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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特专栏 | 浅谈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关停潮中的合同纠纷处理

2021-07-07 张凌 来源:区块链网络

作者按:随着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关停政策的相继出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关停潮已经来临,相关合作方之间的纠纷可能难以避免。尚在履行期内的合同是否有效、能否解除、关停导致的损失如何承担等问题,将是相关方的主要争议点。

进入5月以来,虚拟货币挖矿行业的坏消息不断。先是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金融委”)在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时明确提出要“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接着内蒙古、新疆、青海、云南、四川等挖矿企业云集的地方相关政府部门陆续出台打击政策,比特币挖矿项目全面陷入关停潮。

如圈中人所知,虚拟货币挖矿行业的负面政策导向早在2017年末、2018年初就已显现出苗头。2017年1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潘功胜在其主持召开的重点地区金融办主任整治工作座谈会上首次提出,对于与实体经济无关的伪金融创新(即虚拟货币挖矿产业)不应予以支持,要引导相关企业有序退出。2018年1月,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互金整治办”)下发文件要求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引导辖区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此后,挖矿地区集中的区域(如内蒙古、四川等)每年都有有关部门(如省、市地方政府办公室、互金整治办、发改委、金融局、能源局、经信局等)一再出台地方政策要求清理整顿当地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尽管要求清理整顿的声音不绝于耳,各地“狼来了”喊了很多次,但在各地政策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总是留有余地,因此几年来,挖矿项目不仅没有绝迹,反而在一些地方还取得了“合规”身份(如纳入四川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内的、披着数据中心等外衣的比特币挖矿企业)。

由于此前各地矿场实际并没有被全面清理整顿,与关停相关的争议纠纷还比较少见。随着虚拟货币挖矿行业的关停潮的全面到来,尚在履行期内的各种协议(如矿场合作协议、矿机托管协议、矿机购买协议、股权或矿场收购协议等)是否有效、一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关停损失如何承担等问题,成了挖矿行业从业者们不得不关心的问题。对于矿场关停后的一地鸡毛,如协议当事方之间不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分担损失,对簿公堂可能难以避免。

笔者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则和一般司法实践,简要探讨当前政策背景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被关停后相关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供有兴趣的人士参考。

1. 相关合同是否有效?

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规定在《合同法》中,其中与法律政策有关的无效情形主要包括: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民法典》实施后,相关无效情形被调整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其中后者实际上包含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有关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范围,《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曾明确界定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应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该等界定被审判实践和《民法典》所吸收。

有关公序良俗,即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其制度价值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审判规则和一般司法实践,公序良俗的范畴包括违背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而国家政策,一般是指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各部委联合下发的各种“红头文件”。违反国家政策的合同,可以认定构成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而违反部门政策或地方政策,一般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1) 相关合同是否会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而无效?

互金整治办下发的通知、金融委的会议精神、各地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清理整顿挖矿行为的通知等显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挖矿项目相关的合同不会据此被认定为无效。从目前挖矿行业相关纠纷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也认为相关合同因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有效(如陈国贵就与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纠纷、塔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力科技(福建)有限公司设备托管合同纠纷等)。

但是,如果未来出台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比如正式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征求意见稿》中禁止制作数字代币的规定),届时相关市场主体围绕虚拟货币挖矿而签署的相关业务合同(如矿机买卖、托管、矿场合作协议等),因合同涉及虚拟货币的生产制作,如适用法律为中国法,不排除相关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

(2) 相关合同是否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由于截至目前并无国家宏观政策明确禁止虚拟货币挖矿,也未禁止矿机买卖、托管等交易行为,并且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也鲜有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及与此相关的矿机交易、托管等行为被认定为扰乱金融安全或市场秩序的案例,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此前已签署的相关合同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可能性并不大。

但是,鉴于金融委近期的会议精神已经再次反映了国家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业的整体政策风向——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未来相关市场主体如拟围绕挖矿业务而签署相关业务合同的,不排除法院届时以违背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的公序良俗为由判决合同无效的可能性。

2. 相关合同能否解除

如上所述,就此前已签署的、目前尚在履行期内的、与虚拟货币挖矿业务有关的合同在当前被裁判机关认定为合同无效的现实风险可能并不大。那么在目前的形势下,一方能否以现行政策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1) 政策收紧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规则沿用了此前《合同法》的规定,未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类型。按照通说,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和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暴动等),而不包括政策变化。

