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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浩律师:判决有待商榷司法不能甩锅(简评北京首例挖矿合同无效案)

2021-12-20 郭志浩律师 来源:区块链网络

2021年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并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该案也是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的案件。同时由于“帝都”的影响力,这份判决也迅速走红了网络。

作为区块链行业的资深律师,郭律师看到这个消息后,也颇感意外(毕竟“帝都”的案件在国内还是很有代表性的),但郭律师并没有无脑跟风发表意见,而是在第一时间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查看了本案的两次开庭录播视频。但查看过后,郭律师不经有了文章标题里的感叹“在区块链行业中,司法不能甩锅,这个判决也有待商榷”。

一、关于案件的审判过程

两次的庭审录播视频,第一次是由李增辉法官主持的庭前会议,时长大概有1个小时9分钟;第二次仍然是由李增辉法官主持的正式庭审,时长大概有12分钟。大家不必为正式开庭的时间感到惊讶,因为李增辉法官在庭审时也提到了庭外还组织双方进行过多次的协商和意见交换,所以庭审时间才比较紧。不过,郭律师也不经有个疑问,为什么不能把话都放在庭审中呢?

在两次的庭审过程中,李增辉法官也充分展示了帝都法官较高水平的司法素养,例如政策和法规的检索、类案的检索等,同时还为此案走访了发改委等监管部门。可以说是为案件的审理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了,这在其他地区的法院并不多见。不过,即使做了充足的“功课”,在庭审过程中,李增辉法官也经常被原被告双方及代理律师进行区块链“挖矿”行业的知识普及。这一点也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人员对于区块链这种新型行业的认识还是有待加强的。当然,这里又得赞扬一下李增辉法官幽默的庭审风格,把一场可能只有“理工男”才感兴趣的庭审开的有声有色。

二、“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有待商榷

法院的判决理由称: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而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郭律师认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至少有以下x点指的商榷的地方:

1.众所周知“碳中和、碳达峰”是2021年两会期间才首次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并被列为2021年重点任务之一的。我国首次针对打击比特币“挖矿”活动的公开发声最早也是在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委刘鹤副总理在金融委第51次会议上的意见发表。而国内首份关于打击“挖矿”的全国性正式文件则是9月24日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通知》里面才明确了“挖矿”属于高耗能的淘汰类产业。而且2019年的时候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中曾经有一次吧“挖矿”列为了淘汰类产业,但在正式稿中又移除了。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形成于2019年,而法院却以原被告双方2019年的合作不利于2021年才重点提出的双碳达标为由,认定双方的合作“损害公共利益”,明显站不住脚。说好的法不溯及既往呢?

2.法不溯及既往的话且放一边,即使是《通知》里面,也仅仅是将“挖矿”列为了“淘汰类产业”,且并非是违反现有法律规定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类”,不仅如此,《通知》甚至还承认了存量“挖矿”项目的存在,部分省份也以增加电费、税费等合法的方式进行了对“挖矿”行为的合法打击。此外,同样为“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类”的还有“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难道如果张三委托一家手工屠宰的工厂屠宰一头猪,产生点纠纷双方诉至法院,法院也要以“合同无效”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并向当地的有关部门移交“司法建议”。这样做的意义何在呢,无非是激化社会矛盾而已。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从可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早在2013年央行牵头的五部委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时候,虽然否认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同时也认可了虚拟货币属于虚拟商品,也认可了风险自担的情况下有自由交易的权利,这一定性至今也没有被打破。“挖矿”产生的虚拟货币,用途不仅仅是只有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也有进行收藏的意义。既然正常的交易不违法、收藏更不违法,又何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呢?

4.“合同无效”应当互相返还,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到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多种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则规定了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点:第一点,是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第二点,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点,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既然没有法律的另行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没有像规定赌资不受保护一样,明确禁止挖矿不受保护),当然应当依照前两点执行。但本案很明显是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且在认定无效的同时,进行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三、区块链行业需要的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的规范和指导,而不是甩锅

在整个的庭审过程中,郭律师也发现了李增辉法官多次拿“政策”来说明一些“问题”,对政策的理解固然是法官自由裁量的重要依据。但郭律师认为,自由裁量之外,更重要的是依法办案,依据法律规定办案!

立法、执法、司法,三权分立,本来就有互相制衡的逻辑在里面。部分的结合固然是必要的,但每一部分都应当是以独立分工为主要存在形态,而法律人更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基础框架进行案件的办理,脱离政策不可取,但超脱法律显然更不可取。

“法无禁止即自由”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理念。如果任由“政策”来左右司法的裁判是否妥当?

最后,郭律师也请部分人不要和本案审理法院一样强行将“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等理由归类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试问,这些风险和“挖矿”的关系有多大呢?物理挖矿即使被禁止,就能阻止虚拟货币(coin)或者通证(Token)的生产、交易了吗?就能阻止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了吗?倒底是先有的虚拟货币还是先有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说到底,只不过是虚拟货币为这些风险增加了便利性而已,治标不治本,本末倒置才是最可怕的。

郭律师也不支持虚拟货币的炒作活动,但法律的明确出台,司法的规范指导,才是解决的办法,而不是单纯的靠政策去铺路。作为一名法律人,不由得感叹,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着实任重而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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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深圳区块链协会法律专委会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成员、高校客座教授、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等。从事法律工作六年余,专注刑事及公司治理业务。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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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郭志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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