保护等提出了总体性要求。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的交易、流动、安全保护活动亟需全面性法律以填补规则空白。

2020年7月3日,《数据安全法(草案)》(“数据安全法”)在全国人大网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各界人士广泛讨论。7月15日,深圳市司法局在其官网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深圳特区数据条例”)。深圳特区数据条例作为经济特区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若与法律存在不一致情形,在经济特区内应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短短两周之内,无论是全国人大或深圳经济特区均发布数据立法相关的草案,引起热议。本文将挑选数据安全法与深圳特区数据条例中的几个要点进行对比并简要分析。

一、立法目的

(一)、相关法条对比

《数据安全法(草案)》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活动,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全面深度开发利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数据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进程,提高市民生活品质,推动政府、企业数字化转型,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简析

数据安全法作为全国层面法律位阶最高的数据安全立法,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而深圳特区数据条例则除了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利益外,关注提高城市、政府的数字化程度,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数据”及“数据活动”定义

(一)、相关法条对比

《数据安全法(草案)》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活动,是指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开等行为。

数据是关于客体(如事实、事件、事物、过程或思想)的描述和归纳,是可以通过自动化等手段处理或再解释的素材。

数据活动,是指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开展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共享、传输、删除等活动。

(二)、简析

由上述法条中可见,无论是数据安全法还是深圳特区数字条例对于“数据”均采用了描述性定义,对于“数据”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描述,同时将“数据”与“信息”进行了区分,明确信息仅是数据所承载的内容。

对于“数据活动”的定义,数据安全法与深圳特区数字条例则通过举例定义的方式。值得关注的是,数据安全法中并未将“传输”明确列举为数据活动之一,但深圳特区数据条例则将“传输”明确为数据活动之一。笔者认为,“传输”作为数据活动中几乎不可缺少的环节之一;而且,从数据安全保护的角度,数据的窃取、泄露等恶意行为并不属于正常的数据活动,但必然涉及数据的传输。在数据活动的范围中,加入数据的“传输”可能使其定义更为全面。

三、政务数据 vs 公共数据

(一)、相关法条对比

《数据安全法(草案)》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为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开展数据活动,适用本章规定。

“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公共数据属于新型国有资产,其数据权归国家所有。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公共数据。

(二)、简析

尽管数据安全法提到“政务数据”,但未就“政务数据”明确定义。我们理解,其本意是规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相应职能时开展的数据活动,强调在政务数据收集、使用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同时建立政务数据平台使各政务组织能够实现数据共享的同时,共同保护数据安全。

深圳特区数据条例则明确了“公共数据”的定义,公共数据不仅包括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中收集、产生的数据,还包括公共事务服务中收集、产生的数据。我们理解,其范围比数据安全法中的“政务数据”更加广泛。同时,深圳特区数据条例也明确了各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组织之间的公共数据共享原则。

值得关注的是,深圳特区数据条例中首次明确公共数据属于新型国有资产,数据权归国家所有。并在最后部分与现有一般资产进行一定的区分:“新型国有资产是指公共数据具有国有资产的绝大部分属性,同时具有信息化条件下与一般国有资产运行管理不同的专有属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国有资产。”

四、主管部门

(一)、相关法条对比

《数据安全法(草案)》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

工业、电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国防科技工业、金融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数据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工作,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协调推动社会经济领域数据资源管理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市公安部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数据相关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商事主体市场活动涉及的数据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国有企业数据管理工作,协同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管理。

(二)、简析

数据安全法草案规定了多个部门对数据安全保护均有监管职责。但是,草案并没有明确针对特定的违法行为,哪个主管部门有行政处罚权,这可能造成针对某一特定的违法行为,多个主管部门争相管辖或互相推诿的情况。这也与《行政处罚法》所确定行政处罚权应当相对集中原则向左。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和2020年7月3日发布的《行政处罚法(草案)》都反应了这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而《行政处罚法(草案)》第十七条也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处罚权实施应当相对集中的原则:“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实施相关领域的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但深圳特区数据条例中,虽然赋予多个部门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数据活动均有监管职责,但明确了由市公安部门作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实施机关,与上述行政处罚权应当相对集中原则更为贴合。

五、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创新

深圳特区数据条例作为地方数据综合性立法中的先行者,尽管适用范围小于数据安全法,但是其在数据分类、数据活动、安全保障等各方面的规定更加细化。同时,“数据权”的首次提出,体现了深圳当地司法部门对于该等立法空白的思考及创新。

另外,从深圳特区数据条例中提出的建立深港澳地区数据融通机制及数据跨境国际合作机制,包括建立数据跨境流通自由港、流动白名单制度等机制中,可以看出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桥头堡在数据交流、国际(地区)合作中将起到模范作用。

六、结论

在全球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亟需数据安全法律的出台,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互相协调,构建完善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维护国家数据主权,为数字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数据安全法及深圳特区数据条例的公开亮相,体现了全国数据安全保护的建章立制的快速推进,对于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国家、公民、组织的安全和合法权都有重大意义。但是,对于两份草案的具体内容仍待进一步的斟酌和完善。以上观点仅为笔者浅见,供探讨。

本文来源:谈链说法
原文标题:《数据安全法(草案)》与《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部分要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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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谈链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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