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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必看——中国NFT数字藏品合规操作指南V2.0版本

2023-09-15 刘红林律师 来源:区块链网络

元宇宙很远,但NFT很近。

NFT数字藏品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领域,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引导NFT数字藏品赋能实体,推动“数字藏品+文旅”“数字藏品+文创”“数字藏品+商业”发展,既是打造“数字藏品-传统文化-行业发展”良性闭合循环的重要渠道,也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和现实需要。

但同时,虚假宣传、投机炒作、版权侵权、虚构价值、维权困难等市场乱象与日俱增,存在的诈骗、洗钱、传销、非法集资等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亟需监管制约和合规引导。

「确保Web3.0在中国合法发生!」是曼昆律师的行业使命。本篇文章,我们结合中国NFT数字藏品行业主流经营模式、常见藏品玩法、各部门监管引导政策、曼昆律师团队在跟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打交道的实战经验,整理成本篇《中国NFT数字藏品合规操作指南V2.0版本》,希望对国内NFT数字藏品从业者有所帮助。

01重点风险防控:经营资质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数字藏品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为数字藏品企业所需的资质证照和行政许可指明了一定方向。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建议NFT数字藏品经营者申请如下资质证照以及备案。

(一)ICP备案

ICP备案是网站经营最基础的资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非经营性网站自主备案不收任何手续费,如果网站不备案的话,面临被查处关停的风险。

(二)ICP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NFT数字藏品平台但凡涉及收费类的经营活动,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EDI许可证

EDI许可证(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又称EDI经营许可证,是针对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需求的专业资格证书。属于第B21类增值电信业务的范畴。

判断是否需要办理EDI许可证的核心标准是:通过通信网络为交易双方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这意味着,如果NFT平台允许第三方商家进驻售卖或为用户提供数字藏品的交易服务,则需要办理EDI许可证。如果只是自营网站和销售实体产品的,属于渠道的延伸,并非为交易双方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服务,无需申请。

(四)公安网络安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并实行网上备案制度。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公司可通过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beian.gov.cn)进行办理,具体操作指南可参见该网站发布的《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备案手册》。

(五)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

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可通过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系统网址(https://bcbeian.ifcert.cn/)登录进行实名注册,根据网站提示办理备案。

(六)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根据文旅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据此,建议在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艺术品经营备案。

(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数字藏品是以自身收藏价值和版权价值为基础,使用区块链加密技术进行唯一标识以确认权益归属,并且能够实现流转追溯的非同质化数字作品、艺术品和商品。因此,数藏平台向用户出售数字藏品的网络服务活动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范畴,建议按照规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企业从事拍卖业务需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且该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并未限定拍卖活动是线上还是线下。

因此,若数藏平台销售数字藏品采取的是拍卖形式,宜应按照上述规定申请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者考虑与已获得相应许可的拍卖企业合作。

02重点风险防控:金融类

(一)非法集资类风险

中国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愈发加强。2021年9月15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比特币等同质化通证属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将吸收虚拟货币的行为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模式内。

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为: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目前数藏行业中,平台为了保障用户粘性和活跃量,开发的活动玩法愈发激进、诱人,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其具有利诱性。例如,数藏平台为了提高销量,在发售时就承诺定期回购;也有平台为了用户增加持仓,开发“持有某藏品,每天送积分,积分换奖品”的活动;甚至有平台在发售前夕,直接在社群内承诺用户后期高额收益等。

因此,国内数藏平台仅能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和结算货币,并且平台的营销宣传中,避免“承诺还本付息”等类似表述(例如,藏品发售时,宣称官方定期回购用户藏品交易中低于特定价格的藏品等)。

(二)支付结算系统

依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开设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或者发售数字藏品,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数藏平台可能涉及的非法经营的刑事风险,主要在于平台的资金结算方式上。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如果开设“平台内用户藏品流转渠道”,平台应当由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支付结算系统,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和存管,可以避免数藏平台出现以自己控制的账户收取资金从而形成资金池的行为,进而防范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

