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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规鼓励保险与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融合业内呼吁配套产品管理制度

2020-12-15 CECBC 来源:区块链网络

来源:财联社 丁艳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深入运用,其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银保监会发布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此次《办法》共5章83条,重点规范内容主要包括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强化持牌经营原则等六个部分,规定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融合等。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办法》根据实践中的新变化,将经营主体从专业中介拓展至兼业代理,这意味着银(邮)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身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将纳入互联网保险范围,有实力和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兼业代理资质后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助于多元化主体参与互联网保险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多位业内互联网保险人士认为,目前最关键的互联网保险配套产品管理制度还未出炉。朱俊生指出,“银保监会未来要尽快出台互联网保险配套规则,进一步放开互联网保险险种,如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接型养老年金保险等。”

银行类险企兼代理机构可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其规定,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首先,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其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同时,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办法》针对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无法分开适用监管规则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应坚持合规经营和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同时,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包括从业人员借助移动展业工具进行面对面销售、从业人员收集投保信息后进行线上录入等情形,应满足其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那么哪些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满足哪些条件?是否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其指出,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明确了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首先,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其次,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同时,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位中小型险企互联网发展总经理指出,“《办法》征求意见已经有一两年,本质上就是大小公司之间的博弈,目前最关键的配套产品管理制度还没出来。”

朱俊生亦指出,“银保监会未来要尽快出台配套规则,比如要尽快扩大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以及市场主体的经营能力进一步放开互联网保险险种,如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接型养老年金保险等。这可以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保障型产品的渗透力度,促进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发展,也为行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契机。”

同时其认为,“未来,随着保险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能力的增强,要进一步扩宽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并最终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销售险种。”

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融合

《办法》在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划清红线的基础上,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首先,鼓励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让保险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其次,鼓励拓展数据信息来源,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保险业务风险识别和处置的准确性。

同时,支持保险机构提升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为消费者提供参考;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基于数据创新应用的风险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推动监管部门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此外,《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提出了四点要求:首先,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其次,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同时,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另外,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对于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办法》对此有哪些规定?其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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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CEC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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