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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风险(一)

2020-09-18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 来源:火星财经
联盟分析

在市场火热的时候,一些形形色色的机构和个人(包括新兴投资人(如token fund)、古典投资人、从事区块链相关业务的企业、及因币发家致富的个人等)也在探索以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坊、自身发行的代币)投资入股各种从事区块链相关业务的境内公司。但是,苦于国内监管、实操性、投资人身份等多方面的原因,相关案例较少公开披露。本文拟就以虚拟货币作为对价、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即买新股)这一交易形式为例,结合目前的法律规定和一般实践,虚拟货币能否作为出资做简要探讨和分析。

一般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根据上述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存在禁止性规定,只要一项资产属于“非货币财产”,且满足“可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的条件,即可作为出资形式。

主要问题

1
支付型虚拟货币作价出资

从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目前的多个司法判例来看,比特币和以太坊等支付型虚拟货币从性质上来说不是法定货币,而是特定的虚拟商品,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即使没有被《民法总则》这一法律明确定性为网络虚拟财产,也通常可将其归类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非货币财产。同时,由于比特币和以太坊可以用货币估计,在私人之间转让一般也可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从理论上而言,比特币和以太坊具备了可作为出资形式的特征,但是实务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2
证券型或功能型虚拟货币作价出资

对于项目方发行的各种虚拟货币,由于其发行及流通本身可能存在的系列问题,且价格波动性较大,不利于维持公司的资本信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等因素,该等虚拟货币是否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非货币财产”而受到中国法律的平等保护、从而成为合法的出资形式,依然较大的疑问。即使相关虚拟货币属于可被中国法律承认的“非货币财产”,如果拟用于投资的虚拟货币属于按境外法发行的证券型代币,其在限售期内因不满足“可依法转让”的条件,因此也可能不得用于出资。

3
稳定币作价出资

如果投资人拟用于出资的虚拟货币是稳定币,由于稳定币的法律地位更不清晰,而且对国家既有金融、外汇、税收体系等都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作为一种出资形式,现阶段被监管接受和认可的可能性并不高。

投资人以虚拟货币投资入股公司、公司接受投资人的虚拟货币投资均需注意相关问题和相应的法律风险形形色色,下篇文章将继续介绍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所产生的作价评估问题、工商登记问题、财务及税务问题,以期帮助投资者合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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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原文标题: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风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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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全球区块链合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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