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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币有风险,但炒币真的不犯法

2019-12-16 guitar嘶吼 来源:区块链网络

作者:guitar嘶吼


要过年了,亲戚朋友间走动也多了。周末和长辈们吃饭聊天,一个远方表哥说到自己也投资了比特币,本来吉他哥想和他聊上几句的,但是有长辈问,这个事情犯法不?当然都是炒币的人,也就帮忙说了几句,极力想要给长辈们证明,投资数字货币是不犯法的。

既然说它不犯法,我们要寻求到法律相关依据,国家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主要有2份文件。一份是2013年12月,五部委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另一份就是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七部门联合发布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从一个《通知》、一个《公告》中我们来寻找参与数字货币交易的合法性依据。

先说《通知》,它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这一段论述,是比特币第一次大牛市的时候,市场第一次疯狂之后,国家对民众理性投资的一个告知,让大家知道,国家是不鼓励的,但如果自己能够承担风险的前提下,希望大家能够理性的对待,控制好投资风险。也从某种意义上说,参与数字货币的交易,是法律允许的,只是不鼓励、不提倡。

在看看《公告》,其第五条: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文中这样明确: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对于这个公告,大家更是熟悉的不得了,这份公告也被成为“9·4风波”的导火索,它主要是明文禁止了 ICO 的融资行为,但对数字货币交易,只是和《通知》一样,做了风险提示,并没有禁止。

就在“9·4《公告》”之后的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总则》对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规定中的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持有虚拟资产是一项民事权益,并且受法律保护,参与交易是合法合规的。

快过年了,大家赶快熟悉一下这些法规,万一真的遇到有人质疑炒币的合法性,自己能有一万个理由说明自己是好公民,不是那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投机倒把分子,也给自己坚持炒币、等待牛市充值一点信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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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guitar嘶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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