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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730】Plus token、蒜小币…避坑还可以从结果倒推了解裁决思路开始|漠资本

2020-07-31 东方泓 来源:区块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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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祝您安康!

昨晚下班给邻居去送老家带来的蔬菜,发现邻居一家气氛并不对,一问才知道,原来邻居的老家亲戚被卷入了“虚拟货币”传销,已经损失了30多万元,老家的亲戚迫于无奈来向他借钱。

他才结婚两年,孩子很小,还在还房贷,并没有多余的钱借给亲戚,于是想用自己的信用贷给老家的亲戚借一点钱。

我本来是觉得老家现在对“虚拟货币”的认知应该提高了不少,不应该再有人那么容易上当受骗了。

原来这件事情并不是现在才有的,是2018年就有了。

这个传销团伙发行的币叫做“蒜小宝”币,听听这个名字,虽然是虚拟货币的名字,但在区块链的世界里,这个名字也太山寨了。

被骗的时候难道连名字也不看看吗?捂脸。

其实在2018年的11月份左右,邻居的亲戚就已经到山东的济宁市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进行了报案。

但是我们在币圈的人知道维权的路是非常艰难的。

邻居的亲戚这两年基本上没干什么正事,他的正事就是走在维权的路上。

可以想象一下一个被虚拟货币传销骗了的人,而且在我们看来看上去并没有多么高大上的套路,邻居亲戚的那点儿知识和认知储备,在维权路上的艰难可想而知。

好在这个传销骗局吸纳的会员资金还不是特别庞大,有580万余元。

发展的会员还没有超过5000名,在4800名左右。

好在这两天也有了维权的结果,就是在2018年的时候,有一个叫冯某的人开发了蒜小宝的平台,已购买蒜小宝虚拟货币能够获得最高收益9倍,以这个为诱饵,在没有实体产品交易的情况下,引诱他人购买“蒜小宝”币成为会员。

那成为会员就会按照上下级或者是先后的顺序发展下级会员了,这样就会组成特定的网络架构,下面的事情就是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根据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计算酬劳,发放奖金等等。

一般这种形式都是以线下交易,线上发币吸收会员资金。

不过像这样能够发行平台的,基本上都是团队合作了。

里面有人肯定会负责宣传,负责培训,有些团队里的人专门负责管理,协调,当然那个创始人肯定得起着发起策划操纵的作用。

当然这些团队的负责人在最后清算的时候,都会一笔笔的给他们算清楚他们的违法所得

在这里我还想起了一件事情,就是有些人在这样的拉人头活动中,拉完人头赚完钱就跑了,不再参与了,认为以后就没自己什么事儿了。其实不要想得那么美,在结案清算的时候,后台都有数据显示的,就算你拉完人头,离开b圈半年了,JC也会找上你,清算你的违法所得,根据情节严重考虑你的涉案犯罪情况。

我想说的是,不要以为自己聪明,赚完拉人头的钱就完了,像这样的秋后算账多了去了,这样的事情,以后就不碰,不要参与。

济宁市的“蒜小宝“平台,是金乡县人民法院判的,被告人有6个,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有30个,传销级别在三级以上一般就会确认,在这个过程中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都属于共同犯罪

在7月16日的时候,这6名被告人就被判了两年到5年不等期的有期徒刑,还处了罚款。

虽然背叛了,但是邻居亲戚的钱却并不能全部追缴回来,这也需要一个过程,如果有返还能返还一半就不错了。

这两年一直在维权,没有其他的收入,还一直在往外支出,可讲生活的境遇,这两年用不如意这三个字很难形容。

在一个经济不算发达的地方,30多万对于一个农村的亲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这两年我们在币币圈,自己经历的,我们看到的,在各类平台文章中看到的,以利用虚拟货币区块链数字资产等名义非法吸收资金的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的案例,真的实在是太多了,可以说是层出不穷。

