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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有望在深圳“破冰”

2020-04-30 深圳商 来源:火星财经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有望在深圳“破冰”,在4月28日至29日召开的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拟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激发商事主体竞争力和创造力。

据了解,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未能建立。近年来,大量创业者以自然人名义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据统计,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使这部分商事主体在遭遇市场风险时无法获得平等的破产保护,由于企业和个人在市场退出机制和承担责任方式上的不同,在很多企业融资时,债权方往往要求企业主以个人财产作抵押,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可以破产但是个人无法破产。

《条例(草案)》说明指出,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激发商事主体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据了解,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根据《条例(草案)》说明,个人破产立法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此外,要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注重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

相关报道:

广东高院印发行动方案:支持深圳积极探索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记者今天(4月29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三年行动方案》,从构建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等方面,提出了22条具体措施,为全面服务深圳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行动方案》强调,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准确把握深圳法治建设的示范定位,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深圳争创首批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示范城市,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互联网+社会治理”新模式。加快推进深圳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强化民生权益司法保障,促进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支持深圳行政审判中心建设,全面服务行政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

《行动方案》要求以更大力度支持深圳打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完善产权平等保护,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推动健全金融审判机制,畅通企业破产和重组渠道,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严格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全面拓展港澳司法协助。包括积极探索加强数字化证券化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建立金融司法协同平台、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完善涉外商事纠纷管辖、适用域外法律解决商事纠纷等。

《行动方案》明确,要充分发挥深圳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排头兵作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诉讼制度改革,优化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等制度规则,推动建立新型审判组织及机构,全面加强国际商事领域专业审判水平。深入推进深圳智慧法院建设,深化电子诉讼运用创新,加快完善网上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构建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制度体系。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部署要求,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纲”,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把深化改革作为推进示范区法治建设的最大动力,努力将深圳打造为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示范城市。(来源:金羊网)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责任编辑:DF070)

本文来源:深圳商
原文标题:个人破产制度有望在深圳“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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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深圳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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