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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在IRPF中使用加密货币申报收益时表示需要谨慎

2020-02-21 wanbizu AI 来源:www.criptofacil.com

Ana Paula Rabello是一名会计师,司法专家和所得税专家。 Rabelo于2月20日为Declarando比特币门户网站撰写了一份出版物,谈到在所得税中用加密货币申报收入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拉贝罗(Rabello)提到的问题之一是,相对于联邦税收对纳税人而言尚不清楚的要点,联邦税收缺乏明确性。

非常冷静和细心

Rabello说,他期望税务机关在处理加密货币时会带来更多的影响。在关于申报所得税的396页说明中,这位专家说,她甚至都没有提到“加密货币”,“加密货币”或“数字货币”这两个术语。

自从美国国税局(IRS)制定规范指令(即所谓的IN 1888)只是为了给加密货币领域的个人和法人建立附属义务以来,这里没有提到一个奇怪的问题-专家指出,加密货币领域是唯一的金融领域。有这样的义务。

拉贝洛根据联邦政府2020年问题计划中回答的问题,将纳税人的注意点分开:

“尽管虚拟货币(例如比特币)在当前的监管框架下不被视为货币,但必须在财产和权利表格中声明为“其他资产”,因为它们可以等同于金融资产。必须以购置成本列示。注意:由于这种“货币”没有官方报价,因此由于没有负责控制其发行的机构,因此没有法律规则可以将金额转换为税收用途。但是,纳税人必须保留证明这些价值的真实性的文件。”

另一个问题与加密货币销售的利润有关:

“从当月总销售额大于35,000.00雷亚尔的虚拟货币(例如比特币)的销售中获得的收益,应根据根据利润确定的累进税率征税,作为资本收益。所得税必须在交易后一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纳税人必须保留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文件。”

关于这种情况下适用的费率,Rabello回答了以下问题:

“进口业务须计算资本收益:

-以任何身份出售资产或权利,或以转让的方式将其购得的权利转让或承诺,例如以买卖,交换,裁定,付款捐赠,本身的授权书进行的买卖,承诺买卖,权利转让或权利转让承诺及相关合同;

II-在解散社会或稳定的联盟中,将具有较高价值的资产和权利依次转移给继承人和遗赠人,转交给受赠人,包括在捐赠之前(包括合法配偶或转让给前配偶或前合伙人)出现在转让他们的人,捐赠者,前配偶或前伴侣的年度调整声明中的内容;

III-以任何身份以外币购得的个人拥有的资产或权利的出售以及金融投资的结算或赎回。”

最后,以下情况仍适用于这些情况:

“自2017年1月1日起,涉及出售可能会带来资本收益的任何性质的资产和权利的交易,须遵循以下税率:

I-收益中不超过R $ 5,000,000.00的部分的15%;

II-超过R $ 5,000,000.00但不超过R $ 10,000,000.00的收益部分的17.5%;

III-收益超过R $ 10,000,000.00但不超过R $ 30,000,000.00的部分的20%;和

IV-收益超过R $ 30,000,000.00的部分的22.5%。如果从第二笔交易中出售相同资产或权利的部分,但前提是该交易在第一笔交易后的日历年年末进行,则资本收益应加到先前交易中获得的收益中,定义适用税率,减去先前交易中已付的税款。”

另请参阅:巴西工业发展局投资于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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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criptofacil.com/especialista-indica-cuidados-necessarios-quando-declarar-ganhos-com-criptoativos-no-irpf/

原文作者:Gino Matos

编译者/作者:wanbizu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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