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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根网络的证券法监管方法(十)

2020-02-11 区块链研究员 来源:区块链网络

导读:加密文化破碎不堪,作为一名美国证券律师,作者将其这归咎于证券法,并在本文提出了一个框架,使证券法适用于通根化的开放区块链网络。作者认为,这一套连贯的、相互关联的概念和论证,或许会让加密社区的人,甚至反对者们意识到,证券法最终可能会成为一股积极的力量,提升该行业最根深蒂固的密码朋克价值观。


接上文:通根网络的证券法监管方法(九)

当然,在许多方面,加密经济学的存在是为了用技术机制取代规则,但是,就目前而言,加密经济学适用于网络内部,并不特别适合管理网络与协议开发人员、持有或交易通根以获取利润的人等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律和/或合同机制仍然相关——至少在一段时间内。

随着网络的发展,PowerCorp开始失去对PowerChain和PowerCoin的控制。PowerCorp对PowerCoin的持股一开始是多数,最终跌至10%以下。PowerCorp对协议的软件开发过程的控制也会随着更多独立的个人和企业参与进来并开始做出贡献而减弱。

最终到达一个临界点,PowerCorp不再控制,甚至可以说没有特别的影响力,在网络上,在这一点上,就不再是“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因为已根本没有控制。因此很多传统的机制(如证券法规,不可豁免的信托责任等应被视为无关紧要或重要性大幅减少。从本质上说,在“充分去中心化”这一点上,PowerChain网络可以比作一个由其股东拥有但没有管理者的公司。

换句话说:从本质上讲,SEC是在说,同样的规则适用于去中心程度足够高的开放网络,就像适用于一般合伙企业一样。证券法的一个公理是,一般合伙企业的利益被假定为不是证券,因为没有人依赖于任何人,在合资企业中每个人都代表自己,没有固有的信息或控制不对称。


度量“足够去中心化”的一个可能的安全港

在证券法领域,美国证交会一直是“安全港”的推动者。“安全港”不会在实质上改变法律,但会让证交会认为明显符合法律的具体事实模式变得清晰。法规D——包括臭名昭著的“合格投资者”规则——实际上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它对更一般的规则进行了改进,比如“发行人的销售不涉及任何公募”,这些规则不明确,而且经常面临诉讼。

这就引出了我们的下一个问题:我们能否提出一个“安全港”,明确何时实现了“充分的去中心”——一个假想的“加密监管”或“法规 C”?我相信我们可以。

让我们来看看它是什么样的:

(a)安全港。任何代表投资合约的开放网络通根,如符合本条例第2(a)(1)条的条件,即视为不再代表本法第2(a)(1)条所指的证券。

(b)需要满足的条件。

(i)不到10%的流通通根是直接或间接由下列人员(个人或集体)拥有:开放网络通根的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 10%以上的任何类的任何股票的发行人或任何附属于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的有益的所有者,和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

(ii)在开始销售“开放网络通根”之前,发行人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一份“开放网络通根”发售声明;

(iii)发行人已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法规C终止声明,证明开放网络通根发行声明中规定的所有投资合同履行条件均已得到满足(或,如适用,经开放网络通根持有人的行动放弃);

(iv)《法案》第2(a)(1)条所指的“开放网络通根”不代表其他证券;和

(v)发行人未就公开网络通根存在未纠正或重大违反证券法的行为

记住,这只是个草稿。我试图用可能被进一步修改成SEC实际规定的语言来粉饰这一点。这样做也让我走了捷径,不用去定义每一个相关的术语。相信我,我知道它还没有到一个有希望的起点。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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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名称:Size Does Matter — Part 4 A Philosophy of Securities Laws for Tokenized Networks

作者:lex_node

原创翻译:区块链研究员(区块链Robin)

英文源自Coinmonks,译文有编辑及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译者删除。

中文版权所有,转载需完整注明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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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区块链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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