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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笔记: Plus Token结案背后,加密资产为什么要上缴国库?

2020-12-04 行走 来源:区块链网络

前不久,PlusToken涉及传销的刑事案件PlusToken结案。价值42亿美元的加密资产上缴国库。Plus Token结案背后的逻辑是什么?本篇笔记来自12月1日金色财经的直播。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季凤建律师带来的对 Plus Token一案的法律解读。

以下,Enjoy:

Plus Token案是近年来币圈的一件大案。很多人在关注,作为一名律师,同时也是一名老韭菜,我始终在关注此案。今天仅就该案所涉及的以及很多币圈人关注的相关法律问题个解读。

首先要声明一下:由于本人没有代理本案,也没有参与Plus Token的任何活动,故仅仅从二审裁定书的文本就该案做个分析,纯属个人看法,不代表任何单位的观点。

比较熟悉法律的朋友可能知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增设的罪名。而开启数字资产时代的比特币是在这个罪名诞生前后出现,两者可谓是相伴相生。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增设该罪名时,立法机关可能都不知道比特币的存在。此次这项罪

名对币圈行为进行适用,可谓是“老树发新芽”。

当前,币圈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用传统罪名来对币圈的行为予以规制。是刑法与时俱

进的表现。也能较为合理处置币圈的犯罪行为。

就我个人的看法,币圈面临着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可能涉及多个罪名:

盗窃罪;

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洗钱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

由于很多朋友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所以我想通俗地解释一下这些罪名对币圈相关行

为认定的问题,期望给大家留下一个大致的印象。

1、就盗窃罪而言,原本可以对盗币行为进行适用的。但盗窃罪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判断所盗窃的币的价值问题。就我目前了解的情况,由于国内实际依然在经营的各个交易平台不被有关政策认可,所以在给币定价上存在无法认定的难题。

由于盗窃的币的价值无法认定,存在能否构成犯罪。如果定罪如何量刑两大难题。这

两大难题导致很多的盗币案件无法刑事立案。很多无法以盗窃罪刑事立案的事件最终都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我是技术小白,具体技术上的认定过程我就不说了。但盗币的行为一般都存在侵入或破坏计算机系统或者相关信息问题。以这三个罪名来对盗币行为进行规制虽然不能全面遏制盗币行为,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惩治盗币行为。因为以这三个非刑事罪名定罪和量刑都比盗窃罪轻。

2、诈骗他人数字货币的行为,与盗窃罪的适用类似。原本也可以认定为诈骗罪的,但由于诈骗的主体,加密货币或者虚拟货币的价值难以认定,很难定罪与量刑。也就很难适用诈骗罪。

3、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四项罪名,对币圈而言有些相似,主要是针对OTC适用。

OTC是什么,大家都比我清楚。最近,有一部分贪污受贿、传销盘、杀猪盘、电信诈骗等犯罪分子也来到了币圈。他们主要做的事情就是出金。即将犯罪所得的人民币、美金等法定货币换成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期望达到逃避有关机关惩治的目的。

这些脏钱通过数字货币的方式隐匿、转移,对币圈来说确实是毒瘤!但是我们很多持币人由于OTC做得少,又贪图其中的一些差额,就很容易成为脏钱和不法分子的对手方。

普通的OTC行为,因为持币人确实不知对手方是在洗钱,自己在帮助别人洗钱,很难认

定构成犯罪行为。对大额OTC来说,可能存在价差过高的情况,这时对于对手方是否洗钱存在一定的放任,比如贪图高卖的3分钱,或者不对交易对手方进行KYC(身份认证),或者不对对方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核(AML,反洗钱认证),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帮助对手方洗钱的主观故意。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分别构成上面列举的四项罪名。

最近有不少项目方、交易所或者持币大户都是因为这几个罪名被刑事立案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都是因为他们做OTC时不谨慎、不懂法律导致的。至于他们是谁,我就不说了。各位可以自己去猜猜猜。

4、关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二者的适用,主要是有些项目方将自己的币作为了赌博的工具或者与赌博集团合作。最近也有部分判决出来了,大家可以在网上搜索查看。

5、严格意义上来说,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暂时还没有对币圈适用。这里的主要问题是,这两个罪名目前主要是对法币集资的规制,并未扩大适用到数字货币上。未来是否会扩大适用到数字货币上,目前我无法说,理论上存在极大可能。

6、饶了一圈,终于回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来了。

我曾经在朋友圈中发了一段话:币圈最怕什么?不是非法经营罪,不是诈骗罪,更不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为很多项目、交易所、矿圈的云算力产品的推广都涉及到了邀请返佣、拉人头、分润。

邀请返佣、拉人头、分润是这两年币圈的常见做法,其实都可能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

动罪的问题。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同点是:人进去,钱没收,不仅没收非法所得,本金也可能被没收。

Plus Token案最终就是定了这个罪名。

Plus Token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2693494个,其中已经去除了身份证重复的账号。经过身份认证的账号1594871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适用本罪完全没有任何问题。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发布了一个解释性意见《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问题。第一条的内容就是前面说的:组织成员30人以上或者层级在3级以上的。

