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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期:南宫远解读:李笑来起诉陈伟星诽谤,二审胜诉(附裁判文书全文)

2020-10-19 南宫远 来源:区块链网络

2020年10月19日,币民日报第644期。

今日凌晨,李笑来兴奋的发微博,宣布起诉陈伟星诽谤案,自己二审胜诉。

关于陈伟星和李笑来的故事,南宫远之前写过一些文章解读。

156期:李笑来炮轰陈伟星,有这些看点!——南宫远呕血提炼

158期:李笑来和陈伟星恶斗升级——南宫远火线解读

下面是正文:

1、李笑来起诉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陈伟星称李笑来“欠着别人3万个比特币”、“‘伪首富’发十几个项目,募集EOS放进自己的口袋,喊单起来再套现给自己”、“把募集的比特币打进了Just-dice赌场洗钱或者输掉”、“贪污挪用公共资金”、“pressone、bigone李笑来骗局”、“李首骗”等。

李笑来主张上述言论已经构成了对其的侮辱、诽谤,陈伟星则认为其言论具有大量媒体报道等可信来源,且涉及的为公共议题,其言论旨在提醒社会公众注意风险,并未导致李笑来社会评价降低,故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摆事实,讲道理,南宫远一项项来分析。

欠着别人3万个比特币。指的是李笑来的比特基金募集了3万个比特币,这个基金已经清算,这个基金虽然没有跑赢比特币,但是跑赢了人民币。最重要的是,这是币圈极少数没有跑路的基金之一,值得表扬。但要注意,陈伟星指责在前,李笑来兑付在后,陈伟星当时说李笑来“欠着别人3万个比特币”,严格来说并没有说错。

“伪首富发十几个项目,募集EOS放进自己的口袋,喊单起来再套现给自己。”李笑来的确发了很多项目,目前李笑来本人承认的,接近归零有2个项目CANDY和PRESS。至于募集的EOS放进自己的口袋,这是自然的,辛苦募集来的钱,总不能放进别人的口袋。至于喊单套现,这个的确不能乱说,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

把募集的比特币打进了Just-dice赌场洗钱或者输掉。李笑来说自己是投资了Just-dice。

南宫远认为,前面这三点,陈伟星没有什么大问题,问题出在后三点。前三点是说自己听到的故事,虽然有偏差,但也可以理解。后三点直接给李笑来定性、定罪,有点用力过猛了。

贪污挪用公共资金。李笑来这些年,的确做了很多项目,募集了很多钱。你可以说李笑来募集资金的过程有可能不规范,有可能触犯法律,但是不能说李笑来贪污挪用公共资金。

pressone、bigone李笑来骗局、李首骗。

pressone当年的确是想要募集2亿美元用于颠覆出版业,但是后来国家正常不允许,李笑来又把募集来的钱退了。所以,pressone只能算创业失败,失败的原因可能是资金不足,也可能是市场竞争激烈,还可能是李笑来心老力衰。

bigone的前身的云币网,云币网当年的确出现过卡顿,间歇性不能提现等问题,但也不能说是骗局。否则全部交易所都是骗局了。不能因为是李笑来做的交易所就是骗局,这不公平。

李笑来到底是不是骗子,这个问题见仁见智。

有韭菜买了李笑来的全部课程,妄图从此走向财富自由。

有韭菜大力买入PRESSONE,满心憧憬PRESSONE颠覆出版业。

有韭菜沉迷于李老师对于CANDY的鼓吹,倾家荡产买入了这个准归零币。

在这些韭菜眼里,李老师的确是骗子。

但是李老师有说过,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投资负责,所以李老师并不认为自己是骗子。