这些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的,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不要侥幸能够逃过,资金小也许JC可能没有那么重视,但也可能JC只是故意不理睬你,等你发展壮大到一定程度,他抓你也会毫不犹豫。

这让我想起了前一段时间的贝尔链,可比他这个蒜小宝,要高级多了。

这就是我们币圈非常熟悉的plus token,7月30号据财联社的消息,也已经将先后潜逃到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和82名骨干成员抓捕归案,而这个网络传销案,涉案人员达到200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多层,涉案数字货币总值超过400亿元。

现在看看蒜小宝和plus token,只是一个套路低一点,一个套路高一点,一个在境内完成一个,钱多到在境外才能完成,套路低去骗一些认知度低一点的人,套路高的去骗一些认知度高一点的人。总之是一批套路去降服一批认知度的人。

自从2008年10月31日中本聪发表了《比特币一个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论文发表以来,比特币就此面世。

相应的关于比特币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像上面这种蒜小宝与Plus token,实际上是用户与平台间的比特币纠纷案件,在这样的非法交易中,就算你与平台签订有合同,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这些都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这些发展会员向会员发放蒜小币,或者是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坊,实际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的融资行为,投资者都需要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的,因此产生的一些债务均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在币圈这两年,比特币类不当得利返还的纠纷,像这类纠纷,比特币虽然不属于法定货币,但是并不妨碍将比特币作为一定意义以上的财产给予法律上的保护,所以只要有法律上的返还依据,法院一般都会支持返还的诉求。虽然我们郭嘉现在没有认可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将他们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的金融活动,但一直以来都没有否认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

最近我也非常关注挖矿,也会关注到有一些比特币挖矿的纠纷,比如说一些人买了矿机挖矿这中间也会产生多种多样的纠纷。

之前我在文章中说了,挖矿设备属于实物,它还是有合同有发票的,目前挖矿机本身作为一种货物,没有被法律法规所禁止,因此购买挖矿机设备的买卖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关于挖矿机的纠纷,等同于一般货物买卖纠纷来处理

这点还请大家要知晓。

而处于尴尬地位的是指的挖矿得来的收益,这一部分没有明文规定,处在尴尬位置。

还有就是我还见到过比特币委托投资类的纠纷,像这种对比特币委托投资类的纠纷,目前都是不支持此类纠纷的合法性,但是在具体裁决的时候,也会看具体合同的认定

如果你的委托事项不合法,委托合同是无效的。

有些情况下有些委托合同没有被判无效,只是因为合同双方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完成了委托事项的一部分内容,已完成的这部分内容,行为后果是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的,而未完成的部分是由受托人。

还有那种比特币转让纠纷的,这个具体细节我不太了解,但是大体框架我还是清楚的,首先会裁定你这个交易受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受法律保护,行为后果是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的。

如果交易合法有效,中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私人持有及合法流转比特币,比特币可以成为交付的客体,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其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能够给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在这点上大家是一定要了解清楚的。

我们要清楚比特币本质上是一种数字资产,我个人认为数字资产和数字货币是很有很大区别的,对于数字货币,目前也没有统一的定义。而且我也不认为比特币能够在我们郭嘉成为法定货币,有没有DCEP之前我都不这么认为。

对于五部委的《通知》和94的《公告》,我们要清楚的是禁止的交易行为是以比特币为货币身份从事活动,如果不是以货币身份从事的活动,则不属于国家禁止交易的行为。

再一个就是国家规范的主体为融资主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和各种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而不是普遍的民商事主体

我之前在文章中说有些事情他是发展中的,我们没法直接给他一个既定的结果,那就用发展的眼光去看。

对于数字资产类的各类纠纷,或者说是比特币以太币之类的纠纷,我们也看到各个郭嘉正在积极的研究和推广,不论是从技术层面,监管上,经济影响上,还是从法律风险的层面上,都是在发展的,所以既然是发展的东西,那我们就用发展的眼光去对待。

我觉得是目前对待它最好的办法了。



另: 漠资本8月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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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东方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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