(三)反洗钱机制

“平台内用户藏品流转渠道”开设后将大大提高藏品的市场流通率,结合虚拟资产的天然特性,这就有可能使得数字藏品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工具。《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提出,“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因此,数藏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反洗钱机制,履行监管审查义务,防止平台被滥用为犯罪工具,从而防范掩饰、隐瞒类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风险。

数藏平台应严格采取实名制识别客户身份,如有大额、可疑交易,应当及时核实客户身份、审核相关资料,了解其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及性质,对相关账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功能限制,可能违规犯罪的,及时按照法律法规报告、处理;强化系统的安全性,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强化数字藏品的所有权证以及平台的技术安全,强化平台防范网络攻击。此外,数藏平台对个人信息安全负有较高的保密义务,避免泄露个人信息,严禁非法获取、提供、出售个人信息。

(四)投机炒作风险

2022年0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共同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其中提到:“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数字藏品平台开设“平台内用户藏品流转渠道”(即寄售市场)往往和炒作具有强关联性,开通寄售市场后,极易发生炒作或高价转卖现象,使得数字藏品与金融产品的界限变得模糊。

因此,数字藏品平台应当积极引导用户正确对待藏品的性质和交易目的,避免数字藏品的金融属性,否则将为平台的持续经营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鉴此:

(1)藏品价格应当确定合理的限价区间。也即,藏品限价应当综合藏品特性、平台体量、市场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考量,确定一个合理的限价区间。避免为了降低金融风险的限价措施流于形式,无法起到实质作用。

(2)设定藏品流转限制。例如设置较长时间的数字藏品限制交易保护期,要求持仓一定时间后方可流转、限制数字藏品交易周期,一定时间内不得再次交易、限制交易频率,单个藏品总流转次数不得超过某固定值等。

(3)寄售市场开放后,部分平台会选择和第三方数藏行情平台合作,例如“盯链”“智探”等,显示实时市值行情。在此,由于区块链的可追溯性,规避第三方市场的行情数据造的行为。

03重点风险防控:诈骗类

开通“平台内用户藏品流转渠道”后,极易发生炒作或高价转卖现象,使得数字藏品与金融产品的界限变得模糊。《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中,也重点提示了禁止“以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

如果数藏平台为了拉高人气、提高销量,极尽能事地拉抬价格,营造藏品供不应求的假象,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推定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行为被认定构成诈骗类犯罪,且国内已有多家数藏平台被司法机关以“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立案调查。

数藏平台开设“平台内用户藏品流转渠道”的风险,也往往来自于缺乏对平台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的监管,也没有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数藏平台开设“平台内用户藏品流转渠道”后,应当杜绝人为影响、操纵价格的行为,约束平台内部人员,避免私下倒买倒卖或是后台篡改数据。同时,数藏平台应当严格审查面向用户作出的承诺,确保能够在合法范围内实现承诺;建立完善的藏品定价评估机制,避免藏品价格虚高,从数字藏品的安全性、作品内容的知名度或者市场空间等多角度锚定,确定最终销售价格;适当限制藏品发售数量,避免因为藏品数量过多削弱其非同质化特征,降低数字藏品的属性

04重点风险防控:涉赌博风险

数字藏品行业中,不少平台都开设了积分商城,且为了提高平台活跃度和藏品流通性,积分商城往往会和“竞猜”“抽奖”等活动配套使用。但在活动设计过程中,如若活动行为符合“付费投入——随机玩法——奖励产出——回收奖励”这一模式,行为存在有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的风险。

(1)付费投入:付费包括现金、付费获得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兑换的游戏道具等直接或间接的付费;

(2)随机玩法:如果产出的最低或最高价值大幅超出投入金额,则带有一定“以小博大”的性质;