当然,还有其他角度。比如从法律上说,李笑来不是骗子。

附: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终2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星,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代理人廖文燕、吴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笑来,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方皛、卢文杰,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伟星因与被上诉人李笑来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6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伟星委托代理人廖文燕、吴壮,被上诉人李笑来委托代理人方皛、卢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一、案件背景事实。李笑来从事互联网、区块链相关领域投资。据新华网等媒体报道及百度搜索结果显示,李笑来被广泛称为“比特币首富”。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使用电脑登陆新浪微博,输入词条“李笑来”查询,显示李笑来“粉丝”人数50余万人,在新浪微博上加“V”认证,并标注“作者,代表作《自学是门手艺》,微博签约自媒体。”陈伟星系“泛城资本”、“快的打车”创始人。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使用电脑登陆新浪微博,输入词条“陈伟星”查询,显示其“粉丝”人数10余万人,在新浪微博上加“V”认证,并标注“泛城资本、快的打车创始人”。二、案件被诉侵权言论。自2018年6月8日起,陈伟星在其新浪微博陆续发表言论,具体如下:1.2018年6月8日19时09分,陈伟星发表微博:“第一个为EOS(注:根据科普中国?科学百科,EOS可以理解为EnterpriseOperationSystem,即为商用分布式应用设计的一款区块链操作系统,也可以理解为基于EOS软件项目之上发布的代币)喊单的‘比特币首富’还欠着别人3万个比特币你们知道吗?‘伪首富’发十几个项目,募集EOS放进自己的口袋,喊单起来再套现给自己,你们管过吗?‘伪首富’把募集的比特币打进了Just-dice赌场洗钱或者输掉,你们管过吗?在各种社交平台喊概念销售代币的某猫明知BM的贪婪又神叨叨的喊单你们知道吗?”2.2018年6月10日00时02分,陈伟星转发被网易财经刊载的微博内容“【陈伟星惊爆‘比特币首富’李笑来欠3万比特币且涉赌】知名投资人陈伟星刚发朋友圈,八大问题追问EOS透明度。更爆出猛料:‘比特币首富’是伪的,对外欠他人3万个比特币,募集来的部分比特币还打入了在线赌博网站,是洗钱还是涉赌?”并发表评论:“看来公共财富应该对投资者透明与负责任真不是李某的常识。李某的‘举证责任’和‘操作系统’一样是混淆视听的伪概念,你百度下就知道贪污挪用公共资金涉赌都不是民事诉讼,如果真要行使‘举证责任’,那应该是人民检察院的事情。微博中的比特币地址是可以追踪的,记者朋友也别太懒。”同日00时07分,陈伟星重发00时02分微博,并增加评论“欠的30000个币9月份又要到期了”。同日00时21分,陈伟星发表微博:“回复@李笑来:到底谁法盲?贪污挪用公共资产、拿公共资产涉赌都是‘刑事责任’,‘举证责任’在人民检察院!非得让我说这么清楚吗?”同日00时51分,陈伟星发表微博:“回复@李笑来:刚和你解释完‘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怎么又来一个‘诽谤’,你把发的那么多币的帐都搞清楚了,咱再聊这个法律概念。”3.2018年6月10日01时27分,陈伟星发表微博:“很多年没搞事了,从来没怕过!”4.2018年7月7日,陈伟星发表微博:“李笑来自己开一个交易所叫bigone,然后在telegram上组建一个34000人的大群洗脑。自己每印一个币,就往这34000多人卖,这三万多人先抢后到的买,然后再去喊单卖给更多的群外的人。李笑来印出来的币都去不知情的散户的口袋,散户的钱则进了李笑来的口袋。过不了多久,散户口袋里的币归零,李笑来继续走向财富自由的‘第一名’。这只是李笑来骗局的冰山一角,我怼开他,一帮人不解:关你p事啊。于是骗子是靠本事的,陈伟星倒变成可疑的了。这社会是多悲凉啊!”5.2018年8月9日,陈伟星发表微博:“币圈进入熊市,现在是不是该查一下,谁贪污了募集的公共资金?谁还在认真做事情?”6.2018年10月3日,陈伟星发表微博:“不少人劝我要与‘骗’为善,可是自从公开揭露了李首骗反被疯咬后,我看到以比特币区块链名义行骗的人,就生理蛋疼,这个Airbitclub的传销盘,也不知道是哪位币圈大佬搞出来的?”7.2018年10月11日,陈伟星发表微博:“如果骗子已经骗到业内人尽皆知了,还企图让说他骗人的旁观者‘和解’,你以为你是强盗吗?