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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深圳虚拟币挖矿第一案二审改判矿商胜诉

2022-09-12 sky110 来源:区块链网络

摘要:一审败诉后郭律师代理该案,二审成功改判胜诉,并且得出了和北京挖矿第一案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引言

是的,没错,深圳虚拟币挖矿第一案,没有记者发布会,没有对判决结果的夸夸而谈,甚至都没有几个人知晓。就这样悄无声息地,深圳虚拟币挖矿第一案的最终结果已经出来了。而且判决结果和北京可谓是“小同大异”。

本案中,郭律师代理的正是最初的败诉方but最终的胜诉方——矿商。看到这里,虽然郭律师代理的是“万恶的资本家”矿商,但投资人们也不用“人人喊打”,因为郭律师同样在深圳代理投资人的另外两个案子也赢了(参考文章:【经典案例】退矿机维权:矿商立案被查 客户成功退款)。So,不论原告还是被告,都赢了,什么是专业?这就是专业。代理一方赢很正常,但代理双方都能赢,请把“NB”打到评论里,郭律师改天在写个文章专门和大家分析一下为什么总是能赢。

一、判决结果:与北京的判决小同大异

目前深圳挖矿第一案的判决尚未在裁判文书网公示,所以除了相关诉讼参与人外,其他人都还不知道。首先说结果:深圳和北京的判决是小同大异。在合同效力方面,深圳挖矿第一案和北京挖矿第一案一样,都认定了合同无效。但对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置方式,却截然不同。

北京挖矿第一案的判决结果:不论是朝阳区法院的一审,还是三中院的二审,结论都认定“合同无效,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并没有出现分歧的地方。

但深圳挖矿第一案的两审判决结果却出现了分歧:两审法院都认定合同无效,但一审法院判决矿商返还原告所有采购款以及用于采购矿机的虚拟币。而二审法院则仅判决矿商返还人民币购买的部分(本案绝大多数用于支付的对价却是虚拟币)。

虽然看起来北京和深圳的判决都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了合同无效。但对于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确是天差地别的。一个不支持返还,一个支持返还。也就是说同样是投资矿机的原告,在北京可能亏的毛都不剩(诉讼费、律师费都亏进去了),但在深圳却有机会可以拿回所有的损失。

二、北京和深圳谁判的对?

在评论对错与否之前。郭律师首先要表扬深圳一点,低调沉稳。整个一二审判决都没有进行高调宣传。这一点和北京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北京挖矿第一案出来后高调宣传,却引来了法律界的众多质疑。当时郭律师也写了篇文章《判决有待商榷 司法不能甩锅「简评北京首例挖矿合同案」》,不幸的是这篇文章当时还遭到了部分平台的限流。

其实从时间来看,北京挖矿第一案的判决时间是2021年12月中旬,二审的判决则是2022年的7月中旬。而深圳的一审判决是2021年的12月下旬,二审判决则是2022年的8月中旬。时间上来讲其实仅相差不到一个月,并且北京还在深圳的前面,因此深圳能够做出和北京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郭律师还是比较佩服深圳的各级法官的。那么谁判的对呢?

抛开事实部分不谈(作为被告律师,郭律师认为事实认定仍有不清楚的地方),仅看法律认定的部分,郭律师认为深圳的判决至少没有北京那么不讲理了,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公平公正。

北京判决最大的槽点,就是没有完全按照《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来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没有法律另有规定的,合同无效就应当互相返还,有过错的再根据过错进行修正。深圳的判决虽然没有考虑到双方过错责任划分的问题(毕竟钱已经变成矿机了,实际的损失已经产生了),但总体而言还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的。

所以,根据合同无效后的这一核心法律条文,郭律师认为深圳相对来说判决更站得住脚,而北京的判决郭律师仍然认为已经超出了法官自由裁量的限度(最主要裁量的也并不公平,毕竟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属于完全获利了。有人可能说北京也给四川提司法建议查封被告矿场了,但郭律师认为提司法建议给被告带来的损失并没有获利多,且这种两败俱伤的处理方式,完全就是司法在甩锅,这是很可怕的一件事。因为一旦地上规则没有了,地下规则就该出现了)。

三、深圳挖矿第一案的判决结果评析

1.谁赢了?

关于谁赢了这个话题,郭律师必须大方地承认,从判决结果来看,当然是郭律师赢了。深圳的挖矿第一案并没有北京的涉案金额大。律师费几乎等于是法律援助。代理这个案子的初衷,一是看北京的判决不爽,不爽的程度可以看郭律师那篇《判决有待商榷 司法不能甩锅「简评北京首例挖矿合同案」》;二是代理原告赢过几次了,代理被告也能赢才能体现出专业。所以,在明知一审被告已经败诉的情况下,郭律师还是代理了这个案子的二审。皇天不负有心人,郭律师最后还是赢了。赢得过程,随后再写个文章吧,这里就不王婆卖瓜了。

但是,郭律师赢,并非是因为案件事实,而仅仅是因为郭律师抓住了案件中付款方式这一点。用深圳中院去年的裁定将了本案的军。对方绝大部分是用泰达币付款的,这部分通通没有退还,具体的郭律师以后有空了再写个文章来回溯。但抛开这一点而言,其实原告还是胜诉的。毕竟法币支付的部分法院还是支持返还了。

因此,关于谁赢了,或者说以后这类案子哪方可以赢。郭律师认为如果原告是全款用人民币购买,则是原告赢了。所以,如果你是投资人,抓紧拿着深圳的这例判决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吧。这也是郭律师代理这个案子的初心,不能让各地都只能学北京法院这样甩锅。你说对吧?(北京判决后,各地法院几乎都是同样的判法)所以,能代表行业去做这样一个有意义的案子,郭律师觉得是值了。

所以,结论就是深圳赢了、被告赢了、郭律师赢了。当然,如果原告是用法币付款的话,原告也赢了,可惜啊,没有如果。

2.判决的槽点还有两处

槽点一: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但难道违背的就都直接认定无效吗?张三雇佣李四去践踏草坪,雇佣关系无效吗?张三找李四杀头猪(工屠宰工艺也是淘汰类产业),服务合同也无效吗?很明显,目前因为张三李四这些行为就认定双方行为无效的。所以,抛开代理律师的身份,郭律师仍然认为本案判决合同无效有待商榷。

槽点二:双方合同签订于2021年的4月底,而国家打击挖矿最早也是2021年的5月底。明确定义为高耗能产业则是2021年的9月24日。以未来的政策性文件,判过往的案件事实,合理吗?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还要加上司法的不确定性吗?

以上两处槽点,也是郭律师去年吐槽北京首例挖矿判决的四处槽点中的两处。很高兴深圳已经拿掉了其中两处,但郭律师认为还可以更进一步。毕竟司法的甩锅,最终只能滋生地下规则。郭律师一贯认为只有法律的明确出台,司法的规范指导,执法的自我约束,才是为区块链等新兴行业做出指引的良策,而不是单纯的靠政策去铺路。再次呼吁,请相关立法机构尽快将区块链行业的立法提上日程吧。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深圳法律科技委副主任,兼任有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首届主任、中国法学会成员、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等职务,同时其还系“国家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命题人和教材编撰人、深圳区块链立法研究课题组发起人,2022年度中国商务出版社《对话律师》八大封面人物。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等国家级期刊的邀访,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区块链网络、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官方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团队业务领域:虚拟货币及区块链行业的刑事、民商事或刑民交叉类案件处置、解冻银行卡或支付宝等资产、投资维权、企业合规、链企国内外架构设计、项目评估尽调等链币矿领域的全产业链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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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sky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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