(3)产出:以直接或间接形式的现金或实物奖励。

因此,如若平台后期推出“竞猜”“抽奖”等活动,切勿以法币直接投注,切勿用法币直接购买/兑换的道具进行投注,并增加下注道具的获取渠道,或增加下注道具的使用方式。

其次,严禁奖励的流通或回收渠道。平台须确保用户无法在平台内交易、流通奖品,或在平台内将奖品兑换为法币、虚拟货币、可流转代金券。切勿在平台上提供兑换奖励的流通、回收通道,也不可在其它平台(如微信)由官方开设任何流通、回收通道。严禁用户收货前的实物回收变现行为。

最后,在抽奖活动中,切勿后台人为操控。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应当保留抽取概率设定、结果抽取的完整记录,建立追踪记录制度,确保用户所抽取的商品发放到位。相关记录留存时间一般不少于 3 年;同时建议平台通过设定抽取时间、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等方式,引导用户理性消费。

05重点风险防控:著作权风险

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多项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开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数藏平台开设“平台内用户藏品流转渠道”,则要求数藏平台获得著作权人相应授权,否则可能有著作权侵权的风险,构成犯罪的,还会涉及刑事风险。由于数字藏品具有上链后不可篡改、公示性的特点,导致侵权作品一旦上传到平台,就只能将整件作品删除销毁,并无修改空间。因此,数藏平台规避著作权相关风险便有一定必要。

在作品的权属审查上,建议数藏平台与作品授权方签署承诺书并提供证明权属的相应证据(如作品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同时建立事后举报机制,如有侵权事宜发生,及时采取下架等措施。

在数字藏品知识产权的归属上,应当明确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由发行方或其他权利人拥有,上述权利并不因购买数字藏品的行为而发生任何转移或共享。未经平台或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购买者不得为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目的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利用、转让上述知识产权。例如“鲸探”平台在购买须知中,明确表示“数字藏品的版权由发行方或作者拥有,除另行取得的版权拥有者书面同意外,用户不得将数字藏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并未明确规定数字藏品平台开设用户间藏品流转渠道属于违法违规。在此背景下,数藏平台应当坚持藏品去金融化,发挥藏品本身文化属性,防范各类风险,建设完善的合规机制。

06重点风险防控:个人信息和数据合规

数字藏品发行、交易相关活动属于数据处理活动,因此应遵循《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同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在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需要遵守《网络安全法》的合规要求。数字藏品在铸造、发行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大量个人信息,需要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从数字藏品平台的搭建,到数字藏品铸造、发行等各个环节,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大量的数据、个人信息,因此平台对个人信息、数据的合规也需予以重视。建议平台采取如下措施:

(1)数字藏品平台应对数字藏品的发行方、购买方等相关各方进行严格的实名认证机制。

(2)数字藏品平台部署的硬件设备、服务器、数据库以及相关云服务(或自有设备)必须在中国境内。

(3)在数据采集获取阶段,要贯彻“告知-同意”规则,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平台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同时应当满足充分告知、自愿同意、明确授权、变更再次告知并征得同意、允许撤回同意等合规要求。

(4)在数据存储阶段,数字藏品平台应记录存储用户登陆历史记录(时间、IP地址等)、资产转移记录(转入转出明细)等,对客户隐私资料进行严格保密和保存,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

(5)在数据使用阶段,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在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时,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数据涉及第三方交互的情况下,应当对第三方数据合作方资质及合作内容从严审查

(6)数据内容上,应当从严审查平台发布的内容及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07写在最后

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面,包括红林律师在内的曼昆律师团队撰写了数百篇关于NFT数字藏品相关的普法文章,都是行业里面的朋友们真实遇上的问题、曼昆律师在办理的案件。我们持续保持对行业的关注和普法内容的输出,就是希望能够让创业者们少踩一个坑,让购买NFT数字藏品的用户少上一个当。

中国区块链行业需要更多认同合规发展理念的同行者,合规方能行更远!如果你在Web3.0、区块链、NFT数字藏品创业路上遇上法律上的困惑与问题,都欢迎与红林律师联系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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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刘红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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