你只是个骗子而已。”8.2019年1月22日,陈伟星发表微博:“我真的很好奇,某骗子向散户非法吸储和非法集资的近30个项目,包括p2p、股权众筹到ico,怎么就能安抚的这么风平浪静,真是奇才啊!”9.2019年3月8日,陈伟星发表微博:“哥们说:1.bsv的澳本聪骗局面向对象是上等智商的人群,网络称号是Craig教授;2.eos的BM骗局面向对象是中等智商的人群,网络称号是天才程序员BM;3.pressone、bigone的李笑来骗局面向对象是低等智商的人群,网络称号是李笑来老师。想测智商的,可以看看你已被哪个骗了?”10.2019年3月12日,陈伟星发表微博:“送大家一首诗,缅怀笑来哭去的韭菜。财富自由之路牛市集资割韭菜,熊市写书哄傻逼。开发落地绝不干,成绩全靠自媒体。”三、陈伟星发布被诉侵权言论的影响。2018年6月9日起,网易财经、新浪网、凤凰网、品途商业评论、每日经济新闻、钛媒体、创业邦、今日头条等媒体转载了陈伟星上述第1节微博言论,其中每日经济新闻在搜狐号上显示阅读量超过165万。此外,上述第1-10节微博言论累计被转发上千次,评论上千条。2018年6月14日,李笑来在“学习学习再学习”微信公众号中对陈伟星的质疑进行了回应,表示其在2013年6月至9月期间募集了等价于约2000万人民币的私募基金,兑付时间为2018年9月;其曾于2013年下半年投资过Just-dice;其投资多个虚拟币项目、曾运行虚拟币交易所、发起“云币网”等项目,后关停。李笑来的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陈伟星:1.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新浪微博涉及李笑来名誉及声誉的不实信息及侮辱诋毁李笑来的内容;2.在其发布虚假信息传播和影响的媒体上(新浪微博、凤凰网、新浪网、Bianews、每日经济新闻、网易、腾讯、今日头条、钛媒体、杭州日报、北京日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3.在其发布虚假信息传播和影响的媒体上(新浪微博、凤凰网、新浪网、Bianews、每日经济新闻、网易、腾讯、今日头条、钛媒体、杭州日报、北京日报)赔礼道歉;4.向李笑来赔偿损失1元。审理过程中,李笑来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陈伟星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发布在公众号、新浪微博、接受媒体及自媒体采访中涉及李笑来名誉及声誉的不实信息,以及侮辱、诽谤李笑来的言论;增加第5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陈伟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关于侵权事实。首先,李笑来是否为被侵权人。陈伟星共计发布上述10节被诉侵权言论。其中,第3、5节被诉侵权言论均未出现具体指向对象,第7、8节被诉侵权言论内容虽与区块链行业相关,且出现“骗子”用词,但亦未指向具体对象,系对于区块链行业圈内乱象的评价,李笑来亦未举证证明该部分微博明确指向自己,故李笑来主张其为该四节博文的被侵权人,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述第1节被诉侵权言论明确指向对象为“比特币首富”,陈伟星辩称“比特币首富”系对于类型化人群的统称,并未指向李笑来。原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诸多媒体报道中均将该称呼指向李笑来,在相关公众认知中已将“比特币首富”与李笑来相互关联,且陈伟星后续亦转发了媒体将“比特币首富”指向李笑来的相关报道,故陈伟星该节言论指向李笑来,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其余被诉第2、4、6、9、10节侵权言论,直接出现“李笑来”、“李某”、“李首骗”、“笑来”等指向性称呼,陈伟星对于相关微博言论指向李笑来亦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其次,陈伟星指向李笑来的言论是否内容失实、贬损人格。关于第10节被诉侵权言论,系以打油诗的形式对李笑来进行调侃揶揄,虽含有一定贬义,但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不足以构成人格贬损,陈伟星的相关抗辩予以采纳。关于第1、2、4、6、9节被诉侵权言论,陈伟星将李笑来断言为“伪首富”、“贪污挪用公共资金”、“首骗”、“骗子”、“骗局”等,内容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的性质。陈伟星辩称,其发表的言论属于意见表达,具有一定的可信来源基础,李笑来作为公众人物应有更高的容忍义务。