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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的金融市场都有严格的金融监管

2020-01-12 大姐 来源:区块链网络

国际上,开放发达的金融市场都有严格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系和规则也相对健全、严格,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威慑力,如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机制等。

以微观审慎监管中的准入监管为例——

(一)美国的金融持牌要求

美国经验较为典型,强调金融必须持牌经营,其他国家也有类似要求。

第一,美国明确要求在其境内开展金融业务、向美国人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必须在美注册、持牌经营。否则,将被认为是欺诈,受到重罚。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出台《多德—弗兰克法案》,加强对境外机构的监管。包括明确在期货与衍生品市场中对境外机构的监管、明确对境外交易对手实施监管、要求外国银行对其在美分支机构加强管理等。

比如,境外金融机构为在境外的美国公司提供衍生品清算服务,需在美注册,持其牌照,受其监管,还要向其提供数据。根据美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未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为衍生品清算组织(DCO)的境外清算机构,不得在美国开展业务,未在CFTC注册的清算会员不得代理美国机构参与境外清算机构业务。也就是说,未在CFTC注册为DCO的境外清算机构,不得向美国机构直接提供清算服务,也不能通过清算会员向美国机构间接提供清算服务。境外清算机构可向CFTC申请DCO豁免注册,但前提是境外清算机构所在国监管机关需与CFTC签订合作备忘录(MOU)。在两国官方未签订MOU的情况下,境外清算机构可向CFTC申请临时性不行动函(No-Action Letter)。如一些国家清算机构因需为美国金融机构提供集中清算服务,获得了CFTC颁发的临时性不行动函,可根据该函向美国机构提供清算服务,但也需向CFTC报送相关交易数据。

在美国注册,并不要求必须在美国有分公司、子公司实体商业存在。如外汇保证金业务,目前有2家在美国注册的机构在美境内并无实体公司,只开展线上业务。

第二,对在美境内开展金融业务但并未持牌的机构进行重罚。

2018年1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某居民及其公司因未在CFTC注册而实际从事贵金属交易、欺诈性招揽客户、至少非法挪用来自381名客户的1780万美元资金、虚报盈利、隐瞒欺诈行为,被处以1576万美元的罚款。此外,联邦法院已于2016年1月对当事人发布永久交易禁令,并于2016年5月判处当事人30个月有期徒刑。

对境外机构也如是。2018年7月,爱沙尼亚某外汇经纪商因未在CFTC注册即向美国居民提供外汇业务,被处以高达6亿美元的罚款,并被永久禁止向美国居民提供外汇业务,还向消费者支付了1000多万美元的赔偿款;2019年2月,保加利亚某外汇经纪商也因未经注册向美国居民提供外汇业务受到了处罚,被永久禁止向美国居民提供外汇保证金业务,并被要求在其网站上明示“从现在起将主动封锁来自美国的新注册申请”(详见下图)。

第三,要求其他未在美注册的境外金融机构在其网站上明确提示“不为美国人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根据CFTC的相关规定,拥有英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地区牌照的英国公司Saxo、拥有新加坡牌照的加拿大公司OANDA等外汇平台在其网站上明确提示,不允许美国居民或美国境内非居民参与其提供的相关金融交易(详见下图)。

在境外拿到金融牌照并在境外上市,但本质以境内业务为主的“XX证券”,其网站开户要提供选择是否为“美国的收入税务居民”的步骤。如选择“是”,网站会提示“很抱歉,美国的收入税务居民暂时不能在XX证券开户,请您谅解”。如果选择“中国公民”,就可以继续开户并做交易。工作中也发现,面向中国的跨境金融服务提供商,基本上都明确不给或者不敢给美国人提供金融服务,只给中国人提供金融服务。实际交流中,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中国境内的金融业“无照经营”、金融乱象以及针对中国的跨境金融服务“无照驾驶”均感到不可理解。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管理要求。如澳大利亚金融监管部门2017年以来让苹果公司、谷歌公司下架了300多个应用软件,主要涉及一些未经过市场准入就向澳大利亚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公司;俄罗斯央行关闭了400多家网站,因为这些网站未经允许违规向俄罗斯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根据中国香港地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官网披露,三名自然人违反《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商品交易条例》的规定,因无牌经营杠杆式外汇买卖业务被控罪,各判处罚款100,000元。一人更因为在未获发牌的情况下,显示其本人经营商品期货合约买卖业务而被判罚款100,000元。除被判处罚款外,各被告均被下令须向证监会支付合共46,300元的调查费用。

香港地区证监会对事件进行调查后发现,三名被告在1994年9月1日至1996年8月28日,在未获发牌的情况下,作为以澳门为基地的南方金业代理人身分,经营杠杆式外汇买卖业务。有证据显示,他们通过为香港地区人士提供便利,令他们可以通过南方金业以杠杆形式进行外汇买卖。期间,其中一人并没有向证监会注册,但却显示其经营恒生指数期货合约业务。

香港地区证监会法规执行部人士指出:“根据《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杠杆式外汇买卖’的定义广泛,包含诱使他人与另一人订立杠杆式外汇买卖安排的行为;如果诱使行为是在香港发生,则即使买卖实际上在其他地方进行,有关行为仍属违法”“这个案件中,被告无牌却经营相关业务而被判罚款的金额是迄今为止同类案件中最高的,反映出法庭认为这是非常严重的罪行。”

此外,在市场准入方面,发达国家都有安全审查,也起到了加强准入管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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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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