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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币圈“洗钱”和“偷税漏税”的定义丨人民网:境内人民币买入虚拟货

2020-11-03 猴哥区块链 来源:区块链网络

【普法】币圈“洗钱”和“偷税漏税”的定义丨人民网:境内人民币买入虚拟货币、外币提现或涉嫌违法

1.币圈“洗钱”和“偷税漏税”的定义
2.“虚拟货币”的获取是否违法
3.“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
4.虚拟币的交易服务
5.总结

最近是币圈的多事之秋,我们来普普法吧,有些红线不能碰,合规合法的玩币才是正道,不然冻卡事小,进去了事就大了。

1.币圈“洗钱”和“偷税漏税”的定义

1.人民币买币,外币提现,涉嫌洗钱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

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

2.偷税漏税定义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3.其他违法情况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2.“虚拟货币”的获取是否违法

1.挖矿、空投或接受赠,未明确禁止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

2.法币买币未明令禁止,但禁止卖出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

3.境外买入未明确禁止

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4.币币交易,不涉及洗钱的未明确禁止

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3.“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

1.赠予的BTC需要报税

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289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2.人民币买入,外币卖出提现涉及洗钱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

3.有盈利需报税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4.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未明确禁止,但是不鼓励

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

4.虚拟币的交易服务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间交易的撮合信息,涉及94公告规定的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被予以禁止;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并集资人民币,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通过个人之间交易的形式开展业务的,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内设置有不同层级以及提成机制,还可能涉嫌传销罪

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的,形同地下钱庄服务,涉嫌洗钱罪。

5.总结

1.买入不违法,卖出有风险

按照法律法规,按照规则买入虚拟货币是不违法的。

但是卖出虚拟货币可能会涉及到很多的违法环节,冻卡可能也是因为卖出的问题,如果一笔USDT是黑钱的话,那么不管交易多少次,它都是黑钱,你卖出黑钱就是洗钱行为。

2.虚拟货币是受法律保护的

“虚拟货币”为资产并给予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也并未违反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变现的渠道。以个人的方式从挖矿企业那里收购“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再次销售则可能触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封等法律责任。

3.如何合法的玩币?

数字货币的买入一般是没有问题的,挖矿、领取空投也都是不违法的。

不要给人当中介,因为国家明令禁止个人和机构的撮合交易。
记得有盈利的时候去税务报税,就不会偷税漏税。
不要卖币就不会涉嫌洗钱。
个人对个人的交易,也没有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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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猴哥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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