原审法院认为,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应当遵守事实陈述基本属实的言论边界。本案中,除李笑来自认从事投资运作多个虚拟币项目、募集资金外,陈伟星未向法院提交其所传播内容属实的充分依据,其提交的所谓可信来源证据并非权威消息来源,至其发布案涉博文时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其所述属实,故该五节博文内容已构成虚假事实陈述。陈伟星对其所辩称的可信来源即媒体相关报道,并没有在博文中以合理方式予以注明,部分媒体报道时间晚于侵权博文发表时间,故陈伟星不享有转载人身份所享有的相应注意义务豁免的权利。即使公众人物对公众的言论应当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但主要是针对有相应事实根据的批评、质疑等的评论性言论,并非对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传播也具有容忍义务。陈伟星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主体,应当预见到自己的网络发文将对涉及的相关主体产生重大影响,应该承担比普通网络用户更高的注意义务。陈伟星发布的上述第1、2、4、6、9节博文内容失实,贬损人格,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再次,李笑来名誉受损与陈伟星侵权言论的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陈伟星在其拥有众多“粉丝”的微博上公开发表上述侵权言论,已被不特定的广大社会公众阅读、知悉,并被多家媒体转载、传播,客观上已对李笑来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损害后果与陈伟星的侵权言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陈伟星辩称其主观上没有侵害李笑来名誉权的恶意。原审法院认为,陈伟星对其微博相关言论和评价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相反,直接使用“伪首富”、“贪污挪用公共资金”、“首骗”、“骗子”、“骗局”等言语贬损李笑来人格,主观故意明显。综上,陈伟星发布上述第1、2、4、6、9节博文侵害了李笑来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中,李笑来要求陈伟星停止侵权、删除微博中侵权言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鉴于相关微博中的侵权言论与其他内容相互交织、构成整体,难以单独剥离、区分处理,故应当予以整体删除。李笑来还主张陈伟星删除其公众号、接受媒体及自媒体采访中的侵权言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伟星的侵权行为对李笑来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李笑来要求陈伟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形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鉴于陈伟星的侵权言论发表在其个人新浪微博上,且陈伟星系新浪微博加“V”认证用户,有十余万关注者,在其个人新浪微博显著位置发布道歉声明足以达到公众知悉的效果,故原审法院确定陈伟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方式为在其个人新浪微博首页置顶登载致歉声明,从必要性、合理性角度考虑,赔礼道歉时长确定为十日。李笑来另主张损害赔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名誉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陈伟星于判决生效之日删除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账户“陈伟星”中的侵权博文(前述被诉侵权言论第1、2、4、6、9节);二、陈伟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账户“陈伟星”中首页置顶位置持续十日登载致歉声明,向李笑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陈伟星逾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时间不足,法院将依李笑来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陈伟星负担);三、驳回李笑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李笑来、陈伟星各负担250元。