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高尔夫案”)中,各方在国务院办公厅已出台禁止新建高尔夫球场,清理已建、在建项目的政策后,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东方高尔夫公司组建的项目公司承租旭东科技的原有高尔夫球场,进行改建扩建后经营,阿城区政府承诺协调配合并给予政策支持。后因政策收紧,执行严格,案涉高尔夫球场被责令停止经营。旭东科技在该案中主张是政府政策导致合作协议无法履行,属不可抗力。最高院认为,各方应当明知政府限制、清理、整顿高尔夫球场的政策导向,对合作经营高尔夫球场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应有所预判,故旭东科技公司关于不可抗力导致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主张不能成立。

就虚拟货币挖矿政策而言,早在2018 年1月,互金整治办就已发文要求各地小组办公室引导辖区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此后挖矿行为集中的地方都发布了若干清理整顿的文件,因此,笔者理解,近年来签署相关合同的当事方,应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业的经营风险有所预判,难以用近期政策收紧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免于承担责任。

(2) 政策收紧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现行的《民法典》正式在法律层面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明确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情势变更的条件之一是情势变更的事实需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该等重大变化是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如果在订约时当事人已经有所预知,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高尔夫案中,阿城区政府曾主张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系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各方当事人,阿城区政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各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当明知政府限制、清理、整顿高尔夫球场的政策导向,对合作经营高尔夫球场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应有所预判,故阿城区政府关于情势变更导致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主张不能成立。

就挖矿行业而言,早在2018年初就已有政策风向,相关地方政府部门此后也曾多次出台对挖矿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因此,当前政策的收紧并非为相关合同当事方所不能预见的情形,矿场关停也未超出当事人此前应有的对经营风险的预期,故笔者倾向于认为当前各地的收紧政策,不属于情势变更事由,合同当事方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解除合同。

(3) 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能否解除合同?

当前的挖矿政策收紧不构成不可抗力,也不构成情势变更事由,因此相关合同的一方难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豁免或减少责任承担。但由于挖矿禁令和各地的严格执法,挖矿业务合同(尤其是矿场合作协议、矿机托管协议等)事实上履行不能,在此情况下,一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原《合同法》和此前的司法实践及现行的《民法典》,当合同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合同缔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如在高尔夫案中,法院认为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案涉高尔夫球场建设和经营因违反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取缔拆除,合作协议约定的租赁、经营、建设高尔夫球场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合作协议应予解除。

类似的,在挖矿项目已被关停的情况下,相关合同事实上已经履行不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合同当事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

3. 损失如何承担?

挖矿项目关停政策导致相关方的商业合作难以为继,损失不可避免。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项目关停引起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有关合同解除的后果,《民法典》与原《合同法》的规定实质相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如当事方对最终损失的形成都存在过错的,在合同被解除时,法院一般会按照当事方各自的过错程度要求相关方共同分担损失。

如在高尔夫案中,法院认为各方对于改建、扩建后的高尔夫球场被清理、整顿的后果应当有所预见,但仍违规建设、冒险投资,对最终损失的造成均有过错,应按各自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就挖矿业务相关的合同而言(尤其是矿场合作、矿机托管等合同),笔者理解,在地方政策此前已经三令五申的情况下,相关当事方对与挖矿行为有关的政策风险和后果是能够预见的,但仍冒险参与挖矿投资经营活动,对矿场关停产生的损失均存在过错,因此相关各方可能均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对应的损失。

4. 合同纠纷处理的原则小结

综合以上规定和分析,笔者理解,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关停潮中的合同纠纷处理原则可简要小结如下:(a)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虚拟货币挖矿行业的从业者近年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业务而签署的相关合同一般不会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b)由于限制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风向和地方政策早而有之,各地近期出台的勒令挖矿项目清理关停的收紧政策不属于合同缔约方无法预知的风险,该等政策不构成不可抗力,也不属于情势变更,相关方难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是,由于挖矿项目被关停导致相关合同在事实上履行不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相关当事方可以以此为由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以及(c)鉴于近年来参与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合同缔约方多对矿场关停的政策风险和后果有所预见但仍冒险投资,对损失的产生均存在过错,因此可能需根据其各自的过错程度共同分担矿场关停导致的损失。

需注意的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相关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并不完全一致,并且具体案例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以上分析仅供一般性参考。

作者:张凌,瀚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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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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