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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比特币性质的法律分析

2020-12-23 咚咚谈币 来源:区块链网络

比特币是一种全球通用的加密电子货币且完全交由用户们自治的交易工具。比特币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9年提出。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

比特币诞生以来,便有各种争议,各国立法对比特币的态度也不一样。我国国内对于比特币的定性是以2013年12月5日中国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该《通知》一方面否定了比特币是“货币”,一方面提出比特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该《通知》被一些人或机构解读为我国承认比特币的法律地位的依据。

首先,该《通知》否定了比特币是“货币”,这是支持和反对比特币的各方都没有争议的。货币实质上是一国的国家信用,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任何一国家都不可能允许民间自由发行,都是由央行发行的[5]。上述的德国、美国和日本,也没有明确比特币是货币,而更多的国家则明确反对比特币成为货币。

其次,比特币能否成为一种“商品”或“虚拟商品”。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是包含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而使用价值是,指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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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咚咚谈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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