宣判后,陈伟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伟星利用微博发布的第1、2、4、6、9节的内容构成侵权,认定事实错误。(一)上诉人发布的上述微博内容均具有一定的可信来源基础,不存在贬损被上诉人人格的情形。1、上诉人在上述微博内容中涉及使用的“骗子”等意见表达用语均具有相应的可信事实来源,并不构成虚假事实陈述。(1)根据上诉人于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在上诉人发布上述微博前,就已经存在大量的有关被上诉人涉及“骗子”、“骗局”等内容的报道及质疑,如:上诉人提供的7956号公证书第19页铂链论坛于2017年11月26日发表的关于“骗局?李笑来4年前创立的3万个比特币基金如今却无法兑付”一文、7704号公证书第8页新浪财经于2017年8月28日发表的“失控ICO:比特币首富李笑来1没有项目书就融了1亿美元”一文、7704号公证书第30页新浪科技于2017年9号公证书第9页个人图书馆于2017年7月9日发表的“币黑榜第一期‘关于李笑来骗局’的由来”一文,等等。(2)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被上诉人李笑来于2018年6月14日在“学些学习再学习”微信公众号对上诉人陈伟星的质疑进行的回应中,自认“其在2013年6月至9月期间募集了等价于约2000万人民币的私募基金,兑付时间为2018年9月;其曾于2013年下半年投资过Just-dice”。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已经自认其确实参与了相关比特币项目的募集、投资等行为,结合该自认行为可以看到相关媒体报道的事实内容的真实性。(3)本案中,双方所涉的议题本身即具有公共性,考虑到网络用户对网络言论具有较高的宽容度,且微博言论具有更大的随意性和率性的特点,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微博发布的背景和具体内容以及公众对相关传闻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微博用户在发言时所表述、引用的事实并不要求达到完全客观真实的程度,而仅需证明其言论有一定、合理的事实依据即可。上诉人陈伟星在一审中已充分提供证据表明其发布的上述微博应有的可信来源基础。(4)需要强调的是,除关注区块链领域的专业媒体,如铂链网、比特币之家对被上诉人涉及的骗局、兑付危机、挪为己用等内容进行了报道外,新浪财经、新浪科技、新京报这一类主流媒体亦做了详细的报道,且上述媒体报道时间早于侵权博文发表时间,足以认定上诉人发布的微博内容所依赖的信息来源的权威性。2、被上诉人的负面社会评价在上诉人发布上述微博前就已经因大量的媒体报道而形成,上诉人不存在贬损被上诉人人格的情形。(1)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通过网页搜索“李笑来骗局”、“骗局李笑来3万个比特币基金”、“李笑来式骗局”等关键词,搜索结果数量分别多达423000条、79700条以及32400条等,也就是说,在上诉人发布上述被认定涉嫌侵权的微博前,被上诉人李笑来就已经与“骗局”、“骗子”等字眼捆绑在一起。(2)侵害名誉权的结果是整体上降低被害人的社会评价,而本案上诉人发布上述微博前,网络上已经充满了对被上诉人类似“骗局”、“骗子”等的负面社会评价,上诉人于2018年对被上诉人的质疑未超过2017年被上诉人已形成的社会评价的范畴,亦未对被上诉人形成新的负面社会评价,故不存在贬损被上诉人人格的情形。(二)上诉人陈伟星并没有侵害被上诉人李笑来名誉权的主观恶意,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1、上诉人最早于2018年6月8日发布的微博仅是个人对区块链行业乱象的意见表达,并未指向被上诉人,在其他媒体转发添加被上诉人的名字后才导致双方发生争议并进而导致纠纷的进一步发酵,其并非是引发本案纠纷的导火索,并且主观上也没有侮辱、诽谤被上诉人的故意。2、如前所述,上诉人在发布上述微博时,其作出的意见表达并非依据毫无根据的小道消息或者坊间传言,而是在有大量的包括主流媒体在内的媒体报道、参与了被上诉人相关项目投资的投资人控诉的客观事实基础上做出的个人意见表达,因此,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3、一审法院认定侵权的上述微博均是围绕区块链、比特币等公共话题进行的,且在被上诉人在其微博中多次以污秽言语侮辱、诽谤上诉人的情形下,上诉人仍未与被上诉人开展骂战,仍保持在区块链、比特币的范围内讨论、评议,这足以说明上诉人的主观善意。(三)上诉人发布的上述微博与被上诉人李笑来的名誉受损不存在因果关系,未对被上诉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1、本案中,被上诉人的“骗子”、“骗局”等负面社会评价于上诉人发布上述微博前就早已形成,而非上诉人发布微博后产生。同时,上诉人发布的微博未对被上诉人李笑来形成新的超出原社会评价范畴以外的评价,被上诉人的名誉受损与上诉人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2、本案中所涉及的区块链及比特币,其自身的合法性本身就受到非议,且银保监会于2018年8月就已发文提示虚拟货币、区块链本身存在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风险,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国家监管部门的义务,也是普通公民大众的权利与义务,上诉人作为“全国就业创业优秀个人”、“杭州市杰出青年”等诸多荣誉的获得者,并曾担任杭州市政协委员职务的优秀青年榜样,更应履行社会公共利益的监督义务。因此,基于其本身的特殊身份,上诉人在微博中就区块链、比特币发表专业性意见并提醒社会公众注意风险,是其履行对社公公共利益监督职责的表现,不构成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害。二、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发布的上述第1、2、4、6、9节微博内容失实,贬损人格,构成对被上诉人的名誉权侵权,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上诉人陈伟星发布的上述微博内容具有一定的较为权威的可信来源基础,且被上诉人的负面社会评价早于上诉人博文发布时间,其损害后果与上诉人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发布上述微博的行为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判定上诉人构成名誉权侵权,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笑来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上诉人上诉状所述理由于法无据,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各省市法院判例完全不符,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陈伟星向本院提交李笑来新浪微博直播视频一份,拟证明在该直播视频中李笑来自认比特币是骗局。李笑来质证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中出示的证据应在第一次庭审前提交完毕。该视频只是一场直播里的截取,不是李笑来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证明陈伟星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认为,李笑来对该段视频确为其直播内容并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视频仅为直播片段的截取,无法反映直播的完整内容,难以体现直播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对陈伟星提交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可。李笑来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对他人的名誉权加以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名誉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侮辱、诽谤,其中侮辱系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诽谤系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

