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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三协会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

2022-04-14 郭志浩律师 来源:区块链网络

一文读懂三协会和文物局对NFT数字藏品的新规

2022年4月12日,国家文物局组织召开数字藏品有关情况座谈会,会议明确要求:“文博单位不应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次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名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倡议消费者自觉抵制NFT投机炒作行为,警惕和远离NFT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一、关于三家协会的《倡议》

我们先来看三家协会联名发布的这份《倡议》。如果你在区块链行业泡了有几年的话,那你一定知道金融行业的这几家协会一直是区块链行业的“风向标”,每次几家协会联名发布一些《通知》《公告》《倡议》等行业自律性的文件后,不出半年,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大概率就会出官方的正式性文件。不信你回头看看去年的《5·18公告》,是不是也是在三家金融行业协会联名“公告”虚拟货币风险后,9月24日十部委就联名出台了著名的《9·24通知》,甚至内容都重复了一大部分。因此,这次的《4·13倡议》就十分值得所有的NFT数字藏品从业者着重关注了。

(一)喜讯:肯定了NFT数字藏品的存在,NFT行业大有可为

在当下的区块链行业中,郭律师最认可的就是NFT行业,因为NFT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是最具有完全合规的应用场景的。这不,在《倡议》的一开头,就提到“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这应该是NFT首次被正式写入协会这种“半官方组织”的文件中。也算是首次得到了官方的正式承认,毕竟三家协会虽然是社会团体组织,但这三家协会发布的东西,99%都是向各自的“爸爸”(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报备过的。

因此,我们可以从《倡议》中,得出第一个结论:NFT数字藏品行业,大有可为!

(二)明确“权利价值映射”是NFT的核心基础要求

“权利价值映射”是郭律师最早提出来的概念,对于NFT数字藏品的定性,一直有着“财产说”和“凭证说”的争议,但不论是财产还是凭证,都需要有权利或者价值作为底层的依托。这次《倡议》也同样明确了这一点:“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

虽然《倡议》提到“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看似是将NFT数字藏品知识产权化,但实际上郭律师也仍然认为NFT数字藏品可以是任何权利或价值的映射,针对郭律师的这一观点,《倡议》也并未禁止,只是提到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披露NFT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而这也是郭律师曾经提到的防止NFT数字藏品恶意炒作(平台义务)的实现路径之一。

(三)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

1.《倡议》首先否定了NFT将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作为其权利价值映射的底层资产。其实这也不是无的放矢,本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就是需要相应特许经营才可以从事的。

2.《倡议》要求“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针对这一点,其实《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也早有规定,所有权等权益分割超过50份就将会被认定为“证券”,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但对于分割不超过50份的权益,郭律师认为仍然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结合NFT盲盒等玩法更贴合市场需求。

3.《倡议》要求“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很多人可能一看这一点,就认为二级市场玩完了。这个说法对也不对,因为《倡议》本身主要是针对三家协会的会员单位的,而不是所有平台,就像《5·18公告》一样,三家协会也禁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结算通道,但仍然不能直接由此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本身是违法的(业务活动除外)。

但郭律师同时也认为这一信息代表的是监管的初步表态,不过炒作不能禁止,未来民资主导的NFT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大概率也会被强制关闭,所以NFT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立合法合理的防炒作机制就变得至关重要。

4.《倡议》要求“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币地位,老生常谈,一言以蔽之。但同样,目前该《倡议》还是针对会员单位的,其他平台将之当成“风向标”即可。

5.《倡议》要求“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网络安全法》等一众互联网相关的法律规定,实名认证、重要信息保存,早已是基础要求,这一点也是在提示NFT平台们,注意合规。

6.最后《倡议》提到的“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也仍然是针对三家协会的会员单位的,不过这次比《5·18公告》进步的是增加了“间接投资”,这让郭律师以前说的Bug得以补足。

二、关于国家文物局的会议通告

4月12日,国家文物局的会议,是围绕文博机构的公益属性、数据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展开的。得出的结论,郭律师翻译如下:

通告原文:“近年来,文物数字化新技术、新方法、新业态不断涌现,文博单位应积极推进文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翻译:我们文博单位要抓住这波红利。大胆去做。

通告原文:“在文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文博单位要坚持公益属性。”

翻译:我们发NFT,不能把赚钱放在第一位,要注重社会的公共利益。

通告原文:“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正规授权方式利用文物资源进行合理的创新创作,以信息技术激发文物价值阐释传播,文博单位不应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

翻译:你们文博单位不能卖空气,不要让人抓住把柄,炒崩了,让群众维权就不好了。

通告原文:“要建立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统筹有力的管理制度,牢牢把握正确的意识形态导向,确保文物信息安全。”

翻译:流程要做好,合规要注意到位,把责任都推到项目方、平台方身上,不要给自己找麻烦。

通告原文:“消费者应选择合理合法、健康有序的收藏方式,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远离因盲目炒作产生的风险。”

翻译:风险自担!

以上就是本次三家协会和国家文物局发问律师解读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好啦,本期内容就到这里了。如果觉得对你有用的话,不妨长按点赞键再走吧,一定要长按哦。如果你对币圈的司法实务感兴趣的话,就赶快关注郭律师吧。如果大家有法律问题,也可以在评论或私信进行留言。一定要点赞、关注。你们的支持,是郭律师持续分享的唯一动力。我们下期再见。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深圳区块链协会法律专委会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成员、大学客座教授、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盈科深圳法律科技委副主任等。从事法律工作六年余,专注刑事及公司治理业务。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等国家级期刊,中国经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时代财经、界面新闻、区块链网络、金融界、中国企业联盟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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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郭志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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