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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差别收保费光大银行强制搭售保险被批

2021-02-13 镭射看点 来源:区块链网络

原本提供增信价值的融资性信保产品,被一众放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玩坏,最终异化成借款人难以承受的负担。

撰文 | 冬弥

出品 | 消费金融频道

保险公司与助贷平台、资金方合作的“信用保证保险+信用贷款”的业务模式虽被监管认可,但部分机构借此名义增加产品综合息费,甚至替代核心风控环节,导致信保领域乱象丛生。,尤其是捆绑搭售、费率过高问题。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光大银行违规展业问题,涉及违规代客操作、短信营销宣传混淆自营与代销产品、个贷业务与保险产品强制捆绑、存贷挂钩、违反质价相符原则收取财务顾问费。

在个贷业务与保险产品强制捆绑问题上,光大银行与某财险公司合作开展的“联合I贷”和小额无抵押贷款业务未区分消费者信贷风险水平和授信状况,限定承保机构、强制捆绑搭售保险,严重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这是监管继去年底点名批评平安普惠后,再次严查贷款机构违规开展保险合作业务。监管在本次通报中,明确了强制捆绑保险的概念,即不区分借款人资质,强制捆绑借款人购买指定保证保险产品。

2019年4月,光大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开办了小额无抵押贷款业务,虽是信用贷款业务,但面对的客群为稳定受薪人士和小微企业客户,该类客群多数有房产/车辆或有社保/寿险保单记录。从资质上看,光大银行的这批客户已算得上优质了,但光大银行在提供贷款时除了借款保证保险外,并没有权利选择其他增信方式。

光大银行的贷款产品设计将放款与指定保险产品无缝衔接。该业务借款人的授信准入条件仅为“已向相关保险公司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未区分借款人信贷风险水平和授信状况。该业务涉及北京、上海等8家分行,截至2019年6月末,累计贷款金额59.56亿元。

光大银行回应称该通报是银保监会2019年对该行开展服务收费、理财产品适当性及消保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通报指出的问题,已按照监管要求,逐条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

对借款人无差别设置保险霸王条款,必然会增加借款人融资成本。部分现金贷机构接入的信保产品的费率甚至比借款利率都高,仅从数据统计上看,利息、保费等收费名目综合起来折合年化利率远超36%。

以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为代表的融资性保证保险,是放款方或助贷方引入的一种资产增信措施,目的在于确保放款资金安全,同时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服务。当贷款发生逾期,放款方会将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偿并负责催收。

信用保证保险作为金融借贷业务的一项重要配套产品,其实早被应用于金融行业,只不过产品形态并非捆绑搭售,而是用户自愿选择。随着客群信用风险攀升,金融机构风控趋严,信用保证保险就成为越来越多用户的贷款必选项。

当部分贷款中介、放款方、保险方看到了贷款+保险的复利,便对贷款产品设计一刀切,要办贷款保险先行,有些机构甚至产生保险就是风控、保险就是利息的逐利认知。信保业务在应用过程中主要存在是否强制搭售保险及是否涉嫌高利贷。

首先,强制搭售的界定主要取决于借款人信用资质状况及放款平台的产品供给。如果借款人本身资质比较优质,负债情况良好,那么完全可以直接获得贷款,这时候硬性要求投保个人信用保证保险,大概率就属于搭售。如果借款人资质一般,无法满足放款方授信标准,通过购买信用保证保险的方式对自身增信,这就比较合规了。

其次,过高的保费实质上抬高借款成本。现金贷捆绑销售保险现象屡禁不止,尽管一些现金贷平台在合同中明确了保险收费明细,但产品逻辑依然是不买保险就无法下款。当借款人表示搭售的保险费用过高时,平台方便会称合同中已经明确相关款项。

光大银行与阳光保险的信保业务就因费用过高频遭借款人投诉,有借款人表示先买阳光保险旗下的个人贷款保障保险产品,才能办理光大银行贷款,借款12万元分36期,仅保险费费用就高达8万余元。

业内人士表示,部分助贷平台搭售的保险费用虽然不算贷款息费,但不排除平台把贷款利息和手续费转化成保险的形式去规避利率红线,从而使得平台利率看起来更加合规。另外,助贷平台还能通过搭售保险获得保费返佣,返佣占保额比例较大。

针对信保业务乱象,监管近年逐步细化管理环节,加重对保险机构服务高利贷平台的打击力度。2020年9月,银保监会官网刊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规定“核保政策中要明确不得承保履约义务人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融资性信保业务。”

监管对暴力催收整治也已由放贷机构延伸至整个信贷产业链,信保业务也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上海银保监局制定印发的《上海地区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催收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施行,严厉整顿信用保证保险领域的暴力催收。

市场中,以平安、人保、众安保险为代表的险企扮演信用中介角色,帮助有借贷需求、征信存在缺陷的客群提供增信,所涉及的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主要为个人贷款信用保证险。由于被增信对象风险较高,加之一些险企风控能力跟不上,导致险企赔付率上升,最终资产压力落在催收上。

保险公司受让借款人债权后,在司法催收环节还可能面临超范围经营的审判。此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众安相关案件时,表示根据众安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所载明的经营范围来看,其并不具备从事发放贷款、受让债权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资质。众安公司的经营活动已超出其经营范围,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目前,行业对于保证保险费率无量化指标,不少产品费率较高,而相对应的信用保证保险赔付率也大幅上升,期间所隐藏的风险需要警惕。信保业务必须穿透合作方业务的合规性,否则任何不合规的金融产品都能通过信保业务横行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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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镭射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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