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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解读一——强监管下币币交易和投资违法?犯罪?OR不被法律保护?

2022-02-05 Lawyer宜诣爽 来源:区块链网络

2021年9月24号,央行等十个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形成对虚拟货币强监管的高压态势。不少平台出走安哥拉、新加坡等地以应对风险。本期解读一,主要分析币币交易如何定义:违法?犯罪?还是不被法律保护?

首先先理一下三者区别:

违法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如《民法典》、《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通俗点讲可能要赔钱。

犯罪《刑法》第十三条: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通俗点讲不用坐牢。

不被法律保护通常意义上指法理上的自然之债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通俗点讲打不赢官司了。

关键内容如上图所示,隐去第(二)、(三)两条,关键分析第(一)、(四)条标黄部分关键词。

法定货币法律地位和法偿性

法定货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法偿性银行法》第十六条: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法律地位《银行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否则,后果是《银行法》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问题来了:

一、第(一)条是币币交易的定性,但没有提及犯罪,所以币币交易行为本身难以《刑法》定罪。《刑法》有个重要原则叫“罪刑法定”。

二、不构成犯罪,但币币交易可能违法了,因为可能命中“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流通”的规则,会被处以罚款。

三、就算违法,面临罚款处罚,罚的也是“印制、发售代币票券”的单位或个人。换而言之,平台发币——违法,使用USDT,罚的该是泰达币发行公司,使用BTC,懵逼,我也不知道该罚谁了,本来就是去中心化的组织。

公序良俗无效和自行承担

这次问题先来:这几个词都是民事行为相关,跟《刑法》八杆子打不到的关系。那么,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本身和犯罪不沾边的。

公序良俗public order/bonne fois):《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自行承担:《通知》意思是无效就不适用损害赔偿原则,

根据目前的几则判例:丰复久信公司诉中研智创公司挖矿合同违约,奇亚币挖矿合同纠纷,勤鞠公司诉云尔公司挖矿合同违约等,均体现了挖矿收易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条款无效且损失自担。

总结

一、币币交易是否违法,首先要定性,虚拟货币是代币,还是虚拟商品。因为2013年央行牵头的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认了其货币属性,认可了其属于虚拟商品。这点上讲,是和《通知》定性不同的。如果按《通知》来讲,币币交易本身(反复强调本身,而不是其延伸涉及的刑事犯罪),难以《刑法》定罪,但构成违反《银行法》的行为。

二、参与crypto的投资活动风险自担,相关合同条款无效。但这里特别区分:

(一)挖矿约定未来收益,按无效对待,类似赌约无效,或者超过4倍LPR民间借贷部分无效一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自担;

(二)但约定用crypto购买矿机或哪怕一瓶矿泉水,虽其行为本身按《通知》规定是无效的,但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否则构成一方不当得利。

这个区别如此理解:第(一)挖矿约定未来收益,从合同订立时,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但双方并没有应该订立合同的行为取得财产或遭受损害(虽然时间损失很难界定),因此不适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而第(二)购买东西的行为在合同订立时,发生了转移交付,虽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但一方因该行为取得财产或一方遭受损失,因此适用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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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Lawyer宜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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