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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合同能否主张无效

2020-09-11 张宾Lawyer 来源:区块链网络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通过朋友介绍得知被告公司可以举荐原告公司上线Bibox、Bit-z加密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交易。经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原告公司决定委托被告公司作为中介举荐原告公司上线交易平台,为此双方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了有关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公司分三次向被告公司支付了相当于252900USDT即美元(约合人民币1740000元)价值的BTC(比特币),但被告公司收到前述服务费后并未举荐原告公司上线交易平台交易。原告公司为此多次与被告公司交涉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支付的服务费,被告公司百般推诿,随后公司便人去楼空,联系不上。固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签署的协议无效,请求判令被告公司返还原告公司已支付的服务费。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返还服务费252900USDT,如不能返还,应折价补偿人民币1740000元。

【案例解读】

1、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涉及一般合同无效纠纷,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法规出处:《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本案合同纠纷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原告公司案涉合同目的是通过被告公司的举荐进入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虚拟货币的交易,被告公司本质上是为原告公司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中介服务。

3、目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为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但参照七部委发布的九四公告,明令禁止“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规定,被告为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中介服务,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亦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损害公*民的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故法院对该类行为予以禁止,并作否定性评价。

法规出处:2017年9月4日,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载明: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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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张宾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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