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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币化债券和存款业务——STO发行人需要考虑什么?

2021-05-30 wanbizu AI 来源:区块链网络

专业律师 Lutz Auffenberg 和他的律师事务所 Fin Law 专注于金融科技和创新技术领域。 尤其是区块链技术及其监管是他的工作重点。 在他的客座文章中,他解决了 STO 发行人在代币化债券和存款业务方面需要考虑的问题。

本文首次出现在 Fin Law 博客上。

除贷款业务外,存款业务可能是银行业务中最为突出的。 根据法律定义,从第三方接受应偿还款项是必然的。 为了向实体经济中的商业企业提供银行融资以外的其他选择,对于将还款索偿记录在不记名或定额保证金中的情况,存款业务的定义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例外。 在代币化债券的情况下,存在缺乏证券化的问题,德国最高法院和 BaFin 的裁决都只考虑在将债券产生的权利作为实物以书面形式规定的情况下给予以这样的方式,他们可以通过票据的各自持有人对发行人进行主张。 因此,作为单纯的虚拟头寸的代币通常不会触发债券的例外情况。

电子债券的引入尤其有助于在诚信保护的情况下实现非证券化债券的转让,即允许电子证券的购买者有效地成为所有者,即使卖方实际上并不拥有财产和购买者不知道这个。 这是通过在电子证券登记册中输入电子债券来实现的。 如果债券被标记化,则必须将其输入特殊的加密证券登记册。 引入电子证券时,立法机关并未对存款业务定义中的例外条款进行调整,因此仍仅将证券化债券排除在存款业务犯罪之外。 但是,新的 eWPG 明确规定电子证券——因此也作为子形式的加密证券——应具有与通过证书发行的证券相同的法律效力,除非 eWPG 另有明确规定。 出于存款业务定义中的豁免目的,这一明确规定应该是支持将加密货币等同于证券化证券的充分论据。

安全令牌的发行者不一定必须发行令牌作为加密证券。 如果代币化债券没有进入加密证券登记册,而是在没有 eWPG 特权的情况下“经典”发行,则还有其他选择可以避免发行人进行存款交易。 最普遍的可能性是在通证条件下达成合格的从属协议,根据 BaFin 一贯的行政实践,总是排除无条件的还款要求。 另一个非常有吸引力的选择是为发行人的违约风险提供标准银行证券,例如银行担保或类似的保险。 BaFin 允许此类抵押品被视为排除存款业务,前提是该抵押品的订购方式为在发行人违约时投资者可以立即轻松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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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btc-echo.de/news/tokenisierte-schuldverschreibungen-und-einlagengeschaeft-was-muessen-sto-emittenten-beachten-119559/

原文作者:globalcryptopress

编译者/作者:wanbizu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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