本案中,双方对于陈伟星的案涉第1、2、4、6、9节言论为涉嫌名誉权侵权的言论并无异议。在上述言论中,陈伟星称李笑来“欠着别人3万个比特币”、“‘伪首富’发十几个项目,募集EOS放进自己的口袋,喊单起来再套现给自己”、“把募集的比特币打进了Just-dice赌场洗钱或者输掉”、“贪污挪用公共资金”、“pressone、bigone李笑来骗局”、“李首骗”等。李笑来主张上述言论已经构成了对其的侮辱、诽谤,陈伟星则认为其言论具有大量媒体报道等可信来源,且涉及的为公共议题,其言论旨在提醒社会公众注意风险,并未导致李笑来社会评价降低,故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本院认为,陈伟星的案涉言论主要围绕李笑来在虚拟币领域的投融资行为展开,对于虚拟币投融资这一具有一定知识门槛的社会新生事物,客观上确能起到一定的舆论监督的作用,但舆论监督亦应遵循一定的边界,即行为人应对言论的内容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且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的名誉。本案中,李笑来认可其募集过虚拟币私募基金,以虚拟币公开发行融资的方式发起过pressone项目,成立过虚拟币交易所“云币网”,投资过just-dice网站,该陈述可以与陈伟星言论中的相应部分佐证。但就陈伟星所述“欠着别人3万个比特币”、“募集EOS放进自己的口袋,喊单起来再套现给自己”、“募集的比特币……洗钱”等李笑来不予认可,就该部分内容,陈伟星主张其言论依据为新浪、搜狐、网易等主流媒体及区块链领域专业媒体的报道。本院认为,陈伟星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主体,应当预见到其言论内容在网络中可能引发的效应,对自身言论是否属实应当尽到比普通公众更高的注意义务。但陈伟星所指的新闻报道并非权威信息来源,且部分报道时间晚于陈伟星发表案涉言论的时间,就案涉言论中易引发争议的内容,陈伟星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方式予以了核实。在此基础上,陈伟星称李笑来“贪污挪用公共资金”、“首骗”、“骗子”、“骗局”等缺乏事实依据,超过了合理的限度,系对李笑来人格的贬损,上述言论经多家媒体转载,在网络空间内不断传播、扩散,客观上必然导致李笑来的社会评价降低。陈伟星辩称在其发表案涉言论之前,网络上已经充斥着李笑来的诸多负面评价,其言论所产生的影响并未超出上述评价范围,本院认为,陈伟星发表的案涉言论即使与其所指的其他言论内容相似,但系不同的主体发表,上述言论所产生的影响力范围亦不尽相同,因此陈伟星的该辩称无法成立。综上,陈伟星对其案涉微博言论未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其发表的失实言论及相应评价贬损了李笑来的人格,导致李笑来的社会评价降低,陈伟星就此存在过错,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陈伟星构成对李笑来名誉权的侵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陈伟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石清荣

审判员  韦 薇

审判员  孔文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胜淘

币民日报精华(持续更新)

1、保存比特币

289期:如何永久性持有0.1个比特币

539期:保存比特币没那么容易,分享一个早段时间我的比特币失而复得的故事

2、跨链系列

427期:聊聊被私募砸盘的跨链项目IRIS?Network

409期:以跨链项目Cosmos为例,聊聊不懂技术如何看币

602期:一年翻倍,跨链概念币投资阶段总结

628期:跨链的四种形态

629期:再聊波卡

3、百万持仓系列

440期:如果我有一百万,我现在会买这些币

485期:百万虚拟持仓2个多月,最高130万,最低70万,今天来分析下我持有的币种

562期:百万持仓8个月,涨跌横盘终回本,我的获奖感言

4、工具系列

455:推荐一些常用的币圈工具,预测下“下波牛市”比特币的顶部

630期:介绍一个币民必备的工具,查比特币市值占比、市值历史排行、DEFI挖矿收益

5、预测系列

557期:预测2020

597期:史上第三轮大牛或将来袭,请看南宫远的终极预测

636期:预测下UNI的底部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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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南宫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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