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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硬核:吸收比特币也属于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真实判决解析)

2021-06-15 郭志浩律师 来源:区块链网络

为了研究币圈的相关司法实务,郭律师用一个月的时间仔细分析了目前我国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近4000份判决。其中有这么一份判决,引起了郭律师的注意。

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份2020年11月浙江省的真实判决(案号:[2020]浙0329刑初136号)。2019年,高某等人利用境外服务器设立“通证银行”投资平台,对外宣称可存储主流“虚拟货币”理财,承诺随存随取,不设锁仓,以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八的高额回报等静态收益模式向公众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并以“拉人头”收取返利的动态收益模式予以传销式推广,诱使他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存入“通证银行”平台。好景不长,同年6月,该平台的虚拟货币就无法提取了。同年7月,该平台将储户的主流货币强制转化成TB资产。随后,平台关闭,无法登陆。经查,高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吸收的虚拟货币价值人民币1亿多元。经法院审理后呢,涉案人员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也是犯罪?

根据郭律师的检索,目前将吸收虚拟货币也认定为是犯罪的,除了上述案例外,并没有其他判决,因此这种情况尚属于个例。但对于币圈来说,无疑是一巨大的“利空”。那么吸收虚拟货币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犯罪呢?

郭律师通过分析全网近4000份关于虚拟货币的判决后,发现了一个严重“精分”的现象,那就是虚拟货币在民事和刑事领域,价值认定的模式是完全不一样的。从民事角度而言,除了少数几份判决外(支持折现的可翻看郭律师之前的文章),法院普遍认为虚拟货币是不能和人民币等法币进行挂钩的。而从刑事角度而言,法院则普遍认为虚拟货币是有价值的,而且是可以参考案发时的交易平台价格的。所以,吸收虚拟货币也被认定为是犯罪,倒是符合法院在刑事案件中的一贯裁判尺度。至于具体为什么法院会出现这样的“精分”现象,郭律师会在之后的内容中进行专门的分析。

三、以后会不会再次出现这样的判决?

郭律师认为,是否再次出现这样的判决还真不好判断。毕竟虚拟货币虽然在民事诉讼中不被认定为有具体价格,但仍然是具有财产属性的。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吸收对象是“公众存款”,虽然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已经将存款扩大解释为了“资金”,但在《九四公告》等规定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的情况下,虚拟货币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资金还有待商议。

而如果把虚拟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的话,郭律师则认为非法吸收虚拟财产是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方面是因为对象不符,另一方面如果虚拟财产也可以构成非吸的话,那各种游戏里面的商人都是非吸的嫌疑人了。

所以,法律一方面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又一方面将虚拟货币冠以“存款”或“资金”的名义,如果这不是一个冤假错案的话,那就是另一个“精分”现象了。

至于以后会不会大规模的出现这样的判决,郭律师认为在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应该不会大规模的出现这种情况了。毕竟,司法的公平公正才是第一要义。民事可以多用原则,刑事还是需要具体的法条约束的(特别是在不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所以如果不能够给虚拟货币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定性,又如何去公平公正的审判呢?

好啦,本期节目就到这里了,如果你对币圈的法律实务有兴趣,就赶快关注郭律师吧,郭律师带你从裁判实务角度看币圈风云。如果各位有法律问题,可以在评论或私信进行留言。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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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郭志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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