这个解释性意见第二条,通俗讲,规定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认定。将发起、策划、操纵的职责人员;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等都纳入了范围。

也就是说,在传销活动中担任CEO、COO、CTO、PR等职位的人都可能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从而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Plus Toker案中,14名被告就被认定为了组织者、领导者,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的“情节严重”就规定在解释性意见第四条中:

(一)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当然,并处相应的罚金也是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从Plus Token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上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适用,事实清楚、

定罪正确、量刑恰当,为办案机关手动点赞。

但是我也注意到一个问题:Plus Token案与传统的传销案也有些不同之处。

首先就是关于涉案金额方面。传统传销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以法币即人民币为主要结算工具。办案机关很容易利用大数据系统查清楚资金的流向,从而准确认定相关事实。传统传销案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被害人被骗的金额等问题都很容易查清楚。

Plus Token案中,由于涉及到以数字货币为结算方式,参与人数、金额、被害人等问题确实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些困难。

为此办案机关还聘请了相关的机构对该案的事实部分进行了鉴定。对参与人数、层级等问题出具了鉴定意见。从判决文书上看,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都参与了相关工作。

但依据我个人的经验和推测,其中每名参与人的相关资产盈亏可能并不是十分的清楚。

大家可以把自己的数字货币钱包打开,试着计算一下近几年的资产明细。进了多少,出了多少,然后折算成法币亏了多少,赚了多少。可能也是一笔糊涂账吧。

这就导致一个问题,参与者可能很难说得清楚自己究竟是传销活动的参与人还是受害者。况且很多人还做过 Plus Token的推广,其自身就是传销3293层级中的一个层级。也就是说,很多参与人都是违法者,根本不是被害人。

虽然这些参与人没有被认定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他们也是传销活动的参与人,也涉及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涉嫌违法了。正像网友说的那样:珍爱生命,远离传销!

基于以上的原因,Plus Token案与传统传销案件产生了第二个特点:传销传销案的非法所得一般予以没收,被害人的财产予以发还。但Plus Token案,所有涉案资产都被作为非法所得没收,而没有发还被害人,因为无法认定被害人,参与者都是违法者。

可能有的朋友会说:我就是被害人。我的资产就应当发还给我。而这个是需要证据支撑的。刑事案件最讲究证据,不能你自己认为自己是被害人你就是被害人。当然,面对这样一个疑难、复杂的案件,我们也很难苛求办案机关把所有参与人的资产全部厘清,从而很好的解决被害人的问题。

从 Plus Token案裁判文书看,被告人转移的资产,比如汇款、买房、买车等都被依法追缴了。被告人陈某还因转移、窝藏相关数字资产被定罪量刑。


因此郑重提示各位币圈的朋友:远离币圈传销,否则血本无归!

从我个人观点来看,全部没收上缴国库的做法存在可商榷之处。但是我分享一个原国务院法制办《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供大家参考:

其中第四条第一款: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该条例虽然未生效,但相关部门的态度可见一斑。

就Plus Token案资产处置来说,办案机关还有一个创新的做法:被告人经办案机关同意后授权第三方提前予以处置。这个做法是对以往做法的极大突破。但基于加密货币币价大幅波动的特点也就很容易理解了。当然有关机构没有想到的是,2020年年末币圈大牛,提前处置确实让国库亏损了不少,当然以上仅是玩笑。

就 Plus Token案来说,我觉得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严打了币圈的犯罪行为。采用的是“老树发新芽”的办法。在不需要法律修改的情况下,适用原有法律的有效射程,严打新型犯罪,对币圈犯罪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

二是币圈的法律与政策可能存在模糊地带。但如果原有法律能够适用的,相关机关不会手软,该定罪的定罪,该量刑的量刑,绝不允许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也提醒我们:币圈非法外之地,一定不要违反法律,否则可能招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我也再次提醒各位:在币圈活着,拿好手里的币就好。不要去碰传销,否则真可能血本无归的。

区块链在中国要回归技术本质。国家的区块链政策,包括去年10.24***的讲话都是支持搞技术研发,但不支持进行炒币等活动。

今天就先分享到这里,期望有机会能与大家再交流。我希望今天分享的更多是生活语言而不是法律语言,有些表达不当之处请谅解。

以上就是笔记的全部内容。

从Plus Token的案子以及季凤建律师的解读中,虽然笔记中重点已经标红了,但行走依然想画个重点,如果项目被定性为传销,而你又参与了推广,自己损失的部分可是要不回来的。至于什么样的项目会被定义为传销,Plus Token之后这个范围还会不会扩大,行走说不好。但我们能做到的其实很简单,自己可以多尝试,但在不了解、不熟悉、不知晓对方全部信息的情况下,对于推广行为应该特别慎重。这不仅是爱惜自己的羽毛,同样也是在避免因为小利(推广得到的回馈),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系统性风险之中。

在投资中我们需谨记,不下牌桌,机会永远有很多。在长跑中,活得更长其实才是真正的赢家。而要想活得长,持续活下去,比起眼前看得见的“利”,尽量规避掉看不见的“风险”才是更重要的